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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红利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七月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1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6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9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9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40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2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43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44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5月14日证监许可[2024]797号文注册
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敬请
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的潜在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5、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
有可能面临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6、本基金可以投资信用衍生品,由于信用衍生品市场价值随着市场因素的
变化而变化,当信用衍生品价值为正时面临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信用衍生品主
要场外市场交易,产品自身的流动性不高,此时倘若市场中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或
者信用评级被降级等信用事件,将会降低产品的流动性,使得产品的流动性溢价
提高。信用衍生品本身高杠杆的特点,有时极为微小的失误可能带来风险的急剧
放大,信用衍生品在估值、风险对冲方面存在模型风险。
7、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
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港股通每日额
度限制可能导致无法通过港股通买入交易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
来的风险、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交易
日设定相关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
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创金
合信红利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红利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红利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红利量化选股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红利量化选股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红利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红利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
规定进行公告)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
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2、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63、货币市场工具: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
年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64、存托凭证: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
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65、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
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6、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是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7、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是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8、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
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设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吕阿鹏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72961%
2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287094%
3 深圳市金合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71950%
4 深圳市金合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60791%
5 深圳市金合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90956%
6 深圳市金合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69957%
7 深圳市金合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10331%
8 深圳市金合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635960%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7名董事,其中4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
钱龙海先生,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滁州学院企业管理系教师,
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会主席,吉林省国家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深圳一创创盈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深圳一创大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
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一创新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元
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第一创业圆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一创泰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第一创业债券研究院法定代表人、理事,深圳第一创业公
益基金会副理事长,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ESG研究院理事长,创金合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
经理、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先智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曾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品研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
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屈婳女士,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经理、自营业务及子公司业务合规岗、固定收
益与投资组负责人、法律合规部代理负责人和负责人等职务,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业务助理、职工代表监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元富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市创海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办公室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马鞍山市职
业教育中心教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ALJ(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
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
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海南龙泽农业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鼎成金禾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中海石航空地面服务
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南极方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众建富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飞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奥瑞金包装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经理、财务负责人,现任北京京玺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
代表人,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烟台京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中粮包
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极意飞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京玺庄园(烟台)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黄山京玺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
人,海南京玺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1971年1月-1975年3月服役,
1975年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
委办公室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体改办调研处、研究室
处长,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
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
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彭兴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北证券公司研究所部门主管,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货
币理论与货币政策研究室主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长城国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政策
研究室研究员,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宋明华先生,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成本会计、会计主管,2012年12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估值核算岗、估值核算室负责人、交易管理负责人等
职务,2019年6月代理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职务,于2020年7月起任资产管理运营
部负责人至今。2021年3月至今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营业部柜台业务主管、经纪业务部营销管理和培训管理职员、东莞营业部运营管理运营
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与服务主管等职务。2014年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流程质量管理办公室总监助理、机构业务
综合服务部统筹支持岗、财管服务研发部客服负责人,现任客户陪伴服务部总监助理、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
法务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
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系统开发和业务分
析工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网金与渠道总部负责人。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
融业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奚胜田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江苏证
券交易中心信息技术电脑部副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高级程序员,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工程师、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信息技术总监兼信
息技术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分管零售经纪部、信息技术中心、销售交易部、融资
融券部、运营管理部、资产托管部等部门,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信息技术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小虎先生,中国国籍,香港城市大学博士。2017年12月加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任信息技术中心数据挖掘岗,2018年10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战
略发展部助理研究员、数量与指数投资部研究员,2021年1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量化指数与国际部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7月29日起任职),创金合信北证50成份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2月29日起任职)。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董梁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量化投资官、量化指数部负责人
黄弢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研总部负责人、行业投资研究部负责
人、风格策略投资部负责人、稳健收益投资部负责人
魏凤春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MOMFOF投研总部负责人、
基金组合管理部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
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公司结
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
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规定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目标、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
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
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各项业务和全体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改和
完善。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大纲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程度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全
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
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
围,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
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
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制度并按照四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内部管理:第一层级为董事
会及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为经营管理层及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风
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第四层级为各部门。公司的风险控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理念。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和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建立有效的
基金管理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
业务稳健、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
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公司结合多种风险控制手段,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和子公司管控
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水平,
加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公司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并设置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
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
件、档案。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并按要求履行相关报送程序。如发现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具有独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督促整改权,具体负责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公司等法
律事务;负责公司及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
公司的稽核审计工作;协助、配合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以及其他监察稽核工作。
(4)投资管理制度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投资管理行为,科学、高效、
有序地开展投资管理业务,公司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
经理负责。
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目标为通过深入研究和积极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争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管理活动的原则包括: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相关规定,信守基金合同与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维护投资者
利益作为投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准则;投资运作体系的各环节权责明确、互相协作、有限
授权;投资过程各环节采取严格的风险识别、控制、防范措施。
(5)内部会计制度
公司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
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
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
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4年6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96.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号
联系人:王奕倩
联系电话:0755-8198180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前身是1994年6月30日成立的深圳
国投证券有限公司。公司总部设在深圳,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经过近30年的发展,国信证券已成长为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截至2023年
9月末,注册资本96.12亿元;员工总数超过1.2万人;在全国117个城市和地区共设
有58家分公司、180家营业部。拥有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4家全资子公
司;50%持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
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
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资产管理;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
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
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香港证券经纪业务、融资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
股权投资;科创板跟投业务等。
2014年12月29日,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证券代码“002736”。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近年来,
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指标排名行业前列;公司在北、
上、广、深等经济发达城市设立的营业部均保持强劲的竞争实力,多家营业部长期领先
当地同业。截至2023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达4092.59亿元,净资产达1091.50亿元;
累计完成IPO项目315家,排名行业第二;其中累计完成创业板IPO项目85家,排名
行业第一。
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4.4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48.74亿
元。公司经纪业务整体客户数量超过1600万户,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代理销售金
融产品净收入等排名位居行业前列;完成股票承销项目21.83个,募集资金约252.12亿
元,均排名行业第八;完成IPO项目11.5家,排名行业第八;完成债券承销454只,主
承销金额1843.27亿元,发行全国首单央企融资租赁公司绿色明珠债等项目;公募REITs
业务保持领先优势,由公司担任独家财务顾问助力“红土创新盐田港REIT”项目扩募,
是全国首批扩募项目之一,也是深圳市属国资国企唯一扩募项目;获批多项创新业务资
格,包括交易所债券做市、科创50ETF期权主做市等多项市场首批业务资格,成为“北
交所首批13家做市商之一”“科创50ETF期权首批14家主做市商之一”等。
展望未来,国信证券将继续弘扬“合规自律、专业务实、诚信稳健、和谐担当”的
文化理念,始终秉持“创造价值、成就你我、服务社会”的价值观念,开拓进取,不断
创新,全力打造全球视野、本土优势、创新驱动、科技引领的世界一流综合型投资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国信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银行、财务、证券清算等金融和
证券从业经验,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专业服务;同时具备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
化产品处理的能力。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信证券是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之一,借助综合金融优势、专业
高效的服务水平,为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本着“专业高效”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国信证券资产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
的业务管理制度,并一直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业务规范发展,公司自主研发流程化估值
系统,实现估值流程化、自动化处理,提高估值效率;自主研发异常监控、估值核对等
模块,有效防范、控制风险。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
构及以上公司的子公司均有深度合作。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国信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工作目标是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保护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
2、资产托管业务监督体系
国信证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稽核审计等内部控制部门及其相关岗位履行对资产托管
业务的监督职责。
(1)风险管理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按照全面、适时、审慎的原则,对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因素进行
监控及检查,对重要风险点建立监控标准和实施控制程序,对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公司建设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对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进行定期识别,及
时汇总、分析及报告风险事件及其损失情况,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风险培训。
公司重视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声誉风险管理,及时掌握和妥善应对外部影响及舆情反
映。
(2)合规管理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独立控制,履行审查与咨询、
合规检查、报告与风险处置、法律法规追踪、宣导与培训、监管沟通与配合、信息隔离
墙管理、督促及指导反洗钱工作等职责。
(3)稽核审计
公司稽核审计部门通过事后稽核等方式,独立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督导
等职责,发现、评价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评估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效果和实施效率,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导整改工作。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国信证券资产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事项主要包括:(一)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二)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三)对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情
况进行监督;(四)对托管资产是否存在透支行为、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
督;(五)对托管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六)
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报告监管部门等程
序,并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38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吉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云晖、刘西茜、查路凡、吴巧莉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5月14日证监许可[2024]797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不
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
及规则,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
告。
2、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3)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款。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
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七、基金认购费用
1、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非特定投资群体) 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M<100万 1.20% 0.12%
100万≤M<200万 0.60% 0.06%
200万≤M<500万 0.20% 0.02%
500万≤M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其中: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
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
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
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
金、职业年金计划、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
他养老金客户类型、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
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2、认购总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2)本基金认购总份额的计算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
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总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利息折算份额=50.00/1.00=50.00份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14.23份
认购总份额=98,814.23+50.00=98,864.23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
费率为1.20%,假设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
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98,864.23份A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
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间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总份额为:
利息折算份额=50/1.00=50.00份
认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认购总份额=100,000.00+50.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100,050.00份C类
基金份额。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
易系统故障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见相关公
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对基金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限制,对
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
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办理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见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A类)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非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M<100万 1.50% 0.15%
100万≤M<200万 0.80% 0.08%
200万≤M<500万 0.30% 0.03%
M≥500万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其中: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
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
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
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
金、职业年金计划、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
他养老金客户类型、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
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 (A类)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180日≤N 0%
赎回费率 (C类)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30日≤N 0%
对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
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90日(不含)的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少于180日(不含)的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
的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当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
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份A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某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满180日后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320×0=0.00元
赎回金额=10,000×1.1320-0=11,320.00元
即:该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满180日后赎回,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11,320.00元。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
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1.50%=152.4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52.40=10,007.60元
即:投资人在持有5日后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元。
4、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
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者人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
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
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
例的。
9、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按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大额赎回申请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无法确认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则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一、其他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
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红利量化选股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以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信用衍生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运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逻辑,形成
对大类资产预期收益及风险的判断,进而确定资产配置的具体比例。其中,本基金在进
行资产配置决策时将主要考虑宏观经济、政策预期、产业经济、市场情绪、投资者行为
等因素。
2、股票投资策略
(1)红利量化选股策略
红利量化选股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本基金选择估值低、盈利能力强的股
票构建投资组合,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本基金选择能持续、稳定的进行
高分红的公司,这类公司通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有回馈股东的意识。这类
公司一般处于相对成熟的行业,竞争格局稳定,盈利不需要用于继续扩张规模,经营风
险比较低,同时因为公司已经进入成熟期,市场估值较低,安全边际高。
依照上述的选股策略,本基金将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上市公司选择股票构建投资
组合:
1)稳定的分红政策:过去2年内至少有1次分红(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2)较高的分红回报:上市公司过去1年的股息率处于市场前50%;
3)具有持续分红能力:上市公司基本面健康、盈利能力稳定、分红能力强、分红意
愿高、具有良好长期竞争力。
另外,本基金将过滤掉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包括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管理人
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ST和*ST股票等。
(2)多因子模型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以国际通行的多因子模型为基础框架。多因子模型是
一套通用的定量分析框架,在这一框架下,股票收益可分解为一系列因子收益及权重的
组合。多因子模型致力于寻找持续稳健的超额收益因子,并进而根据因子收益的预测,
形成股票超额收益的预测结果。本基金根据国内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实证检验基础
上,寻找适合国内市场的因子组合。本基金所采用的多因子模型主要运用包括价值、成
长、盈利质量、技术面和市场预期等类型的因子,并将根据市场状态的变化和因子研究
的更新结论,对多因子模型及其所采用的具体因子进行适度调整。
本基金选股使用到的因子及其包含的具体指标大致如下:
1)价值因子
价值因子可以参考以下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现率(PCF)、市销率
(PS)等。
2)成长因子
成长因子可以参考以下指标:PEG、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
可持续增长率(留存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盈利质量因子
本基金考察投资标的的盈利质量,可以参考以下指标:总资产收益率(ROA)、净资
产收益率(ROE)、销售毛利率、资产负债率、自由现金流等。
4)技术面因子
技术面因子主要体现的是上市公司在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和交易量,主要包括中期的
趋势类因子(12个月,24个月动量)和短期的反转类因子、流动性、资金流向、换手率
等指标。这些技术类的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基本面指标形成互补,从市场表现维度
反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5)市场预期因子
市场预期因子包括:分析师对估值、成长等财务指标的预期,以及预期的变化等。
(3)股票组合优化模型
本基金根据红利量化选股策略与多因子模型筛选出具有相对优势的股票,在最终形
成股票投资组合的具体结构时,本基金将采取风险预算框架、结合交易成本控制的投资
组合优化模型。具体而言,根据多因子模型的超额收益预测结果,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
虑股票超额收益值、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水平、交易成本、冲击成本、流动性以及投资比
例限制等因素,通过主动投资组合优化器,构建风险调整后的最优投资组合。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港股投资。定性分析方面,择优精
选出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基本面优秀、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等具有良好预期收益的港股
通标的公司股票。定量分析方面,根据香港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实证检验的基础上,
寻找适合香港市场的因子组合,并将根据市场状态的变化和因子研究的更新结论,对多
因子模型及其所采用的具体因子进行适度调整。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综合因子的实际表现及影响因子收益的众多信息进行前瞻性研判,适时调整
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合及权重。
(5)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
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
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定量及定性的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池信用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
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3)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
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
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
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
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
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交易策略。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
提高交易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交易目标。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
权合约进行投资。
(3)国债期货交易策略。为更好地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
特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
国债期货的交易。
(4)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信用衍生品,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
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的。本基金在信用衍生品投资中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
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信用风险敞口。
5、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
与融资业务,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6、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
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
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
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18)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19)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交易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
值的100%;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交易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
调整;
(20)本基金若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
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
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合同进行变
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8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
(经汇率调整后)×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中证红利指数以沪深A股中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
的100只股票为成分股,采用股息率作为权重分配依据,以反映A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
整体表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
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人民币活期存款利
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
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
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除可投资A股外,还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另有约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信用
衍生品等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
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
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
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
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
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
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
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回售权的债券,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不含当日)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
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应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应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
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
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或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应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
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11、汇率估值方法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若无法取得上述汇
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3、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
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参与融资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
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
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
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
报告。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
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
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
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期权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
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七)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
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
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
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
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
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
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
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
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
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
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
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
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
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并在5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
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证券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
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
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
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以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信用衍生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积极
主动构建投资组合,适当分散风险和严格控制下行风险。鉴于以上,本基金组合资产的
流动性可以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
赎回要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
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需要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
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
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
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
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
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
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
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
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
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
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
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
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
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
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
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
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
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
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
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的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
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
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此外,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其主要包括:基金数据维护风险、基金数据接收风险、
基金估值风险等。
(六)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
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
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
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
和操作风险。
2、与投资金融衍生品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和股票期权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1)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特定风险
1)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
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保证金不足,在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的
情形下,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2)期货合约价格与标的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
险,在进行金融衍生品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基差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
险。
3)第三方风险。包括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
①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合约,会尽力选择资信
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经纪商在交易过程中存在
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②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交易金融衍生品进行结算的交易所或登记公司会员单位,
或该会员单位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
原因导致相关交易场所对该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相关交易保
证金头寸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2)投资股票期权的特定风险
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股票期权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因保证金不
足、备兑证券数量不足或持仓超限而导致的强行平仓风险;股票期权具有高杠杆性,当
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包括对手方风险和连
带风险在内的第三方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
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
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
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
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
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将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
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
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
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证券交易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
每日港股股价波动可能比A股更为剧烈、且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
日,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况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投资者将面临在
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出现内地交易所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
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
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内地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
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
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d)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
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
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
基数。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
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1)发行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等特点,
可能存在公司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上市后仍持续亏损的情形,也可能因重大技术、
相关政策变化出现经营风险,导致存托凭证价格波动;
(2)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
但并不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其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更换存托人、主动退市等,导致投资者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3)存托凭证的未来交易活跃程度、价格决定机制、投资者关注度等均存在较大不
确定性。同时,存托凭证交易框架中涉及发行人、存托机构、托管机构等多个主体,其
交易结构及原理更为复杂。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存托凭证投
资。
5、投资信用衍生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
险点。投资信用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
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以合理价格进行变现的风险。
(2)偿付风险: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
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
结算的风险。
(3)价格波动风险: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变化引
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6、与采用数量化投资模型相关的特定风险
(1)与数据源质量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红利量化选股、多因子模型等数量化投资模型,从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数
据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用于指导股票选择。这些数据通常来源于不同的数据供应商,并
且因为不同的需要,在数据加工过程中可能遵循不同的规范。基金管理人以加工后的数
据作为建立模型的数据来源,因此,源数据错误或预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可能直接影
响量化模型的输出结果,形成数据源质量风险。
(2)模型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投资模型指导投资决策,因此定量方法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
也会影响本基金的表现。一方面,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投资策略所遵循的模型理
论均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在量化模型的具体设定中,核心参数假
定的变动均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性;最后,量化模型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赖。因此,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遵循量化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
上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
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
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
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
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或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
资人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
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九)不可抗力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
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
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
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而不能变现时,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基金托
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络授权方式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纸质表决票
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
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
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
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而不能变现时,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
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
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的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壹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称“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设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二)基金托管人(或称“托管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19楼
邮政编码:518001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4年6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96.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
券做市交易。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以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信用衍生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
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
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
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18)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19)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交易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
值的100%;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交易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
进行调整;
(2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
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
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事先向对方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双方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如基金管理人不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均可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定
期或不定期更新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1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
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
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视为全市场具备存款资格的银行均可进行交易。
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管控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给基金财产造成的相应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
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
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
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或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或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
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的认购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书面文件确认资金到账情况。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机
构及发售代理机构的协助下,按规定办理退款和证券的退还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资金账户(托管账
户),托管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
资金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定时核查基金资
金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商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
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商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
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
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
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信用
衍生品等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3、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
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
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
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
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
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
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
定公允价值。
4、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回售权的债券,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不含当日)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
三方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
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
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
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应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应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应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11)汇率估值方法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若无法取得上述汇
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3)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加密传真、加密电子邮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等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期限不
低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托管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
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
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需)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
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而不能变现时,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
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电子渠道服务
1、信息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微信公众号,
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
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服热线的IVR自动语音或人工服
务查询账户信息。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余额、交易流水、交易确认、分
红记录、净值查询等信息。
2、人工服务:工作日9:00-11:30,13:00-17:00。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
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投诉处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提供电话投诉、信件和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客户投
诉实行分级管理、限期处理。呼叫中心负责跟踪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并将处理结果答复
客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向定制的个人投资者定期发送,资料(含电子邮件地
址及手机号码)不详的除外。
2、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
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五、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及时与投资
者分享国内外经济和市场最新动态,介绍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信息。
六、基金经理座谈会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举办基金经理座谈会,邀请机构客户与基金经理进行沟通,与投
资者分享基金投资理念,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及投资机会。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68-0666(国内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2769149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jhxfund.com
电子信箱:cjkf@cjhxfund.com
微信公众号:创金合信基金(CJKeFu)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创金合信红利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创金合信红利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创金合信红利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