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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
目录
一、前言................................................................................................................3-1
二、释义................................................................................................................3-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3-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3-9
五、基金备案.......................................................................................................3-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12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质押及其他业务..........................3-18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3-1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26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32
十一、基金的托管..............................................................................................3-34
十二、基金的销售..............................................................................................3-35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36
十四、基金的投资..............................................................................................3-37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3-42
十六、基金的财产..............................................................................................3-43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3-44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3-47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3-50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52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3-5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57
二十三、业务规则..............................................................................................3-59
二十四、违约责任..............................................................................................3-60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3-61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3-62
二十七、其他事项..............................................................................................3-63
一、前言
(一)订立《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友邦华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不一致的,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或本合同:
指《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暂行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 年8 月16 日
联合发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友邦华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内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等级或基金份额等级:
指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
额来区分的不同级别的基金份额,对各级基金份额按
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
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摊余成本法:
指以按月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
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业务规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及代销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
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
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
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有效保持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基准的稳健投
资收益。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
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为零。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应当存入本基金公司清算账户内,基金合同生效前不得挪
做他用,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基金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时的市场情况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分级
1、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数额的基金份额划分不同级别的
基金份额,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各级基金份额单
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但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不得超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最高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的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认购的其他规定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
公告中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内或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内或基金募集期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基金发售,并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停止募
集之日起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
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
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
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
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投资者
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T 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
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
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
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
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
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也可以选择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款: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转;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
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
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照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十一)基金份额等级的转换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某级的全部
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该级的基金份额降级为下一级的基金份额。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某级的基金
份额之和达到或超过上一级的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该级的基金份额升级为上一级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级的基金份额满足上述基金份额等级的转换条
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为其办理基金份额等级转换业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该转换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等级享有
基金收益。
基金份额等级转换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制定。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质押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在任何非交易过户的情况下,接受基金份额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
冻结。该业务的具体办理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成立日期: 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销售服务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相关协议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保证会计核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不同等级的基金份额的区别在于适用
的销售服务费费率不同,由此导致不同等级的基金份额收益率不同,不同等级的
基金份额的其它权益均相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并于
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授权的代表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
作日由召集人在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含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在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监督下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
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有效保持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基准的稳健投
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现金;2、通知存款;3、1 年以内(含1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4、短期融资券;5、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6、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7、期限在1 年
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8、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
资产支持证券;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以及货币、财政政策趋势等因素的分析辅以系统
的数量模型和金融工程技术,对短期金融工具进行积极地投资管理,在有效控制
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满足投资者对高流动性、低风险基金
产品的需求。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对短期货币市场工具进行投资,在投资中
将充分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理论以及数量分析方法来提高投资决策的及时性与合
理性,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本基金将首先采用利率预期策略(Interest-Rate
Expectation Strategy),通过利率分析系统,综合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
财政及货币政策导向、短期资金的供求状况等因素从而对货币市场利率走势进行
预测。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科学预测最终形成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若预
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反之,则增加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将控制在120天之内。
2、估值中枢策略:运用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对货币市场工具
进行合理估值,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收
益率、风险等因素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
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3、类属配置策略: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本基金在实际操作
中将主要依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细分市场的规模、流动性和当时的利率环境, 决
定不同类属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
期限类别品种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4、流动性管理策略:本基金将在动态测算基金投资者净赎回资金需求、季
节性资金流动等因素的前提下,对基金资产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实时追踪基金资
产的现金库存、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在保持
基金财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将
各类属资产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五)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六) 业绩比较基准
当期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
方向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较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都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
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其他与基金运作有关的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基金
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
他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
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
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
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
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计价
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
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
等活动。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各级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率均不超过0.25%年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的3个工作日
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相应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在首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销售服
务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
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
7、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收益公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
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按月结转份额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
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公布该交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更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6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5、收益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
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本基金投资运作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该等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
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解释与修改。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
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
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
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二十七、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销售服务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相关协议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保证会计核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
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并于
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授权的代表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
作日由召集人在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含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在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监督下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2、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
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
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
(7)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5、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
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
等活动。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各级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率均不超过0.25%年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的3个工作日
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相应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在首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销售服
务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4)本条第1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现金;2、通知存款;3、1 年以内(含1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4、短期融资券;5、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6、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7、期限在1 年
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8、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
资产支持证券;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3、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
他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4、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
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
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
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
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本基金投资运作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