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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25年1月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号)。《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5年1月2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约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转型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合同》约定:“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旗下天弘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5年1月8日正式成立。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5年2月17日起,将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23252,C类份额基金代码:023253),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以及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作出修改。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已对《基金合同》、《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届时,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 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变更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且《基金合同》关于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规定继续有效。
重要提示
1、修订后的《天弘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天弘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天弘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自2025年2月17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所在部分 修订前 修订后
封面 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天弘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由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而来)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
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
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
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
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 如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
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时, 可能在一定
时间后被剔除指数成份股, 或由于尚未达到
指数剔除标准,仍存在于指数成份股中。为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针对前述风
险证券, 基金管理人有权降低配置比例或全
部卖出,或进行合理估值调整,从而可能造成
与标的指数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
大。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三、天弘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天弘上证180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天弘上证180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四、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
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如指数成份
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时,可
能在一定时间后被剔除指数成份股,或由于尚未
达到指数剔除标准,仍存在于指数成份股中。 为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前述风险
证券, 基金管理人有权降低配置比例或全部卖
出,或进行合理估值调整,从而可能造成与标的
指数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上
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上证180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上证18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上证18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
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不含认购费
用), 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申
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
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申
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
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天弘上证
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上证
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天弘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上证18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上证18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6、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
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
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契约型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
17、目标ETF:指另一只获中国证监会注册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该ETF” ), 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
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
资目标。 本基金选择天弘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天弘上证180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天弘上证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及票据价值、目标ETF基金份额、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天弘上证180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 发起资金认购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
含认购费用),且持有期限自《天弘上证180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不少于3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天
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承诺
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天弘
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
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
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
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180指数, 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六、 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
锁定期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不含认购费用),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
费用、销售服务费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A类基金份额。
2、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
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
……
十、 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
换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
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转型为该基金的联接基
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提前公告。
一、基金名称
天弘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180指数。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销
售服务费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其中:
1、 在投资人申购、 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
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采取完全复制
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
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全部或接近全
部的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
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
目标ETF; 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
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 原
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
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
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
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 目标ETF@采取按照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
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
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
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 四 部 分 基
金的历史沿革
与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
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
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
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
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持
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其
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认购份额的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
内离职的,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一、历史沿革
天弘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天弘上证180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天弘上证
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准予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
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于2025年1月13日公开募集, 募集
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天弘上证
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25年1月20日生效。
2025年1月8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天弘
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
式成立。 基金管理人根据《天弘上证180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决定将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即本基
金。
自2025年2月17日起, 天弘上证180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天弘
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
《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之日 (指自然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
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并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
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
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并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
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
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删除。
第五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
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
中度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的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8、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
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的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第五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7、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
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第 六 部 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第 六 部 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
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无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4) 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
份额自《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2)按照目标ETF基金合同的约定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无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
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
……
(9)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
(10)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
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
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
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整数位。 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
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
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
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
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
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
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
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
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
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
外;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
凭证)。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
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
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
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
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申购和赎回等对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
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
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法律
法规的限制;(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
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长期停牌;(4)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
能带来影响;(5)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等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
(6)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
行调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是
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
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
资于目标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
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
密跟踪。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因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
式投资于目标ETF的份额。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
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 本基金也将作相
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
股,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同时,还可通过买入
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
目标ETF。因此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
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
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
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股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
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包括通过
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
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
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1)、(12)、(15)情形
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5)项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
限制的情形除外;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2)、(7)、(11)、(12)、(15)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
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为联接基金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投资目标ETF、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ETF发生
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
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
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 且目标ETF为股票
型指数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
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具
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无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
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若届时本
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
指数。 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
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
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 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
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
除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标ETF。 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 本基金可不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
标ETF@的联接基金。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目标ETF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无
四、估值方法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10、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
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如该日目标ETF未
公布净值, 则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4、 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
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
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
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
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为
负数,则E取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
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的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
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0
……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天
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
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
12月31日;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
有的期限等情况。
(七)临时报告
……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五)临时报告
……
23、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十四)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 包括:(1) 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
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
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
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等。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
无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
4、 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
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
3、《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
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修改后的内容自2025年2月17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