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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5月10日起,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21461)、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
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新增加的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次新增C类基金份额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T≥7日 0.00%
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5%,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根据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中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在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中增加与侧袋机制相关的条款,《托管协议》、《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涉及的上述内容已做同步修改。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5月10日起生效。
2、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9日
附件:《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
机制, 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
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跨系统转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
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侧袋机制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
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
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二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
额类别。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
赎回A类基金份额; 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
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
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
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
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不参与上市交易,未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上市交
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
人将按规定公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适
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
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场外申购时
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者后端申购
费用。本基金场内申购时投资者仅能选择支付前端
申购费用。
(1)若投资者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1+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
值
(2)若投资者选择支付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
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1) 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支付前端认/申
购费用,则赎回时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 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支付后端认/申
购费用,则赎回时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
当日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认(申)购费
用-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
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
法见招募说明书)。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赎
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
(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
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
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四、 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 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
金份额。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
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
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
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场外申购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
或者后端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时投资者仅能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为:
1)若投资者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1+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支付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
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2)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
(T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
式为:
1)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支付前端认/申购
费用,则赎回时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支付后端认/申购
费用,则赎回时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
当日该类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认(申)购费
用-赎回费用
(2)C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场外前端赎
回金额计算方法相同。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
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
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
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
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
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7)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5)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
(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
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
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十四、 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傅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
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
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
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
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
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
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
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
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
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 )追
偿。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 )追
偿。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8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5%。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等。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9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
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
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
相关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
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但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
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
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
式为准;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
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九)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 (含依据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股指期货投资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含依据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的股指期货投资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调低申购费率或赎回费
率;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根据上述变更,本公司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