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 6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0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3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周期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
实周期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
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
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文件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
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交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的
开放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以该日日终的会计核算结果为
基准计算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评估收益分配条件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数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以及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
互联网络故障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周期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条件下,力争获取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收益。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
定执行。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
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净
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
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
及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
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为基金管理
人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
处理时,注册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
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
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x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x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