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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安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国泰君安安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4年8月15日
送出日期:2024年8月1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基金简称国泰君安安宜纯债债券基金代码021794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上市交易所及上基金合同生效日市日期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交易日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基金经理杨勇证券从业日期2015-08-24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其他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国泰君安安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固定收益品种为投资对象,力争获取风险控制下的稳健收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比例的规定。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主要投资策略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
基金简称 国泰君安安宜纯债债券 基金代码 021794
基金管理人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交易日
基金经理 杨勇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 2015-08-24
其他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固定收益品种为投资对象,力争获取风险控制下的稳健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比例的规定。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
国泰君安安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业绩比较基准后)*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风险收益特征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暂不适用(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暂不适用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费用类型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收费方式/费率备注M<500万元0.30%认购费M≥500万元500元/笔M<500万元0.30%申购费(前收费)M≥500万元500元/笔N<7天1.50%赎回费N≥7天0%(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管理费0.30%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托管费0.10%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相关服务机构其他费用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一)风险揭示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本基金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认购费 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500元/笔
申购费(前收费) 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500元/笔
赎回费 N<7天 1.50%
N≥7天 0%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3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
国泰君安安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
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
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
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国泰君安安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管理人网站,网址:www.gtjazg.com,客服电话:9552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关于争议的处理: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应当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