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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兴业
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 2024 年 12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24】1892 号《关于准予兴
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进行募集,《兴业
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正式生效。
本公司旗下的兴业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1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24】1709 号《关
于准予兴业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进行募集,并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成立运作。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
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本
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自 2025 年 2 月 19 日起,将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兴业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据此修订《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为联接基金
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兴业上证 18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当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
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兴业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由
“兴业上证 180 指数 A”变更为“兴业上证 180 ETF 联接 A”;将
“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兴
业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由“兴业上证 180 指数 C”变更为
“兴业上证 180ETF 联接 C”。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自 2025 年 2 月 19 日起,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正式变更为兴业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兴业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原《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日起失效。
变更生效后,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对于本次变更前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变更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将计入兴业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二、关于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上述方案,本公司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就本次基金变更事项相应修改和补充了《基金合同》、《兴
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
协议》”)、《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兴
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兴业上证 18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兴业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
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根据《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公告。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
关内容。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风险提示:
1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https://www.cib-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获取相关信息。
2、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
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18 日附件、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型基金,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前述 50%
比例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由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而来。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兴业上证180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该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该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
目标 ETF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除外。
第二
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
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上
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上
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由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
业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上证 18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上
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业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
起失效
32、存续期:指《兴业上证 180 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兴业
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39、目标 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 ETF),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目标53、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
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以及认购、申购费
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ETF 为兴业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40、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
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
作的基金,本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投资目标 ETF 份额所得收益、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
标 ETF 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54、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是
否收取销售服务费以及申购费用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
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兴业上证18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上证18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
集金额
一、基金名称
兴业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目标 ETF 的标
的指数,即上证18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
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其中,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用、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
额。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
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九、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
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
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此项
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公告。
七、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和差异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兴业上证18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
产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本基金为目
标ETF的联接基金。
两者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同时,两者存
在区别:
1、投资范围上,目标ETF主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
2、发售方式上,目标ETF分为网上现
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股票认购
3种方式;联接基金则是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3、交易方式上,目标ETF是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上市交易;联接基金不上市交
易。
4、申购赎回机制上,目标ETF采用份
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联接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5、业绩表现上,两者业绩表现可能
不同,这些引起业绩差异的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
(1)联接基金资金运用效率造成的
投资时机差异;
(2)联接基金的费用成本;
(3)联接基金申购赎回资金的冲击
成本;
(4)联接基金需受持有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限
制等。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其中,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
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
类别。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
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第 四
部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
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兴业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兴业上证180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兴业上证 180 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2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24】1892 号《关
于准予兴业上证18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进行募集,《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
正式生效。
根据《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本基金
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
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
合同》。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公告。”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将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兴业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并据此修订《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 2025 年 2 月 19 日起,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兴业上
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兴业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原《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
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
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
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
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
认为准。
6、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兴业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存
续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目标ETF的规模限
制、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对基金规模
进行控制。购与
赎回
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0、指数编制机构或指数发布机构
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
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
标 ETF 净值计算和发布时间发生变化,或
根据实际需要,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
频率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二
级市场交易停牌、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7、8、9、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5、本基金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6、本基金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其他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
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
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
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
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
代表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
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
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
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 ETF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 ETF,则本
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
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
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
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
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
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
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
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
大变更、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
他基金进行合并等情形而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围或策略;
(9)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
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本基金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如果目标
ETF 召开持有人大会,根据届时的特定资
产是否包含目标 ETF,分别确定本基金主
侧袋账户关于目标ETF的表决权及相应表
决票数。目标 ETF 持有人大会表决事项未
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融工具,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下同)。
此外,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将适度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相应
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按照上证 180 指数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
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均含存托凭证,下同)。此外,为更好
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适度投资于非
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债券
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相应程
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
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
踪。本基金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 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
差进一步扩大。
1、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方式如下:
(1)申购、赎回方式:按照目标 ETF
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购、赎回目标 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
行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交易。(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
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
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
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成
份股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
效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
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
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
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股
票组合应符合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
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
行调整。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
上根据上证 180 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
素等变化,对其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
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上证 180 指数收益率
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
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
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
时调入及调出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
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
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
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
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
行了变更或调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
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购、
赎回方式或二级市场方式进行目标ETF的
投资。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通过买入
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
以申购目标 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
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
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
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
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
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
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
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
置结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8)本基金若参与期货业务,则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9)本基金若参与期货业务,则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
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
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
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本基金若参与期货业务,则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
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1)、(6)、(11)、(12)、(13)、
(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
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6)、(11)、(12)、(13)、(16)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180 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180 指数,
本基金投资范围规定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采用上证 180
指数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加权
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
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2、禁止行为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
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目标 ETF 的标
的指数,即上证 180 指数。
本基金以“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作为投资目标,在投资中
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
目标 ETF 并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因此选取“上证180指数收益率×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
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
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九、目标 ETF 的变更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由投资于
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
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另行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
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
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的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
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
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
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
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9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资产支持证券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按照估值日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该目标 ETF 的最近
公布的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上述基金份额净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
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
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0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 的交易费用、
申购赎回费用等);与税
收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
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
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05%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
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
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
据《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执行;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息披
露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
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
媒介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
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七)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变更目标 ETF;
(十四)投资目标 ETF 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 ETF
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 ETF 产生的费
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 ETF 发生的重大影响
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
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
延。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本基金基金合同由《兴业
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合同
的效
力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修订而来,自 2025 年 2 月 19 日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兴业上证 180 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前言
鉴于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
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鉴于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
任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兴业上证 180 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
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
解释。
鉴于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
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
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兴业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兴业上证18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
为明确兴业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
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兴业上证 18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
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下同)。
此外,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将适度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一)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均含存托凭证,下同)。此外,为更好
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适度投资于非
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债券
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8)本基金若参与期货业务,则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9)本基金若参与期货业务,则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本基金若参与期货业务,则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
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6)、(11)、(12)、(13)、
(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1)、(6)、(11)、(12)、(13)、
(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
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
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五、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
……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
应提供充分协助。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
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
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资产支持证券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
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十、
基金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股
指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披露、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
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
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
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十
一 、
基 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
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
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师费和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
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
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二)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05%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
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
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四)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
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
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
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目标 ETF 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
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师费和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兴
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执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
五、
禁止
行为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
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十
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
延。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
申请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
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一)托管协议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章。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
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