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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 6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8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9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1
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14
八、基金持有人大会 ............................................................................................................. 1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19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 20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 21
十二、基金的成立 ................................................................................................................. 22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2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28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 29
十六、基金的销售 ................................................................................................................. 30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 ......................................................................................................... 30
十八、基金的投资 ................................................................................................................. 31
十九、基金的融资 ................................................................................................................. 35
二十、基金资产 ..................................................................................................................... 35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35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 37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39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0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40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45
二十七、业务规则 ................................................................................................................. 47
二十八、违约责任 ................................................................................................................. 47
二十九、争议处理 ................................................................................................................. 47
三十、基金契约的效力 ......................................................................................................... 48
三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 48
三十二、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49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订立《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
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契约的当事
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时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本基金契约的
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
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契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 义
本基金契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指本《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
本契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7、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 《信托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0、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
11、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试点办法》;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元:指人民币元;
15、 基金契约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
16、 基金发起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
册等;
20、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1、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2、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3、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
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5、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契约》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6、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7、 基金成立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
停止发行,并宣告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成立的日期;
28、 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9、 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期限;
3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无特殊说明本《基金契
约》中以“日”为时间计算单位时皆指“工作日”;
31、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32、 申购: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33、 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
行为;
34、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
交易的行为;
35、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6、 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7、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8、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0、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2、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
他合法收入;
4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
值的过程;
48、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
他对本契约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9、 不可抗力: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契约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居民储蓄业务;外汇
存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持
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
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
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4.根据本《基金契约》规定销售基金单位;
5.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
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
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9.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
义务;
11.依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资产;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
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3.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办理或委
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
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契约》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契约》
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
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
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
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
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信托法》、《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
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负责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及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
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保存基金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
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投资于基金;
2.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3.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规定
的情形之外,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基金资
产;
6.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基金资产
进行相互交易;
7.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
8.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基金契约》及其他规定所禁止的其它任
何行为。
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
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
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
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
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下,
该部分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要求后
的15天内就是否召集该持有人大会做出书面答复,如同意召集,应承诺在收到书面要求的
30天内发出会议通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15天内做出书面答复,或
书面答复不行使召集权,或未就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做出承诺,则由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书面
要求的30天内做出书面答复,并发出会议通知;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于上
述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并发出会议通知,则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持有
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定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
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3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
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
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
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后按本
基金契约的规定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
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
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契约、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
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
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在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
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
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
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
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
权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
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
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单位面值: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认购份数保
留至0.01基金单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六)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
所有。
十二、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
(二)基金的成立
1.设立募集期内,达到前述基金成立条件,基金可以成立。
2.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三)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
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
2.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
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设立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
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
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
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
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契约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
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
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将按照赎回当时适用的费率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所收取赎回费将归入基金资产
或作为注册登记费及其他手续费支出,具体比例以招募说明书公布的比例为准。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单位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
位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
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
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
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
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
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
承。
2. “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遗赠”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 “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单位因基金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
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 “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单位从某一家庭
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
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单位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
8.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
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单位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
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
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
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
单位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单位分配给
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
有的基金单位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
11.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其中,
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
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原
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统一申请办理。
(三)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分两步完
成,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工作
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
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四)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五)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单位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
投资)一并冻结。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
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
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托管人按照下面的方法和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根据《暂行办法》、《核算办法》、《基
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
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
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
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六、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
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开放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争资本本金安全和流动性前提下超过业绩基准,在追求长期稳定增长的同时不放
弃短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存托凭证)、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
况下,本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产25%-95%;债券资产0%-70%;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基金投资于服务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投资理念
积极投资,分享以服务业(第三产业)为代表的经济领域快速增长带来的潜在收益。
(四)投资策略及选股标准
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证券市场中长期预期收益率并制定资
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一系列定性、定量指标选择服务业及其他产业内各行业具
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获取稳定的长期回报。
1.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证券市场中长期预期收益
率的基础上,制订本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
范围。
2.股票选择
在选择服务性行业等行业内的上市公司时,本基金结合各行业的特点,确定不同的选股
标准,据此选定各行业内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这类企业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企业即将或已经经历了一段快速成长期,步入稳定发展阶段,企业具备较强的抗
风险能力,已经或即将成为行业的龙头、优势企业,企业经营在相对稳健的同时能够保持一
定的持续成长能力;
(2)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强,盈利能力稳定,主营业务利润率和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率居于业内前列;
(3)对于属于新型服务业的企业,重点考察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情况,纳入投资组合
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应处于行业前列;
(4)对于属于传统服务业的企业,重点考察其主营业务利润在全行业内所占的比例,
即考察企业盈利能力,纳入投资组合的企业,其盈利能力应处于行业前列,同时,企业的管
理团队比较稳定,能够持续有效地运作;
(5)企业在服务提供、产品开发、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有良好的市场
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3.债券选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以分散风险以及调节投资于股
票可能带来的收益波动,使得基金收益表现更加稳定;同时满足基金资产对流动性的要求。
本基金在进行债券投资时,重点分析利率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面情况,综合考虑利率变
动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大小、市场流动性因
素;另一方面考虑宏观经济数据,包括通货膨胀率、商品价格和GDP增长等因素。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投资基准指数=沪深300×80%+中债总指数×20%
(六)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
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基金小组和资产配置委员会综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货
币环境、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按照基金的契约规定,提出下一阶段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的配置比例。并制订基金在其他重要股票资产类别上的具体配
置计划。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4.基金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考本公司研究部和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
报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
5.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在复核投
资指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制
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稽核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基金小组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
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8.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
资程序作出调整。
(七)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第4、5项外,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
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
(八)禁止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
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
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
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
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规则的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
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是指取得
债券成本(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是指银行间同业市场公布的加权平均净价,如果该日没有
交易的品种,以最近一日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如该债券长期没有交易或交易异常,按第6
条处理;当成本与市价不一致时,取最低价;
6.按财政部财会〖2001〗53号文精神,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
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
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7)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10.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和公告净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单位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单位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制订的业
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及《托管协议》的相关规定。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成立前的律师费、
和会计师费从基金认购费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持有
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
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
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
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
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
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日内公告。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净值信息、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
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21.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开放式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
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
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七、业务规则
基金持有人应遵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制定、修改若构
成对基金契约的实质修改, 则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对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形成决议。
二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
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
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进
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
偿。
二十九、争议处理
(一)本《基金契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契约》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契约》有关
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
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契约》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
继续履行。
三十、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本《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
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契约》对基金作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本《基金
契约》对基金作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相应
的基金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契约》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
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
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
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契约终止。
三十二、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见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