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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
重要提示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3年12月5日证监基金字[2003]135
号文件《关于同意设立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的批复》批准发起设立。本基金基
金合同自2003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托管业务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更新
仅涉及调整B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限额,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2年9月20日。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6月14日,有关财务
数据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78
七、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 .................................. 79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88
九、基金的转托管 .................................................. 90
十、基金的投资 .................................................... 9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10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107
十三、基金资产的计价 ............................................. 10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1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8
十八、风险揭示 ................................................... 122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 12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0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146
二十三、基金的支付功能 ........................................... 14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5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
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
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投资人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
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所持有的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及其变化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份额等级: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
各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名驹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董事长,上
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
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意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席办督查
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委员会巡察专
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顾传政女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上海天道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博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工业投资集团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助理、投资部经理、投资
研究部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工会
主席。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周军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担任湖北省体改委副处长,中国证监会
湖北证监局办公室主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副局长,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
(党委组织部)副主任、副部长、巡视员,中证资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监事长,中清汇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问。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融
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亚洲金
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
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学者项目
(GES)学术主任。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2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
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
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7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1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8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2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丽娜女士,硕士研究生,11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上海国际货币经
纪公司债券经纪人。2010年8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交
易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同时担任华
安七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0月起同时担任华
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2月起担任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2021年3月,同时担任华安添颐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同时担任
华安安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2021年3
月,同时担任华安新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
月至2020年1月,同时担任华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5月
至2020年10月,同时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9月
至2021年3月,同时担任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3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华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华安现金润利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1年7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添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李邦长先生,硕士研究生,11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
书.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2010年3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从事基金运营、债券交易和债券研究等工作,2014年9月起担任基金经理
助理,2016年3月至2019年12月担任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3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6年1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鼎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7年12月至2022年2月,同时担任华安鼎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的
基金经理。2021年3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华安现金富利
投资基金、华安现金润利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项廷锋先生,2003年12月30日至2007年5月16日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勤先生,2007年5月16日至2013年8月28日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杨柳女士,2012年11月23日至2013年10月8日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张晟刚先生,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8月30日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贺涛先生,2013年10月8日至2017年7月24日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邹维娜女士,绝对收益投资部高级总监
胡宜斌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445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5.4%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5.5%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
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
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配套规则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评估监察稽核部提交的重要事项,如新产品的推出、新
业务流程的建立、原先业务流程的重大改变、交易对手的选择、新托管机构和代
销机构的引进等。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1)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
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
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②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
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 以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3)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
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1)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2)公司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
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4人,平均年龄34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130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传真:021-58406138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代销华安现金富利货币A(基金代码:040003)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www.95577.com.cn
(1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客服电话:95511转3
网址:bank.pingan.com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6)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8)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7号
客服电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1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20)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599号A座乌鲁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1)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2)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3)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4)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客服电话: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5)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客服电话:(0769) 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6)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7)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客服电话:96528
网址:www.bojx.com
(28)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客服电话:400-83-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9)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客服电话:956020
网址:www.csrcbank.com
(30)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31)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客服电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n
(3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33)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66号23楼,25
楼,26楼,27楼,28楼,37楼,38楼
客服电话:95382
网址:www.hkbea.com.cn
(3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35)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36)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中兴南路1号
客服电话:40008 96528
网址:www.sxccb.com
(3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客服电话:010-66045566,66045577
网址:http://www.txsec.com/
(38)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3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客服电话:400-920-0022,010-85650688
网址:www.hexun.com
(40)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1)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栋标准厂
房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https://www.zhfundsales.com/#/
(42)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客服电话:400-699-7719,010-58349088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
(4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4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客服电话:4000-766-123,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4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ijijin.cn
(5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5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号10楼02单元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52)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客服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5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4)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qh168.com.cn
(55)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客服电话:96699 (浙江) 962699 (上海)0577-96699 (其他地区)
网址:www.wzbank.cn
(56)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57)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客服电话:4007-999-999,4007-999-999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58)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
客服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网址:www.s10000.com
(5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www.icbc-ltd.com
(6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客服电话:400-921-7755,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1)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62)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5A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6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64)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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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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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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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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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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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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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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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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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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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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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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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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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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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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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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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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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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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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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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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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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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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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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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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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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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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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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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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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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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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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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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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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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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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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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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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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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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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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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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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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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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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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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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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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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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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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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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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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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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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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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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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26楼,27楼,28楼,37楼,3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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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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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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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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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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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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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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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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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栋标准厂
房
客服电话:400-839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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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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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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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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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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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客服电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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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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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客服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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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ijijin.cn
(17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客服电话:400888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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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号10楼02单元
客服电话:400-080-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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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客服电话:0877-9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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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74)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qh168.com.cn
(175)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客服电话:96699 (浙江) 962699 (上海)0577-96699 (其他地区)
网址:www.wzbank.cn
(176)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177)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
客服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网址:www.s10000.com
(17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www.icbc-ltd.com
(17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客服电话:400-921-7755,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80)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81)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5A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8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83)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8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楼茜蓉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等级,对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用。本基金设为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 最低金额 0.01元 0.01元
追加认(申)购 最低金额 0.01元 0.01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份 0.01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01份 0.0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两级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两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有关分级业务的具体规则详见2021年10月
29日发布的《关于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级业务规则更新的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等级数量、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传真:021-58406138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三)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时间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与转换时除外。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须为开放日。
2.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
实质影响,并在实施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与转
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
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投资人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待支付的收
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
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
累计至该日的基金收益负值时,则该笔基金赎回申请无效;
5.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的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
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
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
销售网点查询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成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T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人账户。投资人赎回(T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
人于T+1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各销售代理人划往赎回投资
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投资人在全部赎回本基金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待支付的收
益一并结清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
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
累计至该日的基金收益负值时,则该笔基金赎回申请无效(有关投资人待支付收
益的具体内容见基金收益与分配章节)。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转换时,将收取基金转换费用并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以金额为基准。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
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
购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人可根据销售机构的规定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日常申购中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的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转换基金的数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
份。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保留至0.01份;
5、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赎回份额乘以一元确定,保留到0.01元;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均为零。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基金单位价格按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元)
3、本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率
转出金额 =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八)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均为零。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
求的前提下,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
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九)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
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人基金转换确认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办
理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前按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
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暂停基金的申购,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和基
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7.涉及转换的两只基金,其中一只或两只当日不开放。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
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加上转出申请的总数减去申
购申请加上转入申请的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
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5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50%以内(含50%)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
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基
金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三)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的
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提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
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提
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
机构投资者。“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
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
额持有人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
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
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
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
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
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
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
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
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
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
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
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
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
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
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
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投资人办理因
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出让方的基金份
额托管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投资人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
(三)其他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本基金份额转托管时,投资人必须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投资人
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资本保全的情况下,确保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追求
稳健的当期收益,并为投资人提供暂时的流动性储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投资基金,提供投资人于短期资金市场获取投资报酬
的机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价格波动幅度和信用风险低并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短期金
融工具,如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
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待获得有关监管机关的同意或许可后,本基金也将投资于大额转让存单、银
行承兑汇票、经银行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其它金融工具。
(三)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以当期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利率(税前)作为衡量本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四)投资理念
在资本保全前提下,追求高度变现能力和当期收益最大化。
(五)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自身的研究力量,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各种数量模型
工具,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发现和捕捉短期资金市场的
机会,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为投资对象,而短期金融工具本身是风险很低的投资
品种,资本不能保全的风险非常小,因此资产配置的重点在于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和收益最大化两个方面。
据此,本基金在实际操作中将主要依据各短期金融工具细分市场的规模、流
动性和当时的利率环境,建立动态规划模型,通过求解确定不同资产配置比例和
同类资产的基于不同利率期限结构的配置比例。
2、除此之外,还可能使用以下资产配置策略:
跨市场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动态调整
基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比如,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
行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通过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或在银行间市场
融资、交易所市场融券而实现跨市场套利。
跨品种套利策略:即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动态调整
不同利率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比如,短期回购利率低于长期回购利率时,
在既定的变现率水平下,可通过增长长期回购的配置比例,或短期融资、长期融
券而实现跨品种套利。
滚动配置策略: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以提
高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例如,对N天期回购协议可每天进行等量配置,
而提高配置在回购协议上的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利率预期策略:在深入分析财政、货币政策以及短期资金市场、资本市场资
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资产
配置策略。比如,根据历史上我国短期资金市场利率的走势,在年初、年末资金
利率较高时按哑铃策略配置基金资产,而在年中资金利率偏低时则按梯形策略配
置基金资产。
(六)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1、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阶段性的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水平和资产配
置比例做出决议。
2、研究支持
研究发展部对债券或票据的信用进行评级和差别定价、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
率走势等进行分析,主要提出个券选择方面的建议;金融工程小组利用动态规划
模型的风险控制模型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等进行分析,提出组合配置、调整和
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建议;基金注册部门提供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供基金经理
参考。
3、构建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研究发展部及金融工程小组的研究成果,
以及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在授权范围内设计和调整投
资组合。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利用华安投资交易管理系统和华安固定收益管理系统向集中交易
部下达交易指令。
5、归因分析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公司开发的归因分析系统对投资组合中类属配置、期限配
置、品种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归因分析。该归因分析系
统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6、监察稽核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并将稽查报
告提交给相关负责人。
(七)投资操作程序
1、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最终决策下达至基金经理,由基金经理落实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基金经理必须组织研究发展部和金融工
程小组开展进一步策划,对单个投资品种及权重,期限构成和数量等进行进一步
的细化,提出完整的操作规划。
2、交易过程
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部,由交易员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操作
过程中交易员须提出完成组合投资的时间安排和价格控制目标,并开展交易。
3、评估过程
基金运作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投资组合构建执行情况
的评估,主要是评估交易完成进度、交易价格目标的实现情况、构建过程中市场
流动性等变化对基金建仓成本的影响等;二是组合投资构建后对整个组合风险、
收益等的综合评估。
4、归因分析与调整
基金经理在归因分析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市场走势和品种收益率
等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要求对集中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集中
交易部完成投资指令、实现投资组合的调整。
(八)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合计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级以上(含AAA 级)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本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新修订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的,应在新修订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
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应自新修订的《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3、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承销证券;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1
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208,256,683.52 48.54
其中:债券 1,208,256,683.52 48.54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57,152,625.75 26.4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46,298,541.62 21.95
4 其他资产 77,247,968.41 3.10
5 合计 2,488,955,819.30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3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14,199,242.90 14.4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无。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1.05 14.47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13.8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41.8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25.7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2.43 14.47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无。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000,230.20 0.4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057,066.25 4.6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057,066.25 4.6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20,339,540.65 33.16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77,859,846.42 17.40
8 其他 - -
9 合计 1,208,256,683.52 55.6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2103250 21远东租赁SCP012 1,000,000 100,034,333.90 4.61
2 012105239 21象屿SCP013 1,000,000 100,000,100.18 4.60
3 012105337 21国能租赁 1,000,000 99,920,216.77 4.60
SCP002
4 112121452 21渤海银行CD452 1,000,000 99,559,525.11 4.58
5 112110146 21兴业银行CD146 1,000,000 99,365,814.01 4.57
6 012104116 21象屿SCP011 600,000 60,016,977.46 2.76
7 012101968 21中交租赁SCP001 500,000 50,146,270.53 2.31
8 190303 19进出03 500,000 50,036,439.33 2.30
9 012102241 21国药租赁SCP004 500,000 50,026,761.29 2.30
10 210301 21进出01 500,000 50,020,626.92 2.30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23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62%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833%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无。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无。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
收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维持在1.00元。
9.22021年7月21日,兴业银行因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被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闽汇罚〔2021〕5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300.1053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13日,兴
业银行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银
罚字〔2021〕26号)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7日,渤海银行因地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贷款不合规、违规向资本
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事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保监罚决字〔2021〕13号)给予罚款97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基金投资21兴业银行CD146、21渤海银行CD452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投资制度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9.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356,191.64
3 应收利息 8,893,339.24
4 应收申购款 37,998,437.53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77,247,968.41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时
间2021年6月30日):
华安现金富利货币A
阶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③ ②-④
2021/1/1-2021/6/30 1.0032% 0.0012% 0.1736% 0.0000% 0.8296% 0.0012%
2020/1/1-2020/12/31 1.7816% 0.0015% 0.3510% 0.0000% 1.4306% 0.0015%
2019/1/1-2019/12/31 2.1876% 0.0008% 0.3500% 0.0000% 1.8376% 0.0008%
2018/1/1-2018/12/31 3.1443% 0.0028% 0.3500% 0.0000% 2.7943% 0.0028%
2017/1/1-2017/12/31 3.7619% 0.0014% 0.3500% 0.0000% 3.4119% 0.0014%
2016/1/1-2016/12/31 2.3555% 0.0013% 0.3510% 0.0000% 2.0045% 0.0013%
2015/1/1-2015/12/31 3.4078% 0.0035% 0.3500% 0.0000% 3.0578% 0.0035%
2014/1/1-2014/12/31 4.4721% 0.0045% 0.3500% 0.0000% 4.1221% 0.0045%
2013/1/1-2013/12/31 3.8845% 0.0029% 0.3500% 0.0000% 3.5345% 0.0029%
2012/1/1-2012/12/31 4.0124% 0.0029% 0.4201% 0.0002% 3.5923% 0.0027%
2011/1/1-2011/12/31 3.5206% 0.0028% 0.4697% 0.0001% 3.0509% 0.0027%
2010/1/1-2010/12/31 1.8614% 0.0022% 0.3600% 0.0000% 1.5014% 0.0022%
2009/1/1-2009/12/31 1.4998% 0.0033% 0.3600% 0.0000% 1.1398% 0.0033%
2008/1/1-2008/12/31 3.3029% 0.0064% 0.6875% 0.0003% 2.6154% 0.0061%
2007/1/1-2007/12/31 3.4896% 0.0014% 0.7577% 0.0000% 2.7319% 0.0014%
2006/1/1-2006/12/31 1.9042% 0.0019% 0.7200% 0.0000% 1.1842% 0.0019%
2005/1/1-2005/12/31 2.4646% 0.0021% 0.7200% 0.0000% 1.7446% 0.0021%
2004/1/1-2004/12/31 2.5125% 0.0014% 0.7220% 0.0000% 1.7905% 0.0014%
2003/12/30(基金合同生效日)-2003/12/31 0.0164% 0.0099% 0.0039% 0.0000% 0.0125% 0.0099%
华安现金富利货币B
阶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1/1-2021/6/30 1.1234% 0.0012% 0.1736% 0.0000% 0.9498% 0.0012%
2020/1/1-2020/12/31 2.0259% 0.0015% 0.3510% 0.0000% 1.6749% 0.0015%
2019/1/1-2019/12/31 2.4329% 0.0008% 0.3500% 0.0000% 2.0829% 0.0008%
2018/1/1-2018/12/31 3.3916% 0.0028% 0.3500% 0.0000% 3.0416% 0.0028%
2017/1/1-2017/12/31 4.0106% 0.0014% 0.3500% 0.0000% 3.6606% 0.0014%
2016/1/1-2016/12/31 2.6017% 0.0013% 0.3510% 0.0000% 2.2507% 0.0013%
2015/1/1-2015/12/31 3.6561% 0.0035% 0.3500% 0.0000% 3.3061% 0.0035%
2014/1/1-2014/12/31 4.7218% 0.0045% 0.3500% 0.0000% 4.3718% 0.0045%
2013/1/1-2013/12/31 4.1339% 0.0029% 0.3500% 0.0000% 3.7839% 0.0029%
2012/1/1-2012/12/31 4.2617% 0.0029% 0.4201% 0.0002% 3.8416% 0.0027%
2011/1/1-2011/12 3.7680% 0.0028% 0.4697% 0.0001% 3.2983% 0.0027%
/31
2010/1/1-2010/12/31 2.1059% 0.0022% 0.3600% 0.0000% 1.7459% 0.0022%
2009/12/23(基金分级生效日)-2009/12/31 0.0465% 0.0027% 0.0089% 0.0000% 0.0376% 0.0027%
*注:自2009年12月23日起,本基金实行销售服务费分级收费方式,分设
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
重要说明: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集中支付收益,结
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此外,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
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
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
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短期金融工
具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6.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三、基金资产的计价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人
民币1.00元。
(一)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
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四)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计价程序
在计价日,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
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计价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因买卖证券差价关系,本基金存在日净收益为负值的可能。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
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
相应的基金份额;此外,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
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
配,直到分完为止。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
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
将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日支付的,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
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
为负值,则将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按日支付。各基金份额级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
不同, 本基金同一级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级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6.在不影响投资人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截止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
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
一致后按日支付收益的,每日收益结转亦不再另行公告。
每万份基金份额当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
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01元,第六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7日年化收益率(%)=
Ri为最近第i公历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至小数点后第三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
H = E ×0.0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B级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某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所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各级基金份额
对应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各级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持续销售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3.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上述费
用具体的费率、计算公式、收取使用方式等内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
日常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关于转换费用的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
临时公告。
(三)其他费用
(1)证券交易费用
(2)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
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及配套规则、《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
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 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基金所持有的该证券
不能按正常的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在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
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5、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6、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7、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 暂停期间公告;
20、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基金收益公告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以
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相同的风险(例如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但由于本基金是
对低风险和稳定收益类短期金融工具进行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上述风险在本基金
中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一)基金投资所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该工具可能会因为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
策、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
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
响到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
3.税收政策风险
由于本基金是低收益低风险品种,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将对本基金的收益产
生重要影响。
4、利率风险
由于短期金融工具对利率变动相对敏感,因此央行利率政策的变化将直接对
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另外,在基准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市场的短期利率也会
发生变化,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率
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
能兑付的风险。
7、流动性风险
本流动性风险,主要指短期金融工具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和基金资产存在的流
动性风险。前者源于我国短期资金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比如短期债券缺乏和票
据市场参与者范围较窄,导致流动性较差;后者则是基金资产可能存在变现障碍,
比如将基金资产配置在回购协议上以后,将导致该部分基金资产流动性的丧失。
此外,短期资金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还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
性差。同时债券投资可能会发生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流动性不均匀的问题。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
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
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本基金在投资中还可能碰到单个投资品种之间流动性不均匀问题。由于单个
投资品种的流动性高低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投资
品种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具体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市场价格产生比较大
的影响,增加实际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债券投资中个券停牌等情
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及基
金转换”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价格波动幅度和信用风险低并具有高
度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如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
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从投资范围上看基金资产流动
性良好;
2)从投资策略来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自身的研究力量,利
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各种数量模型工具,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
略,发现和捕捉短期资金市场的机会,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3)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符
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投资策略及资产的流动性来看,流动性风险
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
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延期办理;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七、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中“(十
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七、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中“(十
一)拒绝或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七、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中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强制赎回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七、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中
“(八)申购与赎回的费用”的相关内容。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8、特殊风险
主要是各具体品种所面临的特殊风险,例如,在进行票据投资时,除以上风
险外,还面临票据的真假识别风险、延付或托收风险、票据保管风险等。
(二)基金经理的投资操作产生的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也可能表现在单个投资品种的选择上。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短期金融投资工具也逐步
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
风险,例如商业承兑汇票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可转换大额存单带来的利率风险等。
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
投资风险。
(三)基金运作所面临的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
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人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
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
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合法获准执业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基金资产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运用本基金资产;
(2) 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销售服务费;
(4)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以最近
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5)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因计价错误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
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
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
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
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
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
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4)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求偿权;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
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
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③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④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⑥其他注意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
②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④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在公证机构监督
下形成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的,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
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查阅。对投资者
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
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
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
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
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或有关证券
法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
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
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
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
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发起
人在银行开设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基金发行结束后,由基金
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投资者的有效申购资金应于T+2日划入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
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
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6.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
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债券的过户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
全部分配,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截止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附后),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可
分配收益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和收益计算结
果复核后,盖章确认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
份基金份额的收益和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则先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
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将在收到投诉之
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20日,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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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基金的支付功能
(一)支付实现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销售代理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进行现金支付划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运用银行账户实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持有的
相应价值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
(二)支付选择
在支付功能开通后,投资人可选择是否要求此项服务。
(三)支付条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有权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用和基金资产规模
或其他条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设立支付限制。
(四)支付收费
使用本基金与银行有关账户连接实现支付功能的投资人可享受所连接银行账户
的费率政策,并遵守该银行账户的相关规则。
(五)违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违反支付规则时,基金销售代理人有权取消持有人的支付指令;
出现恶意侵害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基金销售代理
人有权依法要求该持有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声明事项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3-06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3-09
3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3-10
4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华安现金富利货币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3-10
5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华安现金富利货币B)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3-10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3-12
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盈米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3-24
8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3-30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4-13
10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4-21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5-12
12 关于终止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6-07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6-15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7-13
15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7-20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8-12
17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8-30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基金直销申购资金专户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9-11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9-14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10-12
21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10-27
22 关于修改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1-10-29
协议的公告 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3 关于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级业务规则更新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10-29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10-29
25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10-29
26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10-29
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11-02
28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3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11-02
29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华安现金富利货币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11-02
30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华安现金富利货币B)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11-02
3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投资者开户证件类型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11-20
32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12-27
33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12-27
3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2-01-06
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35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01-21
3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01-2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www.huaan.com.cn)进行查阅。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