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9
第五部分基金的备案 ..................................................................................................................... 1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2
第七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0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1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 3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销售 ................................................................................................................. 37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3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融资、融券 ..................................................................................................... 4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第十八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的业务规则 ..................................................................................................... 65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二十四部分违约责任 ................................................................................................................. 70
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 ............................................................................................................. 71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第二十七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3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盛同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
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
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第二部分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更新;
4、发售公告:指《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托管协议:指《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元:指人民币元;
14、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17、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1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4、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6、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9、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30、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33、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3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6、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3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4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49、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调整投资组合,追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
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
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1、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2、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第五部分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
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时,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停
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
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C类份额两种,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
并对持有期限少于两年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类份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A类及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即本节中申购费用
仅适用于A类份额。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2、除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外,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
(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划分,A类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两年的
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大于两年(含两年)的基金份额的赎
回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