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06月13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2008年3月26日《关于核准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8]436号)和2008年4月10日《关于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
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8]122号)核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27日
正式生效。
根据2014年8月8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5年7月16日更名为“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于2015年8月3日
发布相关公告。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本基金属于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元发售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5月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5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60
九、基金转换 ................................................................................................................................. 69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73
十一、基金的投资 ......................................................................................................................... 75
十二、基金的业绩 ......................................................................................................................... 84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 86
十四、基金的财产 ......................................................................................................................... 87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88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9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2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二十、风险揭示 ........................................................................................................................... 100
二十一、差错处理 ....................................................................................................................... 10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105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7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3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并于2014年7月7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
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
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
格。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
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2017年12
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安国勇先生,联席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
国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
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
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
员、总裁。
尤彦媚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曾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05年5月起任职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Mark H.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
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
全球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全球审计主管。现任
DWS Management GmbH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Holger Wilhelm Naumann先生,董事,德国籍。曾任DWS Investment GmbH子公司管
理、业务发展、业务区域控制欧洲负责人,DWS资产管理(德国)管委会成员、COO,DWS资
产管理(欧洲)COO,RREEF Management GmbH RREEF德国负责人,DWS全球 COO,德意志资
产管理全球COO, DWS管理委员会成员、亚太区负责人,现任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董事会主席、亚太区负责人。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
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
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中
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商学院院长兼MBA教育中心主任。现
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特
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年到2008年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
部担任研究投资工作。2008年到2013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
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年10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
总经理(MD)、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年3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袁管华先生,监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司副处长、银行监管一司处长;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处长,江西监管局副局长、党委委
员;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正局级巡视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副监事长。
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监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年10
月至2010年12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执行总监。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
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
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年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 首席风险官及投资总监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2010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
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
理、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GARP策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
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
展中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
理部副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年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
海GARP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
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
人、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肖觅先生,管理学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9年7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研究部,先后任钢铁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研究员等职位,现任
大周期研究总监。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12月24日任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8月5日任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9日至今任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0年4月15日至今任嘉实基础产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6月5日至今任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19日至今任嘉
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19日至今任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23日至今任嘉实核心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2年2月11日至今任嘉实品质蓝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5月26日至今任嘉实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永,硕士研究生,6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所研究员。2017年9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任研究员。2022年6月1
日至今任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俣豪,硕士研究生,6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理。2018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据化研究中心,任
产品经理。2022年6月1日至今任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刘红辉先生,管理时间为2008年5月27日至2010年5月8日;党开宇女士,管理时
间为2008年5月27日至2010年6月8日;张弢先生,管理时间为2010年6月8日至2015
年4月10日;陈少平女士,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至2018年11月1日;张丹华先
生,管理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张露女士,管理时间为2018年11
月27日至2022年6月1日。
4、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首席风险官张敏女士,裕远
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邵健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谭丽女士,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归凯先生,
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姚志鹏先生,大制造研究总监刘杰先生,大消费研究总监吴越先生,大
周期研究总监肖觅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
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11)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2)中国证监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人员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收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4)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5)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16)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17)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
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权益类
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
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
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
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
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
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
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0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58只,
QDII基金4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2单元21层04-05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罗毅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6层
电话 (0755)84362222 传真 (0755)84362284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华润大厦B座3101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1366 号万象城华润大厦B座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邵琦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1802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陈寒梦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新街口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23层B区
电话 (025)66671118
联系人 潘曙晖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金融中心36层05-06单元
电话 (020)29141918 传真 (020)29141914
联系人 陈寒梦
2、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95580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http://www.95577.com.cn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1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1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或95501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962528上海、北京地区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6层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20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85605006 传真:(010)85605345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21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22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顾伟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2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554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2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2111802 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2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2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刘静 电话:(025)86775044 传真:(025)86775376 客服电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27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 联系人:寇廷柱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客服电话:400-699-6588 网址:http://www.lsbchina.com
28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清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 88995217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http://www.wzbank.cn/
29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黄惠琼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099 客服电话:027-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3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3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32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30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常志勇 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33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董鹏程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客服电话:(0379)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34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联系人: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http://www.uccb.com.cn
35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理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36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6号大连银行华昌支行3楼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联系人:沈宗达 电话:0411-82311936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37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邓新权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http://www.hrbb.com.cn
38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潮路158号稠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张予多 电话:(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07 客服电话:(0571)96527、400809652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3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40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国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41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42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13951229068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43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谢铁军 联系人:黄怡 电话:0512-57379810 传真:0512-57370750 客服电话:0512-96079 网址:http://www.ksrcb.cn/
4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戴一挥 电话:020-22389188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020-961111 网址:http://www.grcbank.com
45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46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宇龙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 网址:http://www.jlbank.com.cn/publish/portal0/
4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48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2 网址:http://www.urcb.com
49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4000096636 网址:http://www.whccb.com/
50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网址:http://www.tf.cn
51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孔颖 电话:0633-80815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电话:4006896588 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52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吴白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53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章伟东 联系人:孔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borf.cn/
54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朱朋远 联系人: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82650 客服电话:4008296596 网址:http://www.lwrcb.com/
55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廖雪 电话:0757-86329832 传真:0757-86266631 客服电话:96138 网址:http://www.nanhaibank.com/
56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57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张华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58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鑫远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卫忠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http://www.hrxjbank.com.cn
59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黄定表 联系人: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qbank.com/
60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海 联系人:黎荣荣 电话:18092299120 传真:0851-86851953 客服电话:4001196033 网址:http://www.bankgy.cn
61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李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客服电话:400-11-96668 网址:http://www.qrcb.com.cn
62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仁江 联系人:姬娜 电话:022-84819689 传真:022-84819692 客服电话:(022)96156 网址:http//www.tjbhb.com
63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 联系人:周佩玲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http://www.guilinbank.com.cn
64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汤宇 联系人:游丹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客服电话: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65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hrcb.com/
66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诺金 联系人:田力源 电话:0371-61910219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67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健 联系人:林婉 电话:0592-2078888 传真:0592-2078888-6702 客服电话:400-623-623 网址:http://www.xib.com.cn
6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院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
69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电话:024-82280563 网址:jinjiwo.com
70 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17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峣 电话:022-59006885 网址:www.jsrxfund.com
71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7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7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7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7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号邮电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静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7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7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400-021-8850 传真:--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78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79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80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81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18层b 法定代表人:赵嘉荣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82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8号新金桥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730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66-95156 网址:http://www.tonghuafund.com
83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8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85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86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87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709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010-68292745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88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8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0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91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郑雅婷 电话:010-53579668
9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93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9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9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96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97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98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88号A、B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http://www.cmiwm.com/
99 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纪路 联系人:朱荻、顾慧兰 电话:4000221008 网址:http://www.gfund.com/gjcf
100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729S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www.qiangungun.com
101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18519215322 传真:010-59013828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0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103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10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赵文栋 电话:010-63632878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0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10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0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0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10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11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11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1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11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陈玲玲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11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1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西塔楼21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12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2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6、10、12、15、16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
12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6层、12层、13层、22层、25-27层、 29层、32层、36层、38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王凤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12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12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网址:http://www.cgws.com
1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127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128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12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13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3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13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3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13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funds.com
13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3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13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中航资本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13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13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14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 - 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0571)96336、962336(上海地区) 网址:http://www.ctsec.com
14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4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4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14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14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4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14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148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149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15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张玉莛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15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15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5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15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5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15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71-5530903 客服电话:95563(全国) 网址:http://www.ghzq.com.cn
157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http://www.cfzq.com
15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15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http://www.csco.com.cn
16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9、16-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6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16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6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16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165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路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董晶姗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http://www.grzq.com
166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67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布前 电话:(010)68085771 传真:(010)68086282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cn
16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杨洪飞 电话:0755-83007323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http://www.vsun.com
169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丛阳 电话:18301984801
传真:021-20655577 客服电话:956011 网址:http://www.huajinsc.cn
17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3-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71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17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华旭国际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17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xsdzq.cn
17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7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
香苑恒泰证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http://www.cnht.com.cn
17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17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倪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电话:68777877 网址:http://www.shhxzq.com/
17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7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http://www.jhzq.com.cn/
18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层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18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4999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182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进海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18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17层法定代表人:CHEN ZHENG JAMES联系人:孙博文电话:010-83363101传真:010-83363072客服电话:400-166-1188网址:8.jrj.com.cn
18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章知方联系人:陈慧慧传真:8610-65884788客服电话:4009200022网址:http://www.hexun.com/
185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联系人:谭广锋电话:0755-86013388-80618传真:-客服电话:95017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或http://www.txfund.com
186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盛超联系人:林天赐电话:010-59403028传真:010-59403027客服电话:95055网址:http://www.baiyingfund.com
18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人:屠彦洋电话:95021传真:(021)64385308客服电话:400-1818-188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8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法定代表人:祖国明联系人:韩爱彬电话:021-60897840传真:0571-26697013客服电话:400-0766-123网址:http://www.fund123.cn
18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强联系人:林海明传真:0571-86800423客服电话:952555网址:http://www.5ifund.com
19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联系人:冯鹏鹏电话:025-66996699-887226传真:025-66996699-887226客服电话:95177网址:http://www.snjijin.com/
191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法定代表人:张俊联系人:张蜓电话:021-20219988-37492传真:021-20219923客服电话:021-20292031网址:https://www.wg.com.cn/
19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法定代表人:穆飞虎联系人:韩宇琪电话:010-62675768传真:010-62676582客服电话:010-6267 5369网址:www.xincai.com
19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黄祎联系人:徐亚丹电话:021-68882280传真:021-68882281客服电话:400-799-1888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19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陈祎彬联系人:郑理电话:021-20665952传真:021-22066653客服电话:4008219031网址:http://www.lufunds.com
19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法定代表人:肖雯联系人:邱湘湘电话:020-89629019传真:020-89629011客服电话:020-89629066网址:http://www.yingmi.cn
196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法定代表人:温丽燕联系人:高培电话:0371-85518395 4000-555-671传真:0371-85518397网址:https://www.hgccpb.com/
197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法定代表人:李骏联系人:隋斌电话:4000988511传真:010-89188000客服电话:95118网址:kenterui.jd.com
198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法定代表人:李楠联系人:侯芳芳电话:010-61840688传真:010-61840699客服电话:400-159-9288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99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8楼法定代表人:杨新章联系人:张爽爽电话:021-68595976传真:021-68595766客服电话:952303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200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法定代表人:顾敏联系人:邹榆电话:95384传真:-客服电话:95384网址:http://www.webank.com/
注:以上代销机构仅代销嘉实研究精选混合A份额。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65890661 传真 (010)65176801
经办律师 黄伟民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核准日期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3
月26日《关于核准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436号)。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自2008年4月22日起至2008年5月22日止
2.募集方式及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3.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及利息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认购价格=基金份额面值+认购费
3、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元 1.2%
5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27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直销
业务办理时间为:9:30-15:00;代销业务办理时间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
因,应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时间为准。本基金为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
基金业务的时间根据香港地区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2008年7月8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本基金两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与托管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
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A类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但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
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
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H类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H类份额
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A类份额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
某笔赎回导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H类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
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元≤M<200万元 1.2%
200万元≤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
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
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2020年4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自2020年4月3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直销中心柜台及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的
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
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
率折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符合人社部规定的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
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H类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由香港销售机构在此范围内自行确
定。
注:2013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2013年4月12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
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
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T)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0.20%
1年≤T 0.10%
T≥3年 0.00%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
的公告。
2、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7天 1.50%
7天≤M<365天 0.50%
365天≤M<730天 0.25%
M≥730天 0
本基金H类份额赎回费率为0.125%。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A类份额持有人,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将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部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收取的基金赎回费
中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对于H类份额持有人收
取的基金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
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提出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00 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2%
净申购金额(元,C) 108,374.38 1,086,956.52
申购费用(元,D) 1,625.62 13,043.48
申购份额(E=C/1.1) 98,522.16 988,142.29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净赎回金额为赎回
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
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 1.30 1.4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D)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
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
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
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
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
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H类基金份额在香港的销售规模达到基金总资产的5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发生上述第(1)、(2)、(3)、(4)、(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本基金 H 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H 类
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2008年7月28日。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嘉实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
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交易限制及转换名单
可从各基金相关公告或嘉实官网基金详情页面进行查询。
(三)基金转换费率及计算方式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
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0申购费用基金向非0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0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0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
惠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① 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② 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
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
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四)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
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时,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
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
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
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d)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f)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
(g)当继续接受转入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h)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i)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j)当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转入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转入金额上
限;
(k)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l)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
款项: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d)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发生继续接受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f)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
(g)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h)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
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
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
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
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
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
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
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
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
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
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
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
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
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
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
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持续、系统、深入的基本面研究,挖掘企业内在价值,寻找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
上市公司,以获取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
存托凭证)、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60%~95%,债券0~40%,权证0~3%,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基本面研究,精选个股,长期投资。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配置,通过精选策略构造股票组合,剩余资产将配置
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1、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组合的构建完全采用“自下而上”的精选策略,基金管理人依托本公司研究平台,
组建由基金经理组成的基金管理小组,基于对企业基本面的研究独立决策、长期投资。
投资模式的特点归结为:
1)研究驱动。通过系统、细致、前瞻性的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发掘具备成长性、能
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
2)长期持有。在上述研究基础上,主要采取买入并长期持有的策略,降低换手率,以
提高长期回报;
3)多组合经理模式。本基金由多个基金经理共同管理,各基金经理独立决策,对各自
管理的资产部分负责,通过这一模式以保持基金业绩的稳定性与长期一致性。
基于企业内在价值进行长期投资,是国际资产管理领域内较为成熟的做法。过去几年
中,证券市场逐渐成熟,公司基本面与股价的关系得到了加强。实践证明通过基本面研究,
不仅能发现一批高质量的上市公司,而且能坚定持有信心,获取长期投资所带来的超额收
益。
随着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中国经济还将涌现一大批可供
投资的优质上市公司。基于企业内在价值的长期投资模式成为可能。
在上述目标下,我们将坚持“自下而上”的精选策略,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
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1)定性分析
●准确、清晰的公司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的商业模式;
●独特、可鉴别的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现在管理、技术、品牌、营销、资源、渠道网
络等一个或多个方面;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重点从公司股权结构、激励制度、组织框架、董事会与管理
层的独立性、信息透明度等方面定性分析;
2)定量分析
●财务分析:从EPS、EVA等指标未来的增长情况分析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并配合盈利
能力、运营效率、偿债能力等方面的系统分析,比较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地位,甄别其真
实性,选择盈利能力强、主营业务成长快、财务结构稳健的上市公司;
●选择具备成长性、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通过计算与比较包括ROC、企业加权
平均资本成本(WACC)、企业成长(G)等核心指标,选择具备成长性、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
公司;
●估值水平合理。选择价格低于价值的上市公司,或者比较企业动态市盈率、PEG等
指标,选择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或相对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和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换
债)、资产支持证券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主要作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工具。
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
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以久期管
理策略为主,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较高流动性的债券
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1)久期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
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和财政货币政策等的基
础上,对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决定组合的久期,并通过
不同债券剩余期限的合理分布,有效地控制利率波动对基金净值波动的影响,并尽可能提
高基金收益率。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基于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特征的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并据此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收益率曲线策略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收益率曲线本身的变
化,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向上移动或向下移动,降低或加长整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二是根据收益率曲线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差特征,通过骑乘策略,投资于最有投资价值
的债券。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
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
沽权证策略等。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95%+上证国债指数×5%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
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指数样本覆
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A股市场代表性。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
表性。由于本基金优先配置股票资产,债券、现金类资产主要作为流动性管理工具,因此
本基金采用上述两个指数组成的复合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
(10)本基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第(8)、(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4月19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57,320,634.66 86.18
其 中:股票 1,357,320,634.66 86.1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5,696,924.39 6.71
其 中:债券 105,696,924.39 6.7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1,572,083.99 7.08
8 其他资产 428,164.97 0.03
9 合计 1,575,017,808.0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723,413.88 0.36
B 采矿业 33,706,870.49 2.15
C 制造业 992,892,302.14 63.2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1,510,119.75 1.3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4,005,882.21 1.5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800,895.80 0.88
H 住宿和餐饮业 2,675,491.20 0.17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4,390,266.52 3.46
J 金融业 86,053,516.13 5.48
K 房地产业 37,998,586.47 2.4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941,485.36 0.9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0,310,923.84 2.5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21,915.59 0.1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1,480,533.52 1.3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308,431.76 0.40
S 综合 - -
合计 1,357,320,634.66 86.46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300750 宁德时代 230,900 118,290,070.00 7.53
2 600519 贵州茅台 20,270 34,844,130.00 2.22
3 600702 舍得酒业 216,570 34,412,973.00 2.19
4 688138 清溢光电 2,007,122 30,227,257.32 1.93
5 002142 宁波银行 573,665 21,449,334.35 1.37
6 300015 爱尔眼科 675,500 21,312,025.00 1.36
7 002812 恩捷股份 94,300 20,746,000.00 1.32
8 301099 雅创电子 332,338 20,033,334.64 1.28
9 002475 立讯精密 630,114 19,974,613.80 1.27
10 300122 智飞生物 138,565 19,121,970.00 1.2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1,309,178.08 6.4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1,309,178.08 6.4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387,746.31 0.2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5,696,924.39 6.7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0407 21农发07 1,000,000 101,309,178.08 6.45
2 128134 鸿路转债 12,980 1,656,256.89 0.11
3 113055 成银转债 14,620 1,462,185.85 0.09
4 113052 兴业转债 11,540 1,269,303.57 0.08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4支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其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及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4,099.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23,052.10
6 其他应收款 1,013.41
7 其他 -
8 合计 428,164.9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134 鸿路转债 1,656,256.89 0.11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年5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90% 1.14% -47.06% 2.90% 49.96% -1.76%
2009年 72.71% 1.50% 90.74% 1.95% -18.03% -0.45%
2010年 9.03% 1.28% -11.66% 1.50% 20.69% -0.22%
2011年 -18.84% 1.07% -23.70% 1.23% 4.86% -0.16%
2012年 16.08% 1.02% 7.44% 1.22% 8.64% -0.20%
2013年 27.65% 1.23% -7.05% 1.32% 34.70% -0.09%
2014年 32.80% 1.14% 48.98% 1.15% -16.18% -0.01%
2015年 44.01% 2.72% 5.99% 2.36% 38.02% 0.36%
2016年 -9.99% 1.72% -10.50% 1.33% 0.51% 0.39%
2017年 27.85% 0.89% 20.65% 0.60% 7.20% 0.29%
2018年 -39.86% 1.41% -23.92% 1.27% -15.94% 0.14%
2019年 37.34% 1.12% 34.40% 1.18% 2.94% -0.06%
2020年 49.08% 1.41% 26.07% 1.36% 23.01% 0.05%
2021年 -0.04% 1.21% -4.67% 1.11% 4.63% 0.10%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17.57% 1.57% -13.79% 1.39% -3.78% 0.18%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刘红辉先生,管理时间为2008年5月27日至2010年5月8日;党开宇女士,管理时
间为2008年5月27日至2010年6月8日;张弢先生,管理时间为2010年6月8日至2015
年4月10日;陈少平女士,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至2018年11月1日;张丹华先
生,管理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张露女士,管理时间为2018年11
月27日至2022年6月1日。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
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
的费用。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
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的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
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采取红利
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
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四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3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在2
日内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但H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
明书补充文件。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直销
业务办理时间为:9:30-15:00;代销业务办理时间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
因,应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时间为准。本基金为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
基金业务的时间根据香港地区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
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
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
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
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
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
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
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
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
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
性情况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
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单个赎回
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
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
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
金估值差错。
(1)基金管理人对估值差错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
果不一致,且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估值差错不承担责任;若基
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2)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
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3)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复核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基金管理人应
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第十四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
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
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
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同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
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 个工作日后)。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
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
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
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
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
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
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
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放置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合同内容以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时间: 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
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特别授
权的风险管理人员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
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
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
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
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i)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ii)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iii)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iv)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v) 制作清算报告;
vi)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vii)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viii)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
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
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
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年5月29日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年7月23日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2021年9月1日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2021年9月18日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在网上直销开展基金认购、申购、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年9月28日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2021年11月16日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中信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开通网上直销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 2021年12月3日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开通网上直销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 2021年12月3日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1年12月24日
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 2021年12月30日
11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转入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2年1月17日
12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收益分配公告 2022年1月18日
13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转入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2年1月20日
1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 2022年3月5日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