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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创金合信季安盈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创金合信季安盈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4月26日起,为创金合信季安盈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E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本次增设基金份额及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的事项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三类:
1、在本次份额增设完成后,A类、C类基金份额的各项业务规则与现行规则相同;
2、本基金增设E类基金份额,简称为“创金合信季安盈3个月持有期债券E”,基金代码为021380,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
二、增设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如下:
A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
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10%
E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30%
三、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及非直销销售机构销售,具体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及非直销销售机构销售,具体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及非直销销售机构销售,具体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各类份额销售渠道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上线。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四、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采取合并运作的方式。
五、其他事项
1、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自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三个月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见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大额转换转入金额限制与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一致。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4、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5、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基金合同》的修改主要涉及“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费用与税收”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等内容,并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具体修改如下:
1、“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8、E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2、“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原文: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修改为: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3、“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原文: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申购费,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无需缴纳申购费用。”
修改为:
“1、本基金分为A类、C类和E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申购费,申购本基金C类、E类基金份额时无需缴纳申购费用。”
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原文: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2.33亿元人民币”
修改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2.6096亿元人民币”
5、“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原文: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修改为:
“3、C类、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原文: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为:
“3、C类、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C类、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文: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同;”
修改为: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同;”
七、《托管协议》的修订情况
《托管协议》的修改主要涉及“托管协议当事人”和“基金费用”内容,具体修改如下:
1、“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原文:
“注册资本:2.33亿元人民币”
修改为:
“注册资本:2.6096亿元人民币”
2、“十一、基金费用”
“(三)销售服务费”
原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C类、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原文: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基金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汇划费、账户管理费等银行费用以及证券账户等开户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指令。”
修改为: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类、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基金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汇划费、账户管理费等银行费用以及证券账户等开户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指令。”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自2024年4月26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更新的《创金合信季安盈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jhx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68-0666)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