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9
五、基金备案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十、基金的托管 ............................................................................................................................. 33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3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3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4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5
二十、违约责任 ............................................................................................................................. 5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5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59
二十三、其他事项 ......................................................................................................................... 59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
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深证成
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证券法》: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
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7、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
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38、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统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
基金,本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日:指公历日
43、月:指公历月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
52、标的指数:指深证成长40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
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ETF份额在内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深证成长40价格指数,但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深证成长40价格指数的编制及
发布,或深证成长40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
成长40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
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本基金通过投资于
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最小化。
(六)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差异
1、投资范围上,目标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联接基金主要投
资于目标ETF。
2、发售方式上,目标ETF可以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
方式发售;联接基金则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3、交易方式上,目标ETF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交易;联接基金不上市交易。
4、申购赎回机制上,目标ETF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联接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5、业绩表现上,尽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但两者业绩表现可能不同,这些引起业绩差
异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联接基金资金运用效率造成的投资时机差异;
(2)联接基金的费用成本;
(3)联接基金申购赎回资金的冲击成本;
(4)联接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限制等。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
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
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同时本基金目标ETF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
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
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代销机构
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业务办理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和红利再投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