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五、基金备案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1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9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0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7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8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9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0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46
十六、基金的财产 ..................................................................................................... 47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48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52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55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二十三、违约责任 ..................................................................................................... 66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67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68
二十六、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 69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0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盛创新先
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
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9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
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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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
有不同。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
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
其他媒介;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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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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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运用多种投资策略,选择具有创新能力和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分享企
业高速增长成果,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的认购费用
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具体费率参见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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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
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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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
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1.2%,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和确认为准。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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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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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示。投
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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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
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
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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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费用和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的 5%,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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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载明。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7日(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以不低于25%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