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五、基金的存续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3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21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 22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3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十二、基金托管 ................................................... 42
十三、基金的销售 ................................................. 43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4
十五、基金的投资 ................................................. 45
十六、基金的融资 ................................................. 50
十七、基金的财产 ................................................. 51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 62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二十四、业务规则 ................................................. 72
二十五、违约责任 ................................................. 73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 74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二十八、基金合同摘要 ............................................. 70
一、前言
(一)订立《博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博时新兴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
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8月7
日,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本基
金,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裕华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博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同: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裕华基金: 指裕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新
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 指《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定》: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
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裕华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
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起始日,原《裕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起失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
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费用类别: 指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据其选择以
前端或后端收费方式缴纳认购/申购费用所划分成的
不同份额级别类型;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基于中国经济正处于长期稳定增长周期,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并积极投资于
全市场各类行业中的新兴高速成长企业,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裕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2015年8
月7日,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博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裕华证券投资基金原名为“金越证券投资基金”,金越证券投资基金由原“金
信基金”、“温信基金”、“盐信基金”、“金信受益”、“绍信受益”、“浙
工受益”于1999年10月30日,根据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及《关
于浙江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99)26号)合
并而成。2000年6月28日,“金越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更名为“裕华证券投资
基金”。
1999年11月2日,原“金信基金”、“温信基金”、“盐信基金”、“金
信受益”、“绍信受益”、“浙工受益”摘牌。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合并后的
“金越证券投资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
存续期为:1992年12月31日至2007年7月。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裕华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
人权益数据转登记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申请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日。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
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
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同一费用类别下的基金
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同一费用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
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
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及转出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人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
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
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
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接
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
内通过指定媒介及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