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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重要提示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1]33号文
件《关于同意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发起设立。本基金基金合同
自2001年9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
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本基
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集中度风险、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由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可能引发的风
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须充分知悉和了解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股票的特点和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在理性判断的基
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本
次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3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
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0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60
八、基金的转托管.....................................................................................................................62
九、基金的投资.........................................................................................................................63
十、基金的业绩.........................................................................................................................71
十一、基金的财产.....................................................................................................................7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7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2
十七、风险揭示.........................................................................................................................86
十八、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0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3
二十四、备查文件...................................................................................................................11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对其的持
续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
的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存续期限: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常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购买基金份额的请求
日常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卖出基金份额的请求
基金转换:指基金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本基
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所持有的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及其变化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
务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分公司和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及基金销售代
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名驹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HospitalityAB董事长,上海锦
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长
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
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意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席办督
查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委员会巡察
专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顾传政女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上海天道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博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工业投资集团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
作);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助理、投资部经理、
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工会主席。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融
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亚洲金
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
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学者项目
(GES)学术主任。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处
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
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员
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工会主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中
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华
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2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
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
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9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台
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球
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3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9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银
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志浩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原国泰
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维护和分析岗、国泰君安证券交易技
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创新业务总监、副总经理兼创新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兼服
务体系开发主管、副总经理兼部门一线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璆先生,硕士研究生,16年从业经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1年6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投资研究部行业分析师。2015年6月起担任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担任华安安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安升级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至2018
年9月,担任华安新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9月至
2021年8月,同时担任华安新乐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3月至2020年11月,同时担任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8年5月至2021年8月,同时担任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制造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同时担任华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制造升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安产业动力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2月起,同时担
任华安碳中和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
安产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尚志民先生,2001年9月20日—2003年9月18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耀军先生,2001年9月20日—2003年9月18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正女士,2001年9月20日—2004年2月5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新勇先生,2003年9月18日至2009年3月27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光成先生,2009年3月27日至2013年10月29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冠宇先生,2013年10月29日至2014年12月30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鑫鑫先生,2014年12月30日至2016年9月21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廖发达先生,2015年8月6日至2019年2月1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明先生,2018年12月3日至2022年1月26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崔莹先生,2020年2月24日至2022年1月26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
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邹维娜女士,绝对收益投资部高级总监
胡宜斌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505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9.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2.1%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
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
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
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
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
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4年跻身
《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1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3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3.83万亿元。2023年
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91.7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
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
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
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
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
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
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
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
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
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
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
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
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57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
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
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
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
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
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
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www.95577.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客服电话:95511转3
网址:bank.pingan.com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1)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7号
客服电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23)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599号A座乌鲁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4)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5)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6)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7)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客服电话: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客服电话:(0769) 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9)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0)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客服电话:96528
网址:www.bojx.com
(31)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客服电话:400-83-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2)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客服电话:956020
网址:www.csrcbank.com
(33)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3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客服电话:0731-96511
网址:www.bankofchangsha.com
(35)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客服电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n
(3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37)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3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客服电话:010-66045566,66045577
网址:http://www.txsec.com/
(39)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4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客服电话:400-920-0022,010-85650688
网址:www.hexun.com
(41)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2)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栋标准厂房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https://www.zhfundsales.com
(4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4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客服电话:4000-766-123,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4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ijijin.cn
(50)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
14层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my1000.cn/
(5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5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金融中心大厦15层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5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号10楼02单元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5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56)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客服电话:400-818-0100
网址:www.aibank.com
(57)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58)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客服电话: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搭建中,暂未对外开放)
(5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60)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qh168.com.cn
(61)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客服电话:96699 (浙江) 962699 (上海)0577-96699 (其他地区)
网址:www.wzbank.cn
(62)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63)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客服电话:4007-999-999,4007-999-999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64)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
客服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网址:www.s10000.com
(6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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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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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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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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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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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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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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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客服电话:956111
网址:www.szrcb.com
(189)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客服电话:86-592-3128888,86-592-8060888,86-592-3122716,400-6533-789
网址:www.qihuobuliezhe.com
(19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客服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191)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6层1
号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http://www.urainf.com/
(19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9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194)上海鉅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号金穗大厦14楼
客服电话:400-021-2428
网址:https://www.jpinvestment.cn/
(195)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https://www.xintongfund.com/
(196)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197)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他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
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王利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楼茜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2.基金销售代理人: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三)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须为开放日。
2.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
影响,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与份额申
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的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5.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人实际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
且投资人在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该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同时销售转换转出和转换转
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
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
点查询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成交情况。
3.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成功
赎回的款项将在T+7个工作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约定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申购基金,以金额为基准,单笔购买金额不
低于人民币1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可以超过5亿份。
但由于下述原因,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可以超过5亿份:
①因非交易过户转入、基金红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拆分而导致该持有份额
超过5亿份;
②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2.申请赎回、转换基金的数额
赎回或转出时,以基金份额为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
全部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单笔赎回或转出不得少于1份,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
不足1份的,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申
购金额和赎回或转出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4.申购与转换转入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与转换转入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
到0.01份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赎回与转换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与转换转出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确认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
0.01元。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1)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
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0≤M<100万 1.5%
100万≤M<1000万 1.2%
M≥1000万 每笔1000元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申购费率见下
表:
持有期限(Y) 后端申购费率
Y 1.80%
1年≤Y<2年 1.50%
2年≤Y<3年 1.20%
3年≤Y<4年 1.00%
4年≤Y<5年 0.50%
Y≥5年 0.0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1.5%,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
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1年 0.5%
1年≤Y<2年 0.3%
2年≤Y<3年 0.2%
3年≤Y<4年 0.1%
Y≥4年 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投资者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进行处理。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收取的其余赎回费在扣除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1%的基金注册与过
户登记费后,即当赎回费率大于0.1%(不包括0.1%)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费
为赎回总金额的0.1%;当赎回费率小于或等于0.1%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费为
赎回费用的75%,余额列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但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转换
费率,调低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
在招募说明书或任何一份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有效期间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
率或基金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其中申购金额小于1000万元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其中申购金额大于1000万元
(含1000万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
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申购费用以
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四舍五入,保留至
0.01个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适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1+后端
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赎回费用和
支付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
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
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
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
记录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于T+2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
回或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与过户手续。
3.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人办
理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
续,投资者于T+2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或转换转
入申请:
①不可抗力;
②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③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④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或转换转入;
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
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⑥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⑦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⑧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的申请。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或转换
转出申请:
①不可抗力;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③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或转换申请;
④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⑤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已载明并获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③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转换转出
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加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①全额赎回: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顺延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
而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下一工作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第二个工作
日赎回处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第二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③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
不予以顺延。
④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顺延赎回或接受部分转换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以通知有关赎回
或转换申请人。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
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
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
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
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
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
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
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
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
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
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
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
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
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
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
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
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
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
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
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人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
出让方的基金份额托管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投资人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
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
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
申请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及基金销售网点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规定的
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
(三)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可以办
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
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
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投资人办理转
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将以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并积极追求投资收益
的稳定增长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原则:
1.本基金遵循诚信稳健原则,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力求更好地降低
投资风险。
2.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创新类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以获
取资本利得为主要投资目标。
3.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变化,灵活选择一定比例的短期投资,在防范风险的前
提下,力求增加基金的收益。
4.在严格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不断调整投资组合,提高投资组合的回报率,但基金的股票资产
中至少有80%属于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创新类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的投资收益,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
投资组合,为投资者降低和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这里的创新是指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方面。创新类上市公司包括
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公司和传统产业创新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公司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
业等领域,包括电子信息及网络技术、生物技术及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
天技术、海洋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内主业突出的上市公司。
传统产业类型的上市公司中,如果已在或正在管理制度、营销体系、技术开发
和生产体系等方面进行创新,具有较大潜在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上市公司也属于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选择上市公司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公司创新能力强,主营业务市场
空间大,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相当竞争优势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通过持有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的
高流动性资产,如国债和现金,从而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
(三)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②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③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
④国家产业政策;
⑤各地区、各行业发展状况;
⑥上市公司研究;
⑦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流程
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形成由参加会议成员签字的书面决议,确定本基金总
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
召集。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②基金经理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
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
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风险分析小组的建议等。
③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按时
间优先、价格优先、综合平衡、比例分配原则完成指令。
④风险分析小组对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提出调整建议。
⑤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中债国债总财富指
数收益率。
当上述比较基准中参照的指数不再有效或被取消后,或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等参
照的指数收益率无法合理衡量本基金整体业绩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基金整体
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公告。
(五)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令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②本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④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⑦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⑧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⑨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2.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①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②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③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④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⑤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⑥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⑦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⑧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⑨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月17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33,964,311.55 74.65
其中:股票 833,964,311.55 74.6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42,049,156.46 21.67
其中:债券 242,049,156.46 21.6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0,950,538.52 3.67
8 其他资产 207,495.56 0.02
9 合计 1,117,171,502.0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30,333,663.07 57.2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9,537.2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696.69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133,844,050.00 12.16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087,744.49 1.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58.0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8,615,968.34 5.3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2,593.76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33,964,311.55 75.74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775 三角防务 2,693,000 75,134,700.00 6.82
2 600258 首旅酒店 4,638,500 72,453,370.00 6.58
3 600754 锦江酒店 2,053,200 61,390,680.00 5.58
4 002756 永兴材料 990,960 51,738,021.60 4.70
5 300696 爱乐达 2,824,346 49,171,863.86 4.47
6 300750 宁德时代 286,320 46,744,603.20 4.25
7 300777 中简科技 1,489,313 44,426,206.79 4.03
8 300900 广联航空 1,781,100 43,957,548.00 3.99
9 603267 鸿远电子 875,000 43,925,000.00 3.99
10 688122 西部超导 662,376 35,258,274.48 3.2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70,293,760.03 15.4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945,336.07 6.4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945,336.07 6.4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810,060.36 0.0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2,049,156.46 21.9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03 23国债10 900,000 91,277,753.43 8.29
2 220312 22进出12 300,000 30,457,262.30 2.77
3 220322 22进出22 300,000 30,257,073.77 2.75
4 019696 23国债03 262,000 26,872,478.63 2.44
5 019693 22国债28 264,000 26,474,954.30 2.4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
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6,973.1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0,522.4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07,495.56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23年6月30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2023-1-1至2023-6-30 -6.72% 0.91% 0.11% 0.63% -6.83% 0.28%
自2022-1-1至2022-12-31 -22.69% 1.42% -15.36% 0.96% -7.33% 0.46%
自2021-1-1至2021-12-31 28.37% 1.43% -2.44% 0.88% 30.81% 0.55%
自2020-1-1至2020-12-31 41.42% 1.23% 21.07% 1.06% 20.35% 0.17%
自2019-1-1至2019-12-31 39.57% 1.00% 28.04% 0.93% 11.53% 0.07%
自2018-1-1至2018-12-31 -25.47% 1.09% -16.76% 1.00% -8.71% 0.09%
自2017-1-1 4.48% 0.71% 15.87% 0.48% - 0.23%
至2017-12-31 11.39%
自2016-1-1至2016-12-31 -18.89% 1.30% -7.91% 1.05% -10.98% 0.25%
自2015-1-1至2015-12-31 27.74% 2.00% 6.26% 1.83% 21.48% 0.17%
自2014-1-1至2014-12-31 14.62% 0.92% 38.23% 0.88% -23.61% 0.04%
2013年度 5.20% 1.01% -3.85% 1.03% 9.05% -0.02%
2012年度 3.47% 0.90% 6.27% 0.94% -2.80% -0.04%
2011年度 -25.72% 1.06% -18.14% 0.99% -7.58% 0.07%
2010年度 5.04% 1.19% -7.26% 1.17% 12.66% 0.02%
2009年度 43.20% 1.41% 71.48% 1.52% -28.28% -0.11%
2008年度 -45.44% 1.72% -46.21% 2.25% 0.77% -0.53%
2007年度 113.05% 1.59% 120.93% 1.72% -7.88% -0.13%
2006年度 112.08% 1.22% 92.61% 1.05% 19.47% 0.17%
2005年度 6.52% 1.03% -3.11% 0.99% 9.63% 0.04%
2004年度 -2.29% 0.96% -10.71% 0.97% 8.42% -0.01%
2003年度 17.84% 0.75% 2.12% 0.82% 15.72% -0.07%
2002年度 -7.51% 0.47% -12.07% 1.20% 4.56% -0.7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01-9-21)至2001-12-31 1.20% 0.12% -6.42% 1.43% 7.62% -1.31%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
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
方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
确凿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股票的公允价
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
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价值:
FV=C+(P-C)×(Dl-Dr)/Dl(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
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
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
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
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
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
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
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①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
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
则视为选择现金方式;
②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
③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④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⑤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⑥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⑦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舍五入,保留至0.01份。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2
日内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①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②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③证券交易费用;
④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⑥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①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②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③上述1中③至⑦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上述费用
具体的费率、计算公式、收取使用方式等内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关于转换费用的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
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规定如下:
①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自2004年1月1日起继
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003年:在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③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其他收入包括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
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
20%的个人所得税。
④基金买卖股票于2008年4月24日前按0.3%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
自2008年4月24日起,按0.1%的税率缴纳,自2008年9月19日起,由双边征
收改为卖方单边征收,税率保持0.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包括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①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②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③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④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⑤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0.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①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
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②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个股乃至整个行业板块二级市场走势。
③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④产业风险。创新类企业具有技术更新快、研究开发周期长、投资数额大、
研究成功前景及研究成果创利能力较难预测等特点,这些都会为科技创新类企业的
经营带来一定风险,并使基金管理人对创新类企业回报率的预期带有明显的不确定
性。
⑤国际竞争风险。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也受到发
达国家同类技术及同类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
组织),市场开放程度加大之后,中国境内公司必然面临国际竞争风险。
⑥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⑦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二)管理风险
①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②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股票以应
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巨额赎回风险
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情况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
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六)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已做好了相应的安排,并将按规定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应对措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
换”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要投资创新类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的投资收益,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为投资者降低和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
全性”,从投资范围上看,基金资产及该类股票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符
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
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
投资者先行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
书“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章节第(八)条的
相关约定,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七)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
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
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
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
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
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基金
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
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
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八)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
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
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该类企业往往具有规模小、对技
术依赖高、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存在
因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中小企
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或面临较大波动,个股投资风险加大。因此,本基金在追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
业带来收益的同时,须承受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小企业不确定性更大的风险,本
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面临无法盈利甚至可能导致较大亏损的风险。
2.股价波动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多聚焦行业细分领域,业绩受外部环境影响大,可比
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
制度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个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停限制,第二日
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30%以内等,这些制度上的差异可能导致挂牌股票股价波动
较大。
3.流动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可能较少;此外,由于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规模小,部分企业股权较为集中,若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形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基金面临无
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为新设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主要属于
创新成长型中小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能力、经营风险等特征较为相似,且初期
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
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转板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和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可申请转板上市。
交易所需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无论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均可能引
起基金净值波动。
6.退市风险
根据市场过往运行情况,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存在相对A股相关市场更大
的退市风险,由此对基金流动性管理、资产处置带来了更大的风险管理压力,从而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7.由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允许上市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此项安排,上市公司
可能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
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
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8.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
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
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综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当上述股票表现不佳时,
本基金的净值将会受到较大影响甚至产生亏损。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须充分知
悉和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特点和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
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十八、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资产清算小组
①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资产清算。
②基金资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合法获准执业的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资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②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⑤制作基金资产清算报告;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资产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运用本基金资产;
(2)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
(4)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
(7)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
权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
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负责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
本《基金合同》,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7)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8)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
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3)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7)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
其他法律责任;
(19)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3)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
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
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7)负责基金认购、日常申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
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11)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取得基金收益;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如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修改《基金合同》;
(3)决定终止基金;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
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
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投票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代表权利登记日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表(“法
定人数”)出席时,方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在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投票
委托书。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如采取通讯方式
开会,召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
代表权利登记日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表(“法
定人数”)在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则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有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在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
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投票委托书。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
同》、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召集人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5.表决及决议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3)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
权;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约束力。
6.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报经中国证监会完成核准或备案程序后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修改
关于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应经过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
事人的同意,并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
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
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3、基金资产清算
(1)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资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资产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②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⑤制作基金资产清算报告;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本《基
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代理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印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
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
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根据英国《银行家》杂
志公布的2009年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总资产排名位列第56位,一级资
本排名位列第49位。截止2009年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超过人民币3.3万亿元,全
年净利润人民币300.75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
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
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
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
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
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努力支持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验资专
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的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开
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开
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则先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从过户与
注册登记人处取得,并负责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⑴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⑵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
人;
⑶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
人;
⑷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对有纸质版对账单需求的客户可提供账单邮寄服务;每月向定制电子对
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数字服务部电话服务
数字服务部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数字服务部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
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各
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制
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电
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将在收到投诉之日起
3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0日,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可
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
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fuwu@huaan.com.cn,service@huaan.com.cn
服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层
邮政编码:200120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
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
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5-29
2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5-29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盘古智能)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7-07
4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7-08
5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7-08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7-08
7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7-12
8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7-12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维科精密)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7-14
10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7-20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华虹公司)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7-28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8-22
13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8-30
14 关于终止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8-31
15 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 2023-09-01
管理人网站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恒兴新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9-19
17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0-24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公募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1-10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京仪装备)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1-23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锦江航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1-29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永达股份)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2-05
22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2-26
23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2-26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永兴股份)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4-01-12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4-01-12
26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4-01-19
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北自科技)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4-01-2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注册地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