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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管理的鹏华上证180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24年1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4〕1891号文准予注
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鹏华上证180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于2025年1月15日
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3月28日起,将本基金转型为鹏华上证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对《基金合同》、《鹏华上
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及相
关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订。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转型为鹏华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若本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并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变更为该ETF的联接基金。 联接基金是指其绝大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的基金产
品。 此项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本公司管理的鹏华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4年
12月25日正式成立,并自2025年1月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与本基
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3月28日
起, 将本基金转型为鹏华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
金,基金全称由“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鹏华上证
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简称“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A” 变更为“鹏华上证180ETF发起式联接A” ,
C类基金份额简称“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C” 变更为“鹏华上证180ETF发
起式联接C” ,各类基金份额代码不变。
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对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转型后“鹏华上证
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 将变更登记为“鹏华上证18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 ,“鹏华上证18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 将变更登记为“鹏华上证18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 。
上述基金转型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转型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保持不变。
二、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本基金转型为鹏华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
件。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次转型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2025年3
月28日起,本基金正式转型为鹏华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鹏华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已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鹏华上证180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公司于本公告发布当日(2025年3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同时
发布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
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转型为鹏华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
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
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
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
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7日
附件: 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鹏华上证18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 鹏华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鹏华上证
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鹏华上证18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
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
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上证18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认购/
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
62、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三年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
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由鹏华上证180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
华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 《鹏华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上证
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上证18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简称“ETF”
9、目标ETF:指鹏华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上证180ETF” )
10、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
于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 ETF (以下简称 “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
“联接基金”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华上证18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原《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份额所得收益、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
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
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
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2、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鹏华上证180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
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鹏华上
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
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
最小化。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180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
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十、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变更
若本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变更为该
ETF的联接基金。 联接基金是指其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的基金产品。 此项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一、基金名称
鹏华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 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
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
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五、目标ETF及其标的指数
目标ETF为鹏华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其标的指数为上证180指数。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
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二者既有联系也
有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联系:(1) 两只基金的
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2)两只基金具有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3)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
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区别:(1) 在基金的投
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直接投
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
间接的方法, 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
面, 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
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
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
他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 可
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
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
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而本
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
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
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 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
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
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6、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数量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
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
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出资认购的基金
份额除外)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
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
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50%,并于10个工作日内返
还相应款项。
本基金由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2024年12月23日证监许可[2024]1891号文准予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5年1月15日生效。
2024年12月25日,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鹏华上证
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 基金
管理人根据 《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将
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鹏华上
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并据此修订《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自2025年3月28日起,鹏华上证180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本基金,原《鹏华
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
《鹏华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第五
部分
基金
的存
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使用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
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
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
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原 《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
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原 《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
的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8、9项以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发生除上述第4、10项以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7、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
年;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基金、证券投资;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ETF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本基金或目标ETF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 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原
《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
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
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进行。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直接参加
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
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基
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份额折算为
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
资产不包括目标ETF, 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
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
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
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
基金进行合并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
况除外;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
关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基金
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
ETF的申购赎回;
(10)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由目标ETF的联接基
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
最小化。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含存托凭
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交易的其他股
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
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
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
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如因指数
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
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
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分红、临时调入及调
出等情况而影响其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
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2)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
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综
合考虑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持有人利益,采
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以上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①
法律法规的限制; ②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或因股票停牌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
数权重投资某成份股时;③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
规行为、面临重大的不利处罚或司法诉讼时;④有充分
而合理的理由认为成份股市场价格被操纵时;⑤其他原
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均
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12)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
要求: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除上述第(2)、(7)、(9)、(10)、(14)项情形之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4)项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
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 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
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
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
交易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鹏华上证180ETF的联接基金, 主要通
过投资于鹏华上证180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
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
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方式如下:
(1)申购、赎回: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
式申赎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
金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ETF申购、 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
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
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方
式进行目标ETF的投资。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
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同时,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
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
以申购目标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并根据
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
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
量的个股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
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以降
低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
(12)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
要求: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ETF、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及目标ETF总市
值的20%;
除上述第 (1)、(2)、(7)、(9)、(10)、(14)项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
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4)项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2、禁止行为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
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
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
跟踪。 因此,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密
切相关。
八、 标的指数及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
理方式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
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
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
为标的指数。 相应地, 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
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
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
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三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
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 股票、 存托凭
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ETF基金, 按估值日目标ETF基金
的份额净值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
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赎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
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
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
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
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0)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鹏华上
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
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五)临时报告
24、目标ETF变更;
(十)投资目标ETF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目
标ETF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目标
ETF产生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
举例说明;(3)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
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
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第十
九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
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
应顺延。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原《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2亿元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
持基金、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自2025年3月28
日起, 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
型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鹏华上证180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
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鹏
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上证180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拟担任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鹏华上
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
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
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上证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上证
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鹏华
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
同》” )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鹏
华上证18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
数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
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含存托凭
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交易的其他股
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均含存
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均含
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12)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
求: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除上述第2)、7)、9)、10)、14)项情形之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4)项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
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
交易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
12)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
要求: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ETF、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及目标ETF总市
值的20%;
除上述第1)、2)、7)、9)、10)、14)项情形之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 项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4)项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
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五、基
金财
产保
管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募集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
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
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 股票、 存托凭
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目标ETF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ETF基金, 按估值日目标ETF基金
的份额净值估值。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十、信
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负责公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
信息公告、 投资目标ETF的信息披露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
公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十一、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
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开户费用、账户维护
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
讼费和仲裁费等各项合理费用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
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
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
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
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0)
(四)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开户费用、账户维护
费用、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赎费用等)、基金的银行汇划
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各
项合理费用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
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根据《鹏华上证180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十五、
禁止
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
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
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
顺延。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
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
基金、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
期限相应顺延。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
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
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
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
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
正式文本。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
文本为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