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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4号)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9年6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480号)和2009年6月18日《关于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9]412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
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
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同时对董监事人员相
关信息进行更新,信息截止日为2024年11月5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
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除非另有说
明,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
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17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9
七、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58
八、基金的投资....................................................................59
九、基金的业绩....................................................................69
十、基金的财产....................................................................7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72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7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80
十六、风险揭示....................................................................8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1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2
二十三、备查文件.................................................................123
一、绪言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
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原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基金合同已于2009年7月29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更
新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该招募说明
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包括依据法律法规对该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
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或D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
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销售机构转托管另一销售机构的
业务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并由同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张秉麟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徐磊
股权结构: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90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5%;江苏省
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30%;青岛国信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50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高峰先生,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学硕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业务总部投资银
行部项目经理、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信托一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山东省鲁信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资深经理。
校登楼先生,副董事长,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本科;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
副科长,江苏省国信集团审计部部长、项目经理、高级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首席风控官,锦泰期
货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金苏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张秉麟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硕士;曾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主管、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资管九总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静玉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国际金融硕士;曾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
管理部职员,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经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等。现任青岛国信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青岛国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
青岛海洋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信(青岛胶州)金融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青岛清丰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青岛国信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
久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国信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兼执行董事,久实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久实麟德(青岛)航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执行董事,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东方循环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长,青岛星微
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信中船(青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山东港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青岛国信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经济管理学大专;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干部、省委办公
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务
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行
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李华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株洲冶炼厂团委书记、厂
长、总经理,国信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总裁,中央汇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非银行部资本市场部主任、证券一处与证券二处主任、中投证券有限公司股权董事、中
信建投证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股权董事兼中国光大银行董事,湖南湘投控股集团公司外部董
事。现任中国铝业集团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光大永
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艾迪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湖南弘辉科技有限公司董
事,湖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教授,法学博士。曾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
后,对外经贸大学教师。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共同富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山东德州扒鸡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傅艳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B股分析员,华一
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高级主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主管,陆家嘴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风控部总经理、风控部总经理兼合规部总经理、风控总监、党委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青岛国信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党
委委员、纪委书记,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久实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久实太初(天
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久实元鼎(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
表、执行董事、总经理,久实征和(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山东港
信期货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青岛国信招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守成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何曙光先生,监事,学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中支行职员、业务员、客户经理,中国建设
银行山东省分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
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
樊颐先生,监事,电力工程师,本科;曾任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值班员、值长,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一部副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江苏常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周向光先生,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兼党群工作部总监、职工监事,本科;2002年12月加入泰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
总监。
宋浩先生,第一党支部书记、办公室副总监(主持工作)、职工监事,本科双学士;曾任国核工
程有限公司采购中心综合计划处经理助理,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党支部委员、综合部经理,
上海融和电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资综合部综合管理高级经理。
刘俊珂先生,风险管理部副总监、职工监事,硕士;曾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风控
经理、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高级风控经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评与投
资监督部投资监督团队副主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秉麟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硕士;曾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主管、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资管九总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小舫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裁,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督察长。
王弓箭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国营五四零厂技术员,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信托经理,兴
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南宁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蜂巢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兼资产管理部总监。
叶振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曾任上海大学职员,光大证券张杨路营业部电脑部主管、资金
计划部经理、清算中心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总部
总经理助理、交易中心处长、交易中心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业务管理部总经理、风险控制
部总经理,银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璞基资本(筹)合伙人。
张芸红女士,首席财务官,本科;曾任新疆证券公司石河子营业部员工,上海特通科技信息有限
公司财务部会计,国能科诺商用软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财务部财务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清算会计部基金会计、清算会计部总监助理、综合管理部副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监、计划财
务部总监。
2、基金经理
方媛女士,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上海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评级部项目经理,东方金城国际信
用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评级部分析师。2020年8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信用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兼信用研究员,2024年7月任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7月任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7月任泰信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附: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郑宇光 2020年10月13日至2024年7月27日
镇嘉 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0月27日
何俊春 2009年7月29日至2020年10月13日
马成 2009年7月29日至2011年4月27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张秉麟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兼基金经理董季周先生、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吴秉韬先生、研究部副总监梁剑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涉及上述事项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有
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
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
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公司设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
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
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
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
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
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
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
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1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46只,QDII
基金6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
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
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
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
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
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机构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张秉麟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联系人:王弓箭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电话:(010)66211966
联系人:林洁
网址:www.ftfund.com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25B
电话:(0755)33988759
联系人:林洁
网址:www.ft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客户服务: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6)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3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裘豪
客服电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3层(中信建投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或400-80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7)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9)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3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3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29层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95573或(0351)95573
网址:www.sxzq.com
(3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6层,12层,13层,22层,25-27层,29层,32
层,36层,38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8楼,16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7)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3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转8
网址:stock.pingan.com
(3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4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4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4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N1栋9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48)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4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5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5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29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5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服电话:95514或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cczq
(5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陆家嘴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5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6)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华能大厦东区29、30、31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5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8)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5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客户热线: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6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6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郭岩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文化大厦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户服务电话:95368或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6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70(当地未有分支机构的省市优先拨打400888528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6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户热线:95548
网址:www.gzs.com.cn
(66)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6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com
(6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73号民生互联网大厦C座1401-1408、
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7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7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7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7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7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omeway.com.cn
(7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79)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8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82)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83)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index
(84)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huifu.com
(85)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1088号中洲大厦32层03A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8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1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法定代表人:刘洁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8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9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9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9-20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9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00号武汉香格里拉中心20层02-04、06室
法定代表人:江翔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9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95)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trade.zhengtongfunds.com/index
(9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99)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冠捷大厦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4-2、2805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4-2、2805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myj.com
(104)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linlongtougu.com
(10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东航滨江中心1号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money.com/web
(10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0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0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0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ijijin.com.cn
(11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1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13)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1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金融中心4,5,6,7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life.sinosig.com
(11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117)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46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服电话:021-60608989
网址:www.ajwm.com.cn
(11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1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2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2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2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23)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客服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124)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12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2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127)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128)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
客服电话:400-618-3355
网址:www.mgzq.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张秉麟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联系人:唐叶丹
网址:www.f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梁丽金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超
联系人:潘俊峰
联系电话:(0755)3637 6906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润松、潘俊峰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
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实际于2009年8月11日正
式开始接受并办理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实际于2009年10月28日正
式开始接受并办理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于2024年11月8日正式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额类别;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
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
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
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
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
柜台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
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两位,单笔赎回的各类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各类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
述调整必须提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和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年费率0.40%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同一交易
日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分别计算,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如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率为0.00%。
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单位:元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D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50万 0.80% 0.00% 0.85%
50万≤M<250万 0.60% 0.65%
250万≤M<500万 0.40% 0.45%
500万≤M<1000万 0.20% 0.25%
M≥1000万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 A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D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7天以下 1.50% 1.50% 1.50%
7天(含)~365天以下 0.10% 0.10% 0.00%
365天(含)~730天 0.05% 0.05%
730天(含)以上 0.00%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各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天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
务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94,482.2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482.24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5%,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5%)=99,157.16元
申购费用=100,000-99,157.16=842.84元
申购份额=99,157.16/1.0500=94,435.3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5%,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D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435.39份D类基金份额。
例3: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2000=41,666.67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41,666.67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赎回金额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7天但小于365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0=10,620.00元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10,620.00×0.10%=10.62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10,620.00-10.62=10,609.38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7天但小于36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09.38元。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7天但小于365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10,160.00×0.10%=10.16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10,160.00-10.16=10,149.84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7天但小于36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1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例6: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2万份D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7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0%,
假设赎回当日D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20,000×1.1500=23,000.00元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23,00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23,000.00-0.00=23,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2万份D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7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0%,假设
赎回当日D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23,0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
4、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并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已接收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但延期支付
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
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1)或(2)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一)基金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已经通过销售机构开办了本基金和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投资者需到同时代理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
规定为准。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通过销售机构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代销机构或本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开通定投业务的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
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投资人在销
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需满足本公司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限制外,还
需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
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获取债券稳定收益的基础上,通过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等手段谋求高于比
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债券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
等;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虽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和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
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上证企业债指数+20%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采用上证企业债指数及上证国债指数衡量基金的投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1、上证企业债指数,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指数”或“上证企债指数”,是按照科学客观
的方法,从国内交易所上市企业债中挑选了满足一定条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组成样本,按照债券
发行量加权计算的指数,科学地反应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变化。
2、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
成,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3、上证企业债指数与上证国债指数很好地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状况,具有较高的权威和
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从上交所行情、中国货币网等处获得。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和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低收益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资产将主要投资
于企业(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债券、可分离性债券、可转换债券、国债及央行票据等。投资
于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包括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持有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股后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货币和财政政策变化、经济周期及利率走势、企业盈利和信用状
况、基金流动性情况等的动态分析,通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基金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范
围,并跟踪影响资产策略配置的各种因素的变化,定期对资产策略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组合构建
(1)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除外)
在本基金的债券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在研究能力方面的优势,采取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理,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
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通过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确定
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等三个步骤构建债券组合,以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
收益。
①确定组合久期。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
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的久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的目的。本
基金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时,在进行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期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
债券组合的利率弹性特征,从而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②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在决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
线分析策略决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
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
超额收益的策略。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期的结果。分
析债券收益率曲线,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含
的远期利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程中,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
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
动趋势,形成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略,从而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中不同期限结构的配置。
③选择个券,构建组合。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主要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
略,通过对不同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预测其变动趋势,及时发现由于基(利)差超出债券
内在价值所决定的差异而出现的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
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在
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中,本基金还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凸性套利交易策略以及骑乘
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策略。
除以上常用策略外,在本基金债券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还将采用一级市场参与策略以及无
风险套利策略等。
(2)可转债投资策略
对于本基金中的可转债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由于可转债兼
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
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对应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
资收益。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将首先对可转债自身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基本
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然后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
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后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
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品种。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①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策略: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
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泰信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
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
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询价与配售,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
取较好收益。
②权证投资策略:
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
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
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4)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在本基金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过程中,将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
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投资收益。具体来
说:
①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
险套利机会。
②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配置。
③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货币政策、利率趋势;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部、研究部。具体
程序如下:
(1)金融工程人员选择合适的金融工具,对市场各类收益率曲线进行拟合,并对各类收益率曲
线之间的相对关系以及收益率曲线和宏观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数量分析;
(2)研究部与基金投资部联合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深入研究,初步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4)金融工程人员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研究部策略分析师通过
宏观经济以及债券市场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调整意见;
(5)投资决策委员会最后确定投资组合方案;
(6)基金经理通过交易过程完成投资组合方案的构建;
(7)金融工程人员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险大小,定期或随时
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8)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9)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决策的程
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10)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
上述程序做适当的调整。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2)、(11)、(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八)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
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已复核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93,917,697.30 78.40
其中:债券 592,508,780.01 78.21
资产支持证券 1,408,917.29 0.19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0,000,000.00 9.2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3,409,385.28 12.33
8 其他资产 244,013.91 0.03
9 合计 757,571,096.4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29,499,665.25 48.0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2,110,278.69 33.8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2,110,278.69 33.8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0,898,836.07 4.5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92,508,780.01 86.3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30304 23进出04 1,700,000 171,766,049.18 25.03
2 019703 23国债10 1,080,000 109,533,304.11 15.96
3 230024 23附息国债24 900,000 90,573,590.16 13.20
4 019694 23国债01 730,000 74,418,320.00 10.85
5 230421 23农发21 600,000 60,344,229.51 8.7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80170 G峨眉02 30,000 1,408,917.29 0.21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未发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票,不存在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情形。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624.0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02,389.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44,013.91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10.6本报告涉及合计数相关比例的,均以合计数除以相关数据计算,而不是对不同
比例进行合计。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7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投资业
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A类
阶段(A级)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101-20231231 5.46% 0.04% 3.93% 0.01% 1.53% 0.03%
20220101-20221231 2.41% 0.05% 3.68% 0.02% -1.27% 0.03%
20210101-20211231 6.67% 0.65% 4.09% 0.01% 2.58% 0.64%
20200101-20201231 3.73% 0.26% 4.33% 0.02% -0.60% 0.24%
20190101-20191231 5.21% 0.15% 5.46% 0.02% -0.25% 0.13%
20180101-20181231 1.76% 0.06% 5.72% 0.02% -3.96% 0.04%
20170101-20171231 0.04% 0.06% 1.84% 0.02% -1.80% 0.04%
20160101-20161231 0.28% 0.09% 5.51% 0.02% -5.23% 0.07%
20150101-20151231 7.78% 0.11% 8.29% 0.02% -0.51% 0.09%
20140101-20141231 10.79% 0.21% 7.86% 0.04% 2.93% 0.17%
20130101-20131231 1.30% 0.22% 4.03% 0.03% -2.73% 0.19%
20120101-20121231 9.52% 0.14% 6.65% 0.04% 2.87% 0.10%
20110101-20111231 -3.44% 0.23% 3.61% 0.06% -7.05% 0.17%
20100101-20101231 6.69% 0.28% 6.57% 0.06% 0.12% 0.22%
20090729-20091231 -1.13% 0.45% 0.72% 0.07% -1.85% 0.38%
20090729-20231231 73.18% 0.25% 102.03% 0.03% -28.85% 0.22%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C类
阶段(C级)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101-20231231 5.03% 0.04% 3.93% 0.01% 1.10% 0.03%
20220101-20221231 2.01% 0.05% 3.68% 0.02% -1.67% 0.03%
20210101-20211231 6.25% 0.65% 4.09% 0.01% 2.16% 0.64%
20200101-20201231 3.31% 0.26% 4.33% 0.02% -1.02% 0.24%
20190101-20191231 4.80% 0.15% 5.46% 0.02% -0.66% 0.13%
20180101-20181231 1.31% 0.06% 5.72% 0.02% -4.41% 0.04%
20170101-20171231 -0.36% 0.06% 1.84% 0.02% -2.20% 0.04%
20160101-20161231 -0.13% 0.09% 5.51% 0.02% -5.64% 0.07%
20150101-20151231 7.39% 0.11% 8.29% 0.02% -0.90% 0.09%
20140101-20141231 10.36% 0.21% 7.86% 0.04% 2.50% 0.17%
20130101-20131231 0.99% 0.22% 4.03% 0.03% -3.04% 0.19%
20120101-20121231 9.13% 0.14% 6.65% 0.04% 2.48% 0.10%
20110101-20111231 -3.82% 0.23% 3.61% 0.06% -7.43% 0.17%
20100101-20101231 6.29% 0.28% 6.57% 0.06% -0.28% 0.22%
20090729-20091231 -1.31% 0.45% 0.72% 0.07% -2.03% 0.38%
20090729-20231231 63.74% 0.25% 102.03% 0.03% -38.29% 0.2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较
(2009年7月29日-2023年12月31日)
A类
C类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7月29日正式生效。
2、本基金投资组合各项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或: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估值价。如果
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
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
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两种。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分红
资金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
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为12次。
5、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
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
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收益分配基准日
及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
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
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
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的有关事项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如适用),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
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
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
请。
2、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
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
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
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
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
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
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时
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
列支。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
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
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
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
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
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
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
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9、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
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
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
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
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虽然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是低风险的债券类品种,但在运作过程中本基金仍面临下列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政策等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导致债
券和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产生投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
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等在偿付本息后或回购到期后获得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再投资的收
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收益下降的局面,产生再投资风险。
5、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以及由于债券票据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会导致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二)管理风险
虽然基金管理人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以应有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职地为投资
人服务,但是仍可能因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研究、管理、判断、决策、技能以及信息占有不全
面和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失误等因素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前者是指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者的
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
现。后者是指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等;本基金
也可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虽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和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
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
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启用侧袋机
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
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
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
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低风险、低收益的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能会
由于利率长周期调整等方面原因造成债券类资产的收益波动,由此给投资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从
而形成风险。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
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
可以通过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和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
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给投资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形成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等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五)其他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销机构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无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
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5)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利益;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
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
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
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由管理人、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2、如召集人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将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
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
人进行计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经通
知后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
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
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
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
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
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两种。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分红资金
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
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为12次。
5、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
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
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收益分配基准日
及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
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
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获取债券稳定收益的基础上,通过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等手段谋求高于比
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债券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
等;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虽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可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和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
权证等。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2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
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2)、(11)、(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货币政策、利率趋势;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部、研究部以及金
融工程部。具体程序如下:
(1)风险管理部金融工程人员选择合适的金融工具,对市场各类收益率曲线进行拟合,并对各
类收益率曲线之间的相对关系以及收益率曲线和宏观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数量分析;
(2)研究部与基金投资部联合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深入研究,初步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4)风险管理部金融工程人员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研究部策略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以及债券市场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调整意见;
(5)投资决策委员会最后确定投资组合方案;
(6)基金经理通过交易过程完成投资组合方案的构建;
(7)风险管理部金融工程人员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险大小,
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8)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9)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决策的程
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10)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
上述程序做适当的调整。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成立时间: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
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
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
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21年8月21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短
期融资债券、企业(公司)债、金融债、次级债、可分离性债券、可转债、国债、央行票据等固定收益
品种和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
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
例做如下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
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b、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c、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
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
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
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
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
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但要与
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本基金实施侧
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
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
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
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2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予
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
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给予补偿。
(七)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专业、效率、真诚、超越”。为保证旗下开放式基金的正常
运营,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
通过柜台、直销、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一)为投资者服务的种类
1、柜台服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为方便直销投资者,本公司在上海建
立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帐务查询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 所有直销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Call Center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服务。本公司的呼
叫中心设备完善,人工座席服务时间为工作日:8:45-11:45,13:00-17:00,并提供7*24小时的
自动语音服务,能够确保投资者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如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务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短信 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Call Center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息查询 公司简介 基金产品简介 基金费率 基金分红 基金经理信息 基金信息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政策法规 每日NAV公告
投资者帐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帐单查询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诉 以人工座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者的投诉与建议
3、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导航栏,包括泰信之窗、旗下基金、网上交易、活动专区、基金学院及客户服务
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 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投资者帐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网上交易 基金认购(暂停服务) 基金申购(暂停服务) 基金定投(暂停服务) 基金转换(暂停服务) 基金赎回 交易查询 修改分红方式 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4、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寄送 直销中心
基金帐户开户确认书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寄送 直销中心
交易对帐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公司相应提供电子对账单和寄送纸质对账单 客户服务
公司产品其他投资理财咨询资料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寄送 客户服务
5、一对一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信息查询、资料寄送、基金经理报告会、
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包括
上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公司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会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投诉人处理方式
本公司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心将成为投资者投诉
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这是一个闭环
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代销机构也纳入了这一系统,
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三)联络信息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王弓箭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电话:010-66211966
联系人:户利涛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25B
电话:0755-33988759
联系人:何家健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该电话为24小时语音服务电话,在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3月6日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1号)、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3月11日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3月30日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4月21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5月12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5月26日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7月20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23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24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25日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30日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9月26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10月11日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10月24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年12月20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4年1月6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4年1月12日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4年1月19日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法
律文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