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五、基金备案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0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1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9
十一、基金的托管 ...................................................................................................... 12
十二、基金的销售 ...................................................................................................... 13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14
十四、基金的投资 ...................................................................................................... 16
十五、基金的融资 ...................................................................................................... 27
十六、基金的财产 ...................................................................................................... 28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29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4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37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39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4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二十三、违约责任 ...................................................................................................... 49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50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51
二十六、其他事项 ...................................................................................................... 52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53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盛环
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
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四)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金额和赎回基金确认金额均以人民币元计
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环球景气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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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产托管人: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财产境外的保管、存
管、清算等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由基金托管人选择和更换;
投资顾问: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为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
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符合条件的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境内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工作日:指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伦敦及纽
约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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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
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或其它媒介;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境内工作日(不包括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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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
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
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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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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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把握全球经济趋势,精选景气投资行
业,并在此基础上投资于其中的优势公司,实现充分分享全球经济增长收益的
目标;同时在投资国家或地区配置上,有效实现全球分散化投资,力争充分分
散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基金募集金额为人民币 2 亿
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2%,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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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
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
销。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不超过 2%。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发售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
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
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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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二十个境内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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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予以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伦敦及纽
约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持有人要求,增加申
购、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还可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
的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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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日前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3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对于申请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
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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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
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调整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
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
率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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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结果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赎回费用和净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
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
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有期长于7日(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以不低于 25%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