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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石元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凯石元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
凯石元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经 2025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准予凯石元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5]30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收益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时,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
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
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凯石元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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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
内容。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
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
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
资于存托凭证可能会面临由于境内外市场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股
东权利等差异带来的相关成本和投资风险。在交易和持有存托凭证过程中需要承
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
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
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流动
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各类操作风险等。具体风险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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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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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5
第二部分释义....................................................................................................................................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6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76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79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5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6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27
凯石元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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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凯石元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凯石元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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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凯石元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凯石元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凯石元鑫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凯石元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凯石元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凯石元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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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
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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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凯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转入业务)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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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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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
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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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3、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中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中依法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
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三年
6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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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2 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8 层 03 单元
4、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5、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6、设立日期:2017 年 5 月 10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2017]320 号
9、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0、电话:021-80365000
11、传真:021-80365001
12、联系人:陶淑琬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0431122
14、注册资本:2.085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比例
1 陈继武 65.00%
2 李琛 23.63%
3 陈敏 4.90%
4 王振 2.72%
5 兰俊 2.05%
6 袁渊 1.70%
共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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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武先生,董事长,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
基金投资部投资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董事长。
李琛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益正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陈敏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
处长,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
事。
彭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处副科
长、科长、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校友会秘书长、教育基金会
秘书长等职务,直至退休。
连柏林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干
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科长、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信贷处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招银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锡军先生,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交流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主任、证监会国际部研究员等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渊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学士,十余年基金行业从业经
验。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事
经理。现任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陈继武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琛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段卓立先生,上海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合规
专员、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金信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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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韩璐先生,安徽农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历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琛,经济学硕士。现任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
行委员。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为李琛、张俊、纪忆。
李琛任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张俊任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
纪忆任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管理人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为李琛、高海宁、王家隽、钱惠丽。
李琛任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高海宁任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经理。
王家隽任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绝对收益部负责人。
钱惠丽任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固收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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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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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本基金管理人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财产
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经营活
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
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财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与股东、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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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控制度体系,公司内控制度体
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
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1)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
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进行的细化和展开,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
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
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
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是对
各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基本规范,为公司各主要部门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
依据。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与风险隔离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管理办法、合规管理制度和
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4)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的
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内部控制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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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报告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设立目标是
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
的先决条件。
(3)控制活动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
的控制手段,公司目前制定了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控制、业务隔离控制、岗
位隔离制度、物理隔离制度和危机处理机制。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
完整的经营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每个员工应当清楚自己在内控中的职责,
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了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5)内部监控。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层层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
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6、内部控制运作体系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公司决策体系由董事会、
总经理和各类专项委员会组成,对公司管理、基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遵循科学决策程序,有效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出现风险。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
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着公司开展基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
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包括监察及风险
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监事,负责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员工
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7、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三条控制主线和四个层次,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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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条控制主线包括监事对股东会负责并直接向股东会汇报、在董事会
层面,以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行
为的检查监督体系、在经营管理层,以总经理及督察长直接领导下的监察稽核部
和各类专项委员会为核心对公司经营内设职能部门和人员的检查监督体系。
(2)四个层次包括员工自律、部门主管的检查监督、公司的督察长和监察
稽核部的检查、监督、控制和指导和公司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公司所有员工上
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的监管规定、基金合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专业实践等。公司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
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监管规
定、公司的业务规范和守则。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司监察稽核部对
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监察和稽核,以及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进行的风险分析、风
险管理建议和风险控制措施。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公司规定的
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公司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自
觉接受并配合公司外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管。
8、内部控制的定期审核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
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9、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
控制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和基金交易业务控制等;
(2)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
容、设立专门的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
度等;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
册和风控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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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维护制度等;
(4)会计系统控制: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订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
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
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5)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制定公司监察稽核制度、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强化内部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监管动态和要求
等。
10、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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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903,730,620 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丛艳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19 楼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2、发展概况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1999 年 8 月 18 日两公司合并新
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国泰君安证券直接
设有 6 家境内子公司和 1 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 37 家证券分公司和 344
家证券营业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2023 年,公司
连续十六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 A 类 AA 级,为目前证券
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截至 2024 年 07 月 19 日,国泰君安证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8,903,730,620 元整。
国泰君安证券于 2013 年 4 月 3 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
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
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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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南翰仪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6 年 7 月出生,香港中文大学
硕士研究生,上海市国资青联委员。2009 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中国光大银行,
2024 年 5 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 2013 年 4 月 3 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
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
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
了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易方达、
建信、天弘、富国、华安、长信、中融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
作关系。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托管与外包产品累计超二万只,总规模近三
万亿,托管产品类型涉及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等,其
中托管公募基金逾 60 只,产品类型涉及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
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
机构;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
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的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
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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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
度,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
议,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
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
小组、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
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
发事件与危机处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国泰君安
证券资产托管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
规程》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
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信息披
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
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
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岗位设置
双人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内
控优先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
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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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基金
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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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虞洁
电话:021-80365195;021-80365194
传真:021-80365197
客服热线:021-60431122
网址:www.vstone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
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增加或者减
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
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具体发售时间以及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
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总经理:李琛
电话:021-80365032
传真:021-8036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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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卢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邮政编码:200124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业务联系人:段黄霖
经办会计师:叶尔甸、段黄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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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25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304
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C 两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设、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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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八、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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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
费率为 1.2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3.00)/1.00=9,884.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
假定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884.42 份。
(2)若投资人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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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募
集期间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3.00)/1.00=1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
假定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3.00 份。
十一、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2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
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
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含
认购费,下同);直销机构每个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不设级差限制。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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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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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总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
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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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自动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并终止。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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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
换转入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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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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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
购费,下同),单个账户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
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0 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须受
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登记机
构或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基金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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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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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2 元,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22=9363.4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2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363.45
份。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522=9503.9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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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2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9503.90 份。
3、赎回费用和赎回份额的计算
(1)赎回费用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80 日 0.50%
180 日≤N 0%
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30 日≤N 0%
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A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注:1 个月以 30 日计算)。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
依新法规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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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45 天,
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1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612=10,612.00 元
赎回费用=10,612.00×0.50%=53.06 元
净赎回金额=10,612.00-53.06=10,558.94 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
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12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58.94 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
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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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