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目录
目录 ................................................................................................................................ 2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1
五、基金的备案 ..........................................................................................................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5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3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1
十二、基金的销售 ...................................................................................................... 42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3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4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52
十六、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60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 6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二十四、违约责任 ...................................................................................................... 71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72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摘要 .......................................................................................... 74
一、前言
(一)订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盛电
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
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
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4、发售公告: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5、托管协议: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 2013 年 3 月 1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运作办法》: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元:指人民币元;
14、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
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3、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5、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8、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9、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付成现金的
行为;
3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统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32、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3、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3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3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或其它媒体;
3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40、T 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41、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4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45、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4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48、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
49、香港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50、A 类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
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51、H 类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有关内地与香
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
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52、基金份额:指 A 类基金份额、H 类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设的其
他类别份额;
53、香港代表: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规担
任本基金在香港的代表,负责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
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54、香港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
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代为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55、名义持有人: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
香港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
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香港销售的、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 H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H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
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
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
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
止基金募集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
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
基金募集时,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香港的申
购、赎回、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办
理。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
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香港销售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
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H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
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H 类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确认规则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H 类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 类份额
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
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2、本基金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除H类基金份额外,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
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