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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基金担保人)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021233传真: 0755-82021155邮编: 518048
基金担保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号楼 3层 03B-03G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号楼 3层 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电话: 010-58528777传真: 010-58528448邮编: 100031
鉴于:
《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补足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的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49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50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日。在非提前到期的情形下,即保本周期起始之日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情形下,指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目标收益率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其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24%。“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基金份额累计分红-1)/1*100%
二、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认购保本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前述款项应付未付部分的相应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和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前述款项应付未付部分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具体花费的时间天数以双方当时一致认可的时间为准)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故计算前述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时应将该等时间合理扣除。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本条第 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管理人首次支付担保费应以收到担保人的《付费账户通知》为前提。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符合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7‰×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本基金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担保人已详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将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风险监控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3、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6、因担保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保本基金担保人资格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及相关协议,担保费用支付至本合同解除当日。
7、本《保证合同》一式五份,《保证合同》双方各持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地点:北京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