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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9月22日起对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方案概要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销售市场区域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本基金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代码:050004);本基金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代码:016751);本基金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的,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R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2)基金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申购、赎回数量限制以及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均与原有A类基金份额和R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但相关费率有所差异,如下表所示:
费率结构 基金分类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 份额 申 购 费
率
R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0.00%
R 类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5%,具体 收费 方式请 关 注
本 基 金 R 类 基 金 份 额 代
销机构的公告。
50 万≤M<500 万 1.20%
500 万≤M<1000 万 0.60%
M≥1000 万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 份额 赎 回 费
率
R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 天 1.50% 1.50%
0.125%
7 天≤Y<30 天 0.50% 0.50%
30 天≤Y<两年 0.50%
三年>Y≥两年 0.25% 0.00%
Y≥三年 0%
管理费率(年费率) 1.50%
托管费率(年费率) 0.25%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00% 0.40% 0.00%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代销机构 10 元 10 元 10 元
直销机构 10 元 10 元 1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代销机构 10 元 10 元 10 元
直销机构 10 元 10 元 10 元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 份(按交易账户统计)
10 份 (按 交 易 账 户 统
计)
10 份(按交易账户统计)
注:1年指365天
1.各代销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其他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等,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对《基金合同》有关内容的修改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无)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 推广 、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C 类基金 份额:本 基金 在中国 大陆市 场 销 售 的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
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 售市
场区域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
别
A 类基金份额: 本在中 国大陆 市场销 售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R 类基金份额: 在中国 香港市 场销售 的
基金份额,称为 R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基金申购费用、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销
售市场区域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 份额:本 基金 在中国 大陆市 场销 售 的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本 基金 在中国 大陆市 场 销 售 的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
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R 类基金 份额:本 基金 在中国 香港市 场销 售 的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R 类基金份额
第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0)复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基 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0)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0)同一类别的每份同类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一)召开事由
(3)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 标 准 (但 根 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一、(一)召开事由
(3) 提高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或提 高
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 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无)
一、(一)召开事由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变更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后续序号相应修改)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认购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 售市 场区域 不同划 分为 A 类、R 类两 类
基金 份额 类别。 两 类基金 份额 单独设 置基金 代码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基金申购费用 、 销售服 务费 收取方 式、销
售市场区域等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 为不同 的类 别。 本
基金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 ,在投 资者申 购基金 时收
取申购 费,不收 取销 售服务 费的基 金 份 额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在中 国 大 陆 市 场 销 售 的 ,在 投 资 者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 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 基金 份额;本
基金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 的,在 投资者 申购基 金时 收
取申 购费,不 收取 销售服 务费的 基 金 份 额 ,称 为 R 类
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单 独设置 基金代 码,分 别计
算 和公告 各类 基金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申
购与赎回
两类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业务 均适用 本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本基金两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并 与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
4、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率最高 不超 过 3%,对
持 续持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其他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
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 份额×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值×后端
申购费率
3、T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4、申购份 额的处 理方 式: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 后,以当 日基 金份额
资产净 值为 基准计 算,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后保 留到 小
数点后两位。
5、赎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应的 费用 ,计算结 果四舍 五入 后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二
位 ,本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四
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6、本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列入 基金
资产,主 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各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均适用 本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该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本基金 各类份 额申 购 、赎 回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并 与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R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由申 购人 承担,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申 购 费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和 销 售 。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 不超 过 3%,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A 类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 其他 A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基 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见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3、T 日的各 类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当 日该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 结果四 舍五入 后保 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该 类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 四舍 五入后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二 位,本基 金各 类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R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申 购人承 担,不列 入基 金
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 售、注册 登记等
各项费用。 A 类基金份额和 R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赎回人承担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 优 先 权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为 依 据
计算赎回金额
(3)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为一 天,第二 个工 作日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转 入 第 二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有 优先 权并以 该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3)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 天,第二 个工 作日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 公告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按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按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是计 算基金 申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
础。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估值目的
依据经 基金资 产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 基金申 购与 赎回价 格
的基础。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错 误偏 差达到 该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错
误 偏差 达到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无)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后续序号相应修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R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 销 售 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
基金销 售服务 费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费 每日计 算,逐 日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月支 付,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两个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 若 遇 节 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R 类份额 的分 红方式 仅为现 金分 红;其余 份
额类 别的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 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
资,投资人 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红利 发放
日 的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 各类基 金份 额在费 用收取 上不 同,其对 应的
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R 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 金分 红;其余 份
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
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红利 发放
日的单 位基金 资产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对 各类 基金份 额
分别 选择 不同的 分红方 式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 用收取 上不 同,其对 应的
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在 指定网 站披 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不 晚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指 定 网 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者 营 业 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日
的次 日,在指 定网站 披露 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
15、管理费 、托管费 、申购 费、赎回 费等费 用计 提标准 、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 额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分 之 零
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基金 定期报 告、更 新的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等 相 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 指定网 站披 露一次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不晚于 每个开 放日 的 次 日 ,通 过 指 定 网 站 、基 金
销售机 构网 站或者 营 业 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 、申购费 、赎回 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何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 价错误 达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 告、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基 金产品 资 料 概 要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等 相 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三、对《托管协议》有关内容的修改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订后托管协议内容
一、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七、资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净值差错处理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 错误偏 差达 到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当 估值错 误偏 差达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本基金 R 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
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红
利 发放 日的单 位基金 资 产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再投 资;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 上不 同,其对 应
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本基金 R 类份额的分 红方式 仅为现 金分 红;其余 份
额类别的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 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
资,投资人 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红利 发放
日 的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进行再投 资,且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对 各类 基金份 额
分别 选 择 不 同 的 分 红 方 式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 各类基 金份 额在费 用收取 上不 同,其对 应的
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四、基 金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R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计 算方
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 若 遇 节 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修订自2022年9月22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