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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天弘招添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招添利混合发起
011784
契约型开放式
2021年03月22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天弘招添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招添利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2024年08月21日
2024年08月21日
2024年08月21日
2024年08月21日
2024年08月21日
天弘招添利混合发起A
011784
-
天弘招添利混合发起C
011785
-
天弘招添利混合发起E
022047
是
注:天弘招添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24年08月21日起增设E类基金份额。A、C类基
金份额已于2021年3月2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具体请参见本公司已披
露的相关公告。
2.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网上直销系统(含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申购金额仍不得低于0.01
元)。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4.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0.01份,某笔赎
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
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
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N<7天
7天≤N<30天
30天≤N<90天
90天≤N
赎回费率
1.50%
0.50%
0.02%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E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天但
少于9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
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照基金管理人于
2014年12月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
告》执行。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其
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及相关优惠活动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
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6.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7.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
7.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
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8.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设E类基金份额后,首笔E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前,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披露。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
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限额包括转换出业
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登录我公司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046)了解
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
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