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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由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8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 2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3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 7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 83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4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5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 8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的基金分级运作期已届满,鹏华丰利分
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合同
中关于转换前分级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或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其中,发起式基金是指满足《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增设
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而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LOF)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丰利B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或《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
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丰利A份额和丰利B份额,两级份额的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25、基金分级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基金采取分级运作的
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6、丰利A:指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丰利A份额
27、丰利B:指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丰利B份额
28、丰利A的开放:丰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半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两个工作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申购开放日的前一工
作日为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只可提交丰利A的申购申请,赎回开放日只可提交丰利A
的赎回申请
29、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丰利
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0、丰利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可以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
称为TA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5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
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5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分级运作期的届满日,与丰利B的封闭期届
满日相同
62、基金份额转换:指在基金份额转换日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丰利A
和丰利B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63、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利A每次开放时,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
的成交确认后,丰利A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本基金开放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64、元:指人民币元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虚拟清算: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
额的估算价值
7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
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
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7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名称为“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
届满后,基金名称为“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基金分级运作期,丰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
丰利A的申购开放日接受申购申请、丰利A的赎回开放日接受赎回申请,丰利B封闭运作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分级运作期
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取
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
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丰利A份额和丰利B份额,两级份额的配比
原则上不超过7:3。
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分级的规定详见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不超过30亿份(不包
括募集期利息),其中丰利A上限21亿份,丰利B上限9亿份。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其中,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丰利A、丰利B的金额各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丰利A不收取认购费,丰利B的认购费率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申购、赎回,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A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C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
市交易,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
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
丰利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丰利A”)和丰利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丰利B”)。
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额折算
外,每份丰利A和每份丰利B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
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
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
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丰利A和丰利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基金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丰利A与丰利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不高于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利A将于丰利A的申购开放日接受申购申请、丰
利A的赎回开放日接受赎回申请,丰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丰利A的每次申购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丰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丰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申购开
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结束后,两级基金的份额配比将根据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实际
成交确认情况重新进行确定。两级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9位,小
数点第9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在每次开放后,根据丰利A份额折算和申购、赎回情况可
能会出现两级份额配比大于或小于7:3的情形。
三、丰利A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利A约定年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4%。
其中,计算丰利A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其后丰利A每个申购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
准利率重新调整丰利A的约定年收益率,丰利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丰利A的年收益
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丰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丰利B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每次开放时,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丰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
得收益的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丰利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丰利A份额本
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丰利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分级
运作期间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丰利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
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半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两个工作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申购开放日的前一工
作日为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只可提交丰利A的申购申请,赎回开放日只可提交丰利A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顺
延至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具体的开放日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
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丰利A的运作”关于开放日计算的相关内容。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丰利A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丰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丰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丰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丰利A的份额数×丰利A的折算比例
用于计算折算比例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第8位,丰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折算后的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丰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丰利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利A 与丰利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
关公告。
四、丰利B的运作
1、丰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丰利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丰利B 将申请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丰利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丰利B享有,亏损以丰利B 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丰利B 承担。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丰利A和丰利B的份额总额;基金分级
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上市开放式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丰利A和丰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利A的申购开放日计算丰
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丰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丰利A与丰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自丰利A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
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Fa为T日丰利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丰利B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丰利
A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为第T日丰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Ra为丰利A约定年收益率,Y
为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丰利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如T日之前无申购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对用于丰利A和丰利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
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丰利A和丰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丰利A与丰利B在分级运作期内第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丰利A与丰利B在分级运作期内第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 -NAVa×Fa)/Fb;
丰利A与丰利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七、丰利A和丰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丰利A
和丰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丰利A和丰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为自丰利A份额上一次申购
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
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丰利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丰利B的份额余额, NAVa为第T
日丰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第T日丰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a为丰利A约
定年收益率,Y为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丰利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如T日之
前无申购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丰利A和丰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
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丰利A和丰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丰利A与丰利B在分级运作期内第T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丰利A与丰利B在分级运作期内第T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 -NAVa×Fa)/Fb;
丰利A与丰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
八、丰利A和丰利B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分配规则进行净值计
算,并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
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丰利A和丰利B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丰利A和丰利B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
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丰利A和丰利B份额转换公式为:
丰利A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丰利A份额数×T日丰利A基金份额净值/1.000
丰利B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丰利B份额数×T日丰利B基金份额净值/1.000
具体转换规则见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丰利A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丰利B通过场内、场外发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场
外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场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机构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
圳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
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可参与丰利A或丰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丰利A
和丰利B的认购。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丰利A不收取认购费,丰利B的认购费率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募集份额目标上限
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其中丰利A上限21
亿份,丰利B上限9亿份,规模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丰利A、丰利B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丰利A、丰利B的金额各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四、基金份额的比例确认
基金管理人对两级份额的认购申请制定了比例确认方式,具体规则见相关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丰利A、丰利B的金额各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使用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情况下,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利B份额申请上市与交易。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丰利A与
丰利B将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转换后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
定仅适用于基金A类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丰利B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专指丰利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利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丰利B的参考
净值;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丰利A与丰利B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为丰利B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丰利A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半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两个工作
日。投资人可在丰利A的申购开放日申购、丰利A的赎回开放日赎回丰利A份额。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本基金办理丰利A的申购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办
理丰利A的赎回的开放日为丰利A的申购开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丰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丰利A的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丰利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丰利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
(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场所
丰利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具有基金销售资格、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协议的其他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丰利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丰利A的申购采用“确定价”原则,即丰利A 的申购价格以人民币1.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丰利A的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丰利A的赎回价格以申购开放日折算前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申购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申请,在赎回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丰利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丰利A的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丰利A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申购开放日,本基金以丰利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丰利A和丰利B的份额配
比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丰利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赎回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利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丰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丰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丰利A与丰利
B的份额配比小于7:3,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
丰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丰利A与丰利B的份额配比超过7:3,则在经确认
后的丰利A与丰利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
确认。
丰利A每次开放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丰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丰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丰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见招募说
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丰利A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2、丰利A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3、丰利A的申购、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丰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丰利A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丰利A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丰利A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丰利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对丰利A 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丰利A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丰利A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巨额赎回的具体处
理办法详见下文“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形式”);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3)条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形式
丰利A每次开放,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丰利A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开放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
认为发生了丰利A巨额赎回。
当丰利A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付全
部赎回款项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
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
内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二、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基金份额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丰利A与丰利B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原鹏华丰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
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仅可通过场
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购、赎回规则具体如下: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场内
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还
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其他场外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
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在本基金转换
运作方式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时,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计算结果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
金份额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由交易所会员返还给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业务按照基金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如日后C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的,基金管理人将另
行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文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
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丰利A、丰利B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丰利A、丰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
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在分级运作期内,依据本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
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丰利A和丰利B各自的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丰利A、丰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丰利A、丰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但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丰利A、
丰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但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特别决议须同时经过参加大会的丰利A、丰利B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并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向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订立《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
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
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
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取
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
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时
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久期策略,同时辅之以信用利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
益率利差策略、息差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适当流动
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利率曲线变化趋势
和信用利差变化趋势的重点分析,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债券品种和债券市场的相对预期
收益率,在基金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对不同久期、信用特征的券种及债券与现金之间进行
动态调整。
2、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久期策略,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
险的有效控制。为控制风险,本基金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的资产配置方式。目标久期
的设定划分为两个层次:战略性配置和战术性配置。“目标久期”的战略性配置由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主要根据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预测分析决定组合的目标久期。“目标久期”
的战术性配置由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短期因素的影响在战略性配置预先设定的范围内进行调
整。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直至接近目标久期上限,以较多地获得
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直至目标
久期下限,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
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
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
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
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
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
安全边际。
5、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
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6、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
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
公司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
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将在投资过程中
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避免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1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基金分级运作
期的剩余期限。
除上述第(1)、(10)、(14)、(15)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
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人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
利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低收益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
基金份额;丰利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
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
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丰利A和丰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分级运作期间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
际价值。丰利A和丰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丰利A的每个申购开放日及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丰利A和丰
利B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丰利A和丰利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自保留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丰利A和丰利B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丰利A申购开放日和基金分级运作期末丰利A和丰利B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
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及分级运作期届满时,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不单独对丰利A份额与丰利B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
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本基
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鹏
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丰利A、丰利B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
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分级运
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二、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丰利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丰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之前的
丰利A的赎回开放日将其持有的丰利A份额赎回,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赎
回申请,其持有的丰利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接受丰利A赎回申请的时间等相关事宜进
行公告。
三、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基金份额转换日的确定
丰利A和丰利B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转换日的确定日期,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
2、基金份额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丰利A和丰利B基金份额转换比例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丰利A、丰利B的场外份额将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外份额,丰利B的场内份额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场内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将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日T的份额净值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丰利A基金份额和丰利B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丰利A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丰利A份额数×T日丰利A基金份额净值/1.000
丰利B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丰利B份额数×T日丰利B基金份额净值/1.000
用于计算转换比例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第8位,丰利A、丰利B 份额的转换
比例及丰利A、丰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数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在基金份额转换日后不超过30天内,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放场内与场外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则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管理程序不变,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的公告
1、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
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转换后,基金管理人将在5日内对转换比例及转换后基金份额
数的具体计算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
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基金管理人应当计算并公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六)基金净值信息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丰利B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丰利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丰利A和丰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丰利A的每个申购开放日和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5、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发起资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
分别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
理公司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九)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
(十一)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办理丰利A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23、基金分级运作期间丰利A或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用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后,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5、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同“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丰利A和丰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
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丰利A和丰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
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4、基金托管人对于不在其能控制范围内的基金财产中证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等实物的
毁损造成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
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
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