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12年2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94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
金根据股票与债券市场的波动趋势灵活配置股票与债券的投资比例,在系统研究
基础上判断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未来趋势,有可能发生判断失误的风险等。本
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本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同时根据相关修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本次更新。本基
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上述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修改外,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3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
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目 录 .................................................................................................................... 4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64
七、基金的募集 ......................................................................................................6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6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8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79
十一、基金的投资 ..................................................................................................80
十二、基金的业绩 ..................................................................................................92
十三、基金的财产 ..................................................................................................9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9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3
十九、风险揭示 ....................................................................................................... 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3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3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34
二十六、备查文件 ..................................................................................................3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发售公告: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托管协议: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2013年3月1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3年6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不时作出的
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元:指人民币元;
15、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1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4、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9、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付成现金的行为;
3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33、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3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6、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及其他媒介;
3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41、T 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4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49、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
50、香港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51、A类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
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52、H类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
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的本基金
的份额类别;
53、基金份额:指A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设的其他
类别份额;
54、香港代表: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
本基金在香港的代表,负责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
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55、香港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
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代为办理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56、名义持有人: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香
港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
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999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
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00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
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9年3月27日,基金管理人
共管理五十五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
师、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科员、副
主任科员、秘书一室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主任(副处、正处级);安徽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成员;淮南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
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年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任香港万里资本有限公司
负责人。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行
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上海交通
大学兼任教授。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平洋经济合
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
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2017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
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
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
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贵阳银行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
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
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CAIA。从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
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
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 年8 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利宁女士,大学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1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财务
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钱文礼先生,1981年10月出生。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平安证券,
金元证券,国海证券研究员。2013年1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
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自2018年5月21日起担任长盛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9月14日起兼任长盛电子信息产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2月6日兼任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克玉先生,自2012年3月27日至2015年5月14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楠先生,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8年9月14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经济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MBA在读。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研
究员,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资深股票
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务负责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年2月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清华大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8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执行总监,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