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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1月14日起增设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同时对《基金合同》、《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修改。前述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拟增设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将分设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
增设的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本信息如下所示:
份额类别 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
A类基金份额 590006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A
C类基金份额 023175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C
(二)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新增设份额)收费模式如下所示:
1、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5%
Y≥30日 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联系人:韩俭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本公司官方微信平台一一中邮基金服务号
(3)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21或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728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098-8511或400-088-8816
公司网址: kenterui.jd.com
(1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并及时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一、
前言
(一)Z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Z、《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Z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Z、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
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 同年7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 同年7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10、《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
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
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51、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分设两类基
金份额,即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3、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0、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三、 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并单独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
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的费率结构、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Z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基
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二)Z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
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T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
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
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
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基金
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A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CZ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Z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类/C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
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T日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
率、基金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率。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
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情形下,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情形下,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
(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一)Z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Z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 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3、基金托管人义务
(12)Z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谷澍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Z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八、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7)Z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Z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
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Z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Z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收费
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Z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
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
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十四、 基金
资产的估值
(五)Z估值程序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
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
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Z估值程序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Z估值错误的处理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
原则和方法
(1)Z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六)Z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Z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
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八)Z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
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Z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各类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十五、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的年费
率计提。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
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
机构, 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一)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十六、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
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
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
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
担;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 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
自行承担;
(六)Z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Z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十八、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Z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Z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临时报告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临时报告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Z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六)Z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十九、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Z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
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同意:
(7)Z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
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②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
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一)Z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
项,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7)Z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
②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收费
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③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
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
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增设C类基金份额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修订已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基金管理人同时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上述相关内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次修订自2025年1月14日起生效。本公司将于本公告之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