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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现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旗下信达澳银稳定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的投资和费率水平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 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
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
250,347,856.7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12月2日)基金总份额的94.320 %,
其中同意的份额为:250,347,856.7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100%,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
份额为0份。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份额为:250,347,856.7份有效的基金份
额(超过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
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
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6年12月26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
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22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6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的投资和费率水平等
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
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备案。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本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基金管理人官网(www.fscinda.com)刊登的《信
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一《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的投资和费率水平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于2016年12月27日10:30在深交所复
牌。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的投
资和费率水平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信达澳银
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托管协议》修订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信
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2666号《关于准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的批
复》准予变更注册。《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信达澳银鑫
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将自2016年12月27日起生效,原《信达澳银稳
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依据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由“信达澳银稳
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名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对应基金简称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LOF)” ,场内简称变更为“信达鑫
安” 。
四、备查文件
1、《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4、北京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