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7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1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
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不时修订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
该法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该文
件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该文
件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
权机关对该文件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嘉实中创4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业务规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标的指数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
布的中创4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目标ETF 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
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
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创400ETF”)为
目标ETF
ETF联接基金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目标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本
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募集期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所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以该日日终的会计核
算结果为基准计算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评估收益
分配条件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针对某一类基金份
额,指计算日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不可抗力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及
政策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
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销售服务费 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
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五、目标ETF及其标的指数
目标ETF为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标的指数为中创400
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
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和相关公告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
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
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
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
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
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
击。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
一、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
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同
时本基金目标ETF符合基金合同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
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中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根据《基
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