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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
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5月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下属C类基金份额简称 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指数(LOF)C
C类基金份额代码 021461
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年7月2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
C类基金份额申购起始日 2024年5月10日
C类基金份额赎回起始日 2024年5月10日
C类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5月10日
注: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仅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类
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2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为
每个开放日的9:30-15:00。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上述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
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
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调低申购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
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账户
最低保留份额为0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
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
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
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T≥7日 0.00%
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
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已开通此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
具体业务规则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6.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查询
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规则、流程、数额限制
等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销售机构可办理的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
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24年5月10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国投瑞银中
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
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投资人还可拨打本公司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
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