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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恒越季季乐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于2024年3月8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382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个月的滚动运作期(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下
同)。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9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
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
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180天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基金份
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
确认失败,则该基金份额将在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
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保
持一致。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
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构为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
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募集期内,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
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本基金将自2024年9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公开
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
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6、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请参考本发售公告与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在募集期
间,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均
参加认购基金的费用优惠活动。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
安排进行调整,但须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本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时,本基金可提前
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若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本基金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合计超过5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
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
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由各销售机构根据其业
务规则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规模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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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
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
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9、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包括直销柜台、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若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engyuefund.com)和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2、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
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销售
机构,如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将在本公司网站进行公示,请留意本公司网站,
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000)或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
询。
13、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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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认购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
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5、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90天的滚动运作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每个
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在每份基金
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该基金份
额将在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进入下一个运作期。故投资者将面临在运作期到
期日前无法赎回的风险,以及错过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能赎回而进入下一运作期
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策略、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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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
法的差异,对同一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
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因此,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
况,独立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
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6、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发售公告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恒越季季乐3个
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17、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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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恒越季季乐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恒越季季乐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
A类份额基金代码:021127
C类份额基金代码:021128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暂停申购的情形除外。
1、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90天的滚动运作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每
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9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
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
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180天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基金份额
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
认失败,则该基金份额将在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
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保
持一致。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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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
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募集期内,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
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本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时,本基金可提前
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若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本基金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合计超过5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
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
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由各销售机构根据其业
务规则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其中,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末
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
请确认比例
“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和“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均不
包括募集期利息。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
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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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
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规模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将自2024年9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
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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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
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二)基金的初始面值
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三)本基金认购方式及认购金额限制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包括直销柜台、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首次
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四)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前收费)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前收费)
M<100万 0.30%
100万≤M<500万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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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在募集期间,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及其他销售机构)均暂不参加认购基金的费用优惠活动。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安排进行调整,但须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其
对应的前端认购费率为0.3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30%)=49,850.45元
认购费用=50,000-49,850.45=149.55元
认购份额=(49,850.45+10)/1.00=49,860.4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前端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则其可得到49,860.45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七)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其他销售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
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
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
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含本公司官方网站
www.hengyuefund.com、官方微信服务平台,下同)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
购申请。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1)直销柜台
①开户受理时间:正常交易日(9:30至17:00);
②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7:00。
(2)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①开户受理不受时间限制(非交易时间内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个交易日的
申请受理);
②在线支付方式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17:00前(认购期间17:00以后及
周六、周日、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交易日的申请受理)。
③汇款支付方式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15:00前提交认购申请,对应足额
的汇款资金应在15:00之前(含15:00)到账。(认购期间15:00以后及周六、周
日、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交易日的申请受理)。
2、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1)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填妥、本人签章的《恒越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含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②填妥、本人签章的《传真及电子文档委托交易协议书》(适用于采用传真
及电子文档委托交易方式的个人投资者);
③填妥、本人签章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个人投资者)》(含投
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④填妥、本人签章的《普通投资人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⑥指定的客户本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银行卡背面签名栏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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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本公司直销柜台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或证件。
(2)在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立基金账户时必须准备下列材料:
①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信息(仅支持使用居民身份证开户);
②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支持网上交易的银行借记卡及网银设备。
3、个人投资者认购
(1)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填妥、本人签章的《恒越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证明该账户已划款的证明文件,
划款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行必须与预留信息一致;
③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④客户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银行卡背面签名栏签字);
⑤若客户申请认购的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高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
需签字确认《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客户应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
最低类别);
⑥本公司直销柜台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或证件。
(2)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认购申请时凭交易密
码及网银设备办理。
4、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
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转账汇款方式通过银行汇入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银行账号:1001 2359 2902 3102 291
户名: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京东路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29 002359 8
个人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
码,并确保认购期间每个交易日17:00前到账。个人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
造成认购无效的,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柜台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何责任。
(2)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认购基金时,以在线支付
方式及汇款交易方式完成资金支付。具体交易规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5、注意事项
(1)每个个人投资者在同一个注册登记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
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结果,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3)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
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认购受理情况,或通过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
生效后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
查询系统查询;
(4)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个人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
认购基金的指定银行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5)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6)指定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
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7)个人投资者需填写的表单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客户服务-资料
下载,进行下载打印;
(8)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
定资金结算账户:
①个人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个人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的;
③个人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个人投资者使用网上直销交易平台汇款交易方式,认购申请当天15点前
未及时足额转账到本公司直销专用账户的;
⑤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个人投资者在进行直销柜台、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认购业务转账汇款时,
需正确填写恒越基金直销银行账号及完整的账户名称(含“直销专户”字样);
(10)直销业务规则请参阅《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二)其他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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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可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1、受理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时间
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7:00。
2、普通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恒越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普通机构)》(含非自然人客
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
(2)填妥《传真及电子文档委托交易协议书》;
(3)填妥《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4)填妥《印鉴卡》;
(5)填妥《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6)填妥《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普通机构投资者)》(含投资者
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7)填妥《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8)填妥《普通投资人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9)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10)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需清楚
显示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及公司公章,并与账户类业务
申请表中填写一致);
(1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12)本公司直销柜台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或证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章。
3、金融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恒越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金融机构)》(含非自然人客
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
(2)填妥《传真及电子文档委托交易协议书》;
(3)填妥《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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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妥《印鉴卡》;
(5)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6)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需清楚
显示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及公司公章,并与账户类业务
申请表中填写一致);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8)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9)本公司直销柜台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或证件;以
上材料均需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章。
4、金融机构产品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恒越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产品客户)》(含非自然人客
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
(2)填妥《传真及电子文档委托交易协议书》;
(3)填妥《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4)填妥《印鉴卡》;
(5)填妥《开放式基金业务备案材料申请函》
(6)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需清楚
显示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及公司公章,并与账户类业务
申请表中填写一致);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9)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10)本公司直销柜台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或证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章。
5、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产品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恒越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证明该账户已划款的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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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3)若客户申请认购的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高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
客户需签字确认《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客户应不属于风险承受
能力最低类别);
(4)本公司直销柜台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或证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章。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产品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
金认购,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转账汇款方式通过银行汇入恒越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销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银行账号:1001 2359 2902 3102 291
户名: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京东路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29 002359 8
机构投资者所填写的银行汇款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
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在认购期间每个交易日17:00前到账。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
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柜台清算账户的开
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开立基金账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2)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包括T+2日,如遇非
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
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
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4)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机构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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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基金的指定银行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5)机构投资者需填写的表单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客户服务-资料
下载,进行下载打印;
(6)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机构投资者
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①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的;
③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7)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产品在进行直销柜台认购业务转账汇款时,需
正确填写恒越基金直销银行账号及完整的账户名称(含“直销专户”字样);
(8)直销业务规则请参阅《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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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算与交割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
权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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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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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售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机构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77号21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77号永达国际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黄小坚
成立日期:2017年9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62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存续
联系人:林晨
联系电话:021-80363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7.7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之“(九)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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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77号21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77号永达国际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黄小坚
联系人:刘涛
联系电话:021-803639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负责人:李丹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21-23235372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魏佳亮、张晓阳
联系人: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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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