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录
一、前 言 ............................................................................................................................. 3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8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24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 .......................................................................................................... 26
八、基金合同生效与备案 ................................................................................................... 2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十、基金转换 ..................................................................................................................... 34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 37
十二、基金财产的托管 ....................................................................................................... 39
十三、基金的销售与注册登记 ............................................................................................ 39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0
十五、基金财产.................................................................................................................. 46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46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 50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 52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 61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62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63
二十五、业务规则 .............................................................................................................. 63
二十六、其他事项 .............................................................................................................. 63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
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本基金
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认购
(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 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3 号
文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
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
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 指《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 金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规定》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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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
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束达到成立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
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确认书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时间段,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销售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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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
行为;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 指公历天/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指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或其他
基金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流动性受限资产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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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投资于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
和企业,为投资者寻求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投资理念:将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行业和企业的增长动力转化
为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六)基金投资者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
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七)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九)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2 亿份
(十)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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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
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
《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
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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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运用基
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财产运
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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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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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
承担任何责任;
(6)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基金合同》的投资指
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
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
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
并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
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
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
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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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
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
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
况及资料等;除《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
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
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
(12)负责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
换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以及使基金管理人
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
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7)保存基金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
15 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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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
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
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
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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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照本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1)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
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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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 与其它基金合并;
(6) 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0)变更基金类别;
(11)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2)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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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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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的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四)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 本人出席会议者应持有本基金份额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委
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1) 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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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3)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3、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开会条件,则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于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3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再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需满足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各项条件方为有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召集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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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的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律师见证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处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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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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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
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无效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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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刊上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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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份额 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并召开大会,且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的,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份额 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并召开大会,且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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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
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两日内公告。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
《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两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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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
《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做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
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二)发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
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四)认购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
公告)。
(五)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完成的认购申请不
得撤销。
3、销售网点的投资者首次认购基金的最小认购金额及最小追加认购金额详
见招募说明书。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费率水平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
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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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
准。
(九)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
认购份数保留至 0.01 份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
产。
(十)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八、基金合同生效与备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帐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
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
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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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
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设立失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基金支付的一切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
案。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
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两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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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按照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条件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两日内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
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
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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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 5%,具体费率水平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3%。赎回费
用的 75%作为注册登记费,剩余 25%归基金资产所有,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水平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销售年费率,调整结果将至少提前两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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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公
式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申请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下
一交易日(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
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
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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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
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
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
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
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两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刊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延缓申购或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延缓接受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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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发生上述
第(5)、(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规则,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3、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当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5%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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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
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5、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介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信息披露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十、基金转换
(一)定义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二)适用范围
1、基金转换业务限于在同一销售机构已开通代销和转换业务的本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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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2、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所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三)办理时间及场所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基金转换。确定基金转换开始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转换日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上公告。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转换。
(四)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按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请”原则,即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
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4)“视同赎回”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
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基金转换
申请的处理方法与赎回申请相同;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更改上
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
2、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是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及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
成;
(2)基金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费率水平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
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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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3、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 /(1+G)+F]/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
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
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基金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
全部份额转出时,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正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