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7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2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6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 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本合同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安稳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华安稳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
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
构
直销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开放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
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运作期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自本基金上一运作
周期后的过渡期结束后的第1 个工作日起满3
年的期间,为本基金的运作期
过渡期 本基金在前后两个运作期期间安排不少于5 个
工作日的间隔期,便于本基金在前后两个运作
期期间调整组合配置,并且投资者在过渡期内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时不收取申购、
赎回费用
3 年运作周期滚动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 年的期间,为本
基金3 年运作周期的“第1 期”(简称“第1
期”),期满安排第1 期后的过渡期;自本基金
第1 期的过渡期结束后的第1 个工作日起满3
年的期间,为本基金3 年运作周期的“第2 期”
(简称“第2 期”),期满安排第2 期后的过渡
期;依此类推,本基金在持续经营中,形成“3
年运作周期滚动”
避险目标 指运作期内本基金为追求投资本金安全而设定
的风险控制目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避
险目标为1.00 元/基金份额,避险目标每个运
作周期重新确定为当期运作期第1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即本基金力求运作期期末基金
份额净值加上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当期运
作期第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
造高于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当期收益。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六、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份额计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算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损益计入基金。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开放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基金管理人可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至少提前2 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基金发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申购的有效份额以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和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的开放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开放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顺延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顺延赎回的,将自动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对巨
额赎回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顺延赎回处
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 楼
法定代表人:李勍
设立日期: 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6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本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本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本基金的利益依法为本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