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重要提示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5日《关于核准华安
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号)核准。本基
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8月2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四类,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二是与指数相关
的风险,包括指数的授权、编制、差错风险,金融模型风险和跟踪误差风险;三
是境外投资风险;四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基金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托管业务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
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表现截
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4
五、基金的业绩 ............................................................................................................................ 28
六、基金管理人 ............................................................................................................................ 30
七、基金的募集 ............................................................................................................................ 4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4
十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十七、基金托管人 ........................................................................................................................ 79
十八、境外托管人 ........................................................................................................................ 82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8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11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2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38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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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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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基金合同:指《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自同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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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自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美元)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相应币种份
额)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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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
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
机构。
31.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
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
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2.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
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
和撤消
3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跨境工作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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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50.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5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
为人民币份额;以外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统称为外币份
额
5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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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
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外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
进行折算。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
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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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标的指数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所追踪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Nasdaq 100 Index)是以在 Nasdaq 股
票市场的上市公司为基础,选取其中 100 只市值最大的美国本土及国际性非金融
类上市公司组成的股票指数,其 100 只指数成分股均具有高科技、高成长和非金
融的特点,是美国科技产业的代表性公司。指数在反映美国科技产业股票平均收
益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目标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个目标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
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
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因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其他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分
股。在使用替代方法,如投资同行业中相关性较高的股票以替代上述投资受限股
票时,会产生一定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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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7)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
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
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二)海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
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
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美国股票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美国股票市场
的整体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由于美国所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
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等也将对基金的业绩产生影响。另外由于美国的证券交
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
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
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人民币计价,但本基金所投资资产大部分以美
元计价,因此当美元与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
产净值,对于以人民币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将面临由于汇率变动导致的风
险。
3、法律风险
由于美国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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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某些投资行为在美国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
失的可能性。
4、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境外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可以尽可能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税务风险
本基金在美国市场进行投资时,需按照当地税务法律法规就股息、利息、资
本利得等收益向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
到一定影响。美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所以可能须向该国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美国证券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
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各个国家或地区
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但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利率的波动仅间接影响到股市,因此利率风险对
本基金的影响相对较低。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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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
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
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对于采用不同币种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
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根据所赎回币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与纳斯达克 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他产品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
与纳斯达克 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与纳斯达克 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10%”,从投资范围上看,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策略上来,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
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
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3)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 10%”。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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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延期办理;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九)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