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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8
五、基金备案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0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8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8
十一、基金托管 .................................................................................................................30
十二、基金的销售 .............................................................................................................30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0
十四、基金的投资 .............................................................................................................31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36
十六、基金的财产 .............................................................................................................37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37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41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44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5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4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0
二十三、违约责任 .............................................................................................................52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52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52
二十六、业务规则 .............................................................................................................53
二十七、其他事项 .............................................................................................................53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大成财富管理
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监管机关核准,
依法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指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或本基金金合同: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定》: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注册登记业务: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超过
基金合同生效日:
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募集金额,并且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转换: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
转托管:
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基金账户: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交易账户: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目标日期: 指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不可抗力: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前端申购模式,通过
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
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申购费用的
为后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B类基
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
和B类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权益证券、固定收益证券和/或
货币市场工具等,通过调整资产配置策略和精选证券,以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寻求在一定风险
承受水平下的当期收益和资本增值的整体最大化。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本基金侧
重于资本增值,当期收益为辅;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本基金侧重于当期收益,资本
增值为辅。
(五)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前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
为A类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
后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B类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
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四)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五)认购费用以及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本基金认购费
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2%,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选择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缴纳的
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1)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六)认购数额限制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详见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2、本基金规模超过 50 亿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基金的募集。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八)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
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首次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首次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
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格;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原则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该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详
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详见招募
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
书等相关公告。
5、同一基金账户自最近一次申购之日起,如在短期内赎回规模过大,基金管理人有权
要求提前预约或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事先设定基金规模,当本基金规模超过事先设定的规模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暂停申购,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
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具体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具
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
售服务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七)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前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
为 A 类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申购费用的
为后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B 类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
后端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B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
3、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A 类基金份额
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和后端认购/申购费用之后的余额。
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申购申请日的B类基金份额净值×该部分份额对应
的后端认购/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自 T+2 日起的赎回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
于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
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办理完毕全
部赎回申请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
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
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当发生上述第1、2、3、4、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发生上述第(5)、(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
行等,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通过其销售
渠道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
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
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在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
冻结。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交易模式;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
率;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
拾壹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
赔偿;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表决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二)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7、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项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3、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 5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以上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有关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 5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以上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等相关机构,应友好协商、积极配合,支持和鼓励基金销售模式的
不断改进和交易手段的不断完善。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应与注册登记机构一道,友好
协商、互相配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注册登记业务的顺利进行及其合理改进,保护基金投
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力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权益证券、固定收益证券和(或)货币市场工具等,通
过调整资产配置策略和精选证券,以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寻求在一定风险承受水平下的当期收
益和资本增值的整体最大化。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本基金侧重于资本增值,当期
收益为辅;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本基金侧重于当期收益,资本增值为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根据时间的变化逐步调整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及货币市场工具)证券的资
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各个时间段的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证券 比例范围 固定收益类证券及货 币市场工具比例范围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95% 5%—100%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75% 25%—100%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0—50% 50%—100%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及该日以后 0—20% 80%—100%
在特殊市况下或有足够而合理的理由时,基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不损害投资者
利益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可适当偏离上述比例范围, 并
予以公告。
(三)投资理念
利用市场非完全有效及存在的定价偏差,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综合考察宏
观形势和中观、微观特征,发掘价值被低估的证券,在遵循本基金各阶段的资产类别基准比例
的基础上,优化资产配置,逐步调整风险收益特征。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组合构建中强调风险收益比的合理优化,将纪律性和科学性结合起来,建立较
全面的资产、个券投资价值评价体系,不断优化投资组合配置。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资产配置策略,即在权益类证券、固定收
益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第二个层次是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等的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随着时间的流逝,从整体趋势来看,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证券的比例持续递减,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或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持续增加,使得整个基金组合的资产配置变得相对更加稳健,
从追求资本增值为主转变为追求当期收益为主。
在前期,本基金类似于一只股票型或偏股型基金,风险收益水平相对较高,投资方法相对
进取,以获得较高的资本投资回报。以后,逐步演变为一只低风险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水平
相对较低,投资方法趋于稳健,以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这种演变是渐进的,以适应投资者随
着年龄增长或者剩余期限的减少而逐渐降低风险偏好的要求。
2、权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1)配置战术品种和战略品种
基金既要持有保证现实需求的战术性品种,也要持有保证未来发展的战略性品种。战术性
品种往往是市场已经高度认同、大量资金涌入的热门品种,一般而言,能在短期内产生良好的
收益。战略性品种往往是被市场遗忘、产生错误定价的冷门品种,通常短期内收益较小, 然而长期
而言往往产生高额收益。
本基金将在基金投资组合中既配置能够产生即期收益的战术性品种,也配置能够产生远
期收益的战略性品种,既保证基金的短期收益,也可以获得长期收益。
(2)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个股
超额收益来自于对市场时机的判断以及对行业和个股的把握。本基金将重视宏观因素对行
业和企业带来的影响;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行业的未来预期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对股票未来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进行全面的分析,发现行业的价值和未来的成长潜力, 挖掘价值
被市场低估的股票。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业绩持续稳定增长,在行业内具有垄断地位、行业特
征与世界经济发展和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相一致,现金流状况良好、负债率较低, 预期销售收
入、净利润快速增长并能够维持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的上市公司。
(3)不同行业的选股思路
不同行业和公司具有不同的经营特征和模式,本基金将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运用不同
的选股方法:
① 对于高速增长的行业,特别是新兴行业,基本采取普选个股的方式选择投资标的。
高速成长的行业中的大部分公司都能获得良好的收益,而行业竞争格局尚不清晰,并不能断
定孰优孰劣,因此普选个股有助于充分分享该行业的高速增长。
② 对于高度竞争性行业或者处于衰退阶段的行业,此类行业中部分公司经营优良,并
且获得持续发展和长久的行业地位,而大部分公司无法抵御竞争将遭到淘汰。因此,本基金
将选择管理层的经营水平和公司的内在竞争力较强的上市公司,估值水平视公司的经营发展态
势而定。
③ 对于周期性行业,波动性和周期性是其主要特征,在行业低谷期此类股票会被大量
抛售,导致投资风险较大。对于此类股票,本基金的投资重点在于当市场预期和市场定价发生
错误时,进行波段操作,充分获取超额收益。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
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资产配置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增加。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总体的战略资产配置。同时,基于收益的要
求,在战术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和交易执行层面上实施积极的策略,以期在承担有限
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战术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政策
影响和市场信用利差结构等各种变量并参照市场基准久期,确定出目标久期。类属配置上,将
通过各类属资产的比例配置、期限配置以及市场配置实现超额收益。个券选择和多样化的交易
策略将成为本基金日常获取超额收益的重要手段。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通过综合宏观经济预测、情景分析和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决定。其中,
宏观经济预测主要基于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报告。兼顾申购、赎回等方面的现金流分析, 确
保基金的流动性要求。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以“目标久期”为中心的债券资产配置方式,通过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影响等
各种变量并参照市场基准久期,借助市场收益率曲线结构分析和市场信用利差结构分析, 确
定本基金债券资产配置的组合久期和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宏观及市场分析是债券投资确定目标久期的重要环节,本基金将基于分析结果对市场利率
变化的时间、方向、幅度做出初步预测。此外,本基金还将借助久期和收益率曲线进行组合的目
标久期决策,通过假定利率变化幅度的各种情形,分析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状况, 并根据投
资组合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组合的目标久期区间。在此基础上,本基金还会借助情景分析方法
研究收益率曲线变化,考察投资基准和投资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变化时的风险-收益特征及久期情
况,最后确定组合在某一季度内的目标久期区间。
(3)类属配置
在确定目标久期后,本基金将对债券资产进行类属配置,即在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分析的基础上,预测各类属资产预期风险及收益情况,考虑债券品种期限和债
券市场流动性及收益性现状,确定债券资产组合在国债、企业债、金融债等品种之间的类
属分配。在本基金具体进行类属配置的过程中,将综合考虑模型辅助和主动预测相结合的
方法。
在确定目标久期和类属资产比例后,本基金将对长、中、短期债券品种进行期限配置,
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采用子弹、哑铃或者梯形策略实现不同期限债券品种的搭配。
(4)交易策略
在组合构建与调整过程中,本基金将采用一系列凸度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回购套利等
多种交易策略,以提高组合整体投资收益率水平、控制组合的投资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时间段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 75%×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25%×中国债券总指数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45%×沪深300指数+55%×中国债券总指数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5%×沪深300指数+75%×中国债券总指数
2021年1月1日以及该日以后 10%×沪深300指数+90%×中国债券总指数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在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提前公告后予以实施。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生命周期型基金,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从建仓期结束
起至目标日期止,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水平将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步降低。即本基金初始投资阶
段的风险收益水平接近股票型基金;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本基金逐步发展为一只低风险债券
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除上述“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的第(4)、(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用风险控制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债券交易成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需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或投资总
监授权人批准。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
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
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
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托
管协议的规定予以承担。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
的差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当要求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基金管理人应
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当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如下:
时间段 年管理费率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5%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4%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2%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及该日以后 0.8%
计算方法如下: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基金管理人
应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管理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
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如下:
时间段 年托管费率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25%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0.23%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及该日以后 0.20%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托管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基金管理人
应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托管费给
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销售服务费,由基金托管人
按月划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销售服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销售服务费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
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
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将获取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部分以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过 10 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8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
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
施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25、变更或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合同等约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
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五)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六)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
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
并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复印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但若有歧义,则应以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正本为准。
二十六、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及
其更新的各项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
订、解释与修改相关业务规则,必要时须报监管机关备案。
二十七、其他事项
(一)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
可能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得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通过监管机构规定的程序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处理。
二十八、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见后附签署页)
(本页为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深圳
签订日: 年 月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