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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新沃高端装备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25
九、基金收益分配................................................27
十、基金信息披露................................................29
十一、基金费用..................................................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4
十五、禁止行为..................................................3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8
十七、违约责任..................................................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1
二十、其他事项..................................................4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2
鉴于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新沃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
鉴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新沃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新沃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新沃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新沃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
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青岛金融中心大厦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五区一号楼新华金融大厦519室
法定代表人:朱灿
成立时间:2015年8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67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注册资本:155,965,342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监复[2010]440号
注册资本:366672.4356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4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新沃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
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本基金拟投资的高端装备主题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
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资产
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
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高端装备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
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
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高端装备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
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
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
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
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全部开放式基金等产品数据,托管人仅按照管理人托
管在托管人处的产品数据进行监控。
3、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遵循变更后的
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与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
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
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
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相应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过错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5)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
(6)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
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8)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
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是否
违规,如确实违规需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
托管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
交易编码的托管人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
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等费用)。
2、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
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
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及基金认购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即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
照该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并与基金托管人指定的第
三方存管银行建立三方存管关系。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结算。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
理人保存。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基金托管人可应基
金管理人要求提供协助。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一份及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
签署后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一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
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时,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作,并通过基金托管人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与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进行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
令或其它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含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
令、通过苏州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平台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免指令授权函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
包括基金管理人通过授权邮箱发送的指令。
(二)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在本基金成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划款指令授权通
知书(下称“授权通知书”),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
书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签章样本、指令发送授权邮箱、权限和预留印鉴
等。授权通知书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章;若
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授权通知书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使用授权邮箱将授权通知书
原件扫描件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以授权通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与基金托管人
收到时间两者较晚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保留授权通知书的原件正本,基金托
管人保留授权通知书原件扫描件,授权通知书原件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
的原件扫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原件扫描件为准。
(三)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
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纸质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并至
少包含以下要素:支付日期、付款方户名、付款方账号、付款方开户行、收款
方户名、收款方账号、收款方开户行、金额(大小写)、划款摘要等。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发送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支持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电子划款指
令。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发送电子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启用该方式前一工作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
基金托管人本基金的资产代码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通过苏州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平台录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电子划款指令。苏州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平台是指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托管客户软件终端,实现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
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在启用该方式前,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须另行签订服务协议,具体事宜以《苏州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平
台系统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上述电子方式发送指令的,
在应急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授权邮箱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邮箱方式发送纸质指令的,纸质划款指令须经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授权邮箱发出方为有效。当出现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使用授权邮
箱发送指令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其他邮箱应急发送指令,并通过授权电话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邮
箱指令造成的损失。
2.指令附件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同时,应及时通过苏州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平台、授权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如需)。基金
管理人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如基金管理
人未及时提供符合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指令附件,基金托管人有权暂不执行该指
令直至基金管理人提交符合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指令附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发送有效划款指令及附件造成的损失。
3.指令发送的时间
对于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
10:00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银证转账、银期转账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所交易截止时间前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
进行出入金操作。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
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当第三方存管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
急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进行手工出入金。
对于银行间市场债券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
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基金管理人应最晚于交
易日16:3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如需)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
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充足且合理的操作时间。
对于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划款指令及附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小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且不晚于工作日基金托管人接收指令截止时间(17:15前)。
如基金管理人需基金托管人配合执行工作日17:15后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
理人应至少于工作日17:15前通过授权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基金托
管人,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充足且合理的操作时间。基金管理人未通过电话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划款指令当日未执
行而造成的损失。
4.指令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使用授权电话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如
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邮箱指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对于依照授权通知书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5.指令的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文件资料
齐全,并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基金管理人未给予合理
必需的时间导致托管人操作不成功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对在没有充足资金
的情况下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托管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
及其他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真实。对于因扫描
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审查义务。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真实而造成的损失。
6.指令的撤销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撤销邮件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
“作废”、“废”、“取消”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通过授
权邮箱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通过授权电话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若撤销电子
指令,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参照撤销
邮件指令方式撤销电子指令。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重复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当基金托管人认为所接收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
话确认,并暂停指令的执行,由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或撤销后再重新发送指令。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托管协议约定,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纠正;对于此类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监督并拒绝执行的交易行为,基
金托管人在履行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
职责,基金管理人纠正指令或指令核对无误的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
金托管人应配合执行。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除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授权通知书信息变更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变更或新增被授权人员的权限等信息应提前至
少一个工作日,使用授权邮箱重新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和法
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章的授权通知书,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后,授权通知书于其载明的生效时间与基金托管人收到时间两者较晚
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书失效。基金管理人保留授权通知书的原件正本,
基金托管人保留授权通知书原件扫描件,授权通知书原件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
人收到的邮件扫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原件扫描件为准。
(九)指令及指令附件的保管
纸质指令及纸质指令附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原件正本,基金托管人保管其
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进行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载明本基
金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交易席位号、佣金费率,交易数据、结算数据、对账单
的传送,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以及差错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具
体事项的安排。如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有效期内,交易席位号、佣金费率等信息
发生变动,应于生效前一个交易日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进行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构可另行签订期货操作备忘录,载明本基金
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交易编码、期货保证金账号、期货保证金比例、佣金
费率,交易数据、结算数据、对账单的传送,以及差错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具体
事项的安排。在期货操作备忘录有效期内,佣金费率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
生效前一个交易日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二)本基金投资证券、期货的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通过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进行本基金的证券、期货交
易的,由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并负责证券资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项下的财产保管。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
由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本基金进行证券买卖、期货交易的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由相关各方及时协
商解决。相关过错方在清算上造成本基金财产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对证券资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资金、证券、期货账目,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定期与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进行对账,确保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账实相符。
(三)本基金投资银行间债券的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方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未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银行间债券交易资金的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
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同时与证券/期货经
纪商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
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由于证券/期货经纪
商提供的数据错误或者不完整致使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
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证券/期货经纪商承担。基
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
资金账目、证券账目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账目核对,并与证券/期货经纪商提供
的对账单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
对实物证券账目。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期货账户中的证券/期货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五)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
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止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
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六)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
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本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本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
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
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
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
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
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
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
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
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
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七)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专用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净额清算、
净额交收”的原则,按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资
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专用
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基金清算专
用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
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
管人应按时拨付;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
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八)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
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九)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
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必须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
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
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
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
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
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信息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八)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九)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
均以电子邮件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监管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
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次数及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
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
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
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
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公布。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八)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通过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
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
管理费及增值税(如有)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699762915
开户行行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开户行行号:305100001057
管理费风险准备金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91170153890000019
开户行行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开户行行号:310100000165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指定收取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资产托管部其他应付托管收入
账号:70666050015622411206000001
开户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695354139
开户行行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开户行行号:305100001057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
相关账户的开户及账户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
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每年6月
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初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其中,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以
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
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规
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由于按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有
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5、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
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
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但由于
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
易所、中登公司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
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
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
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照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
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
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三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新沃高端装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名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名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