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3
前 言 3
第二部分 释 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69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0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73
第一部分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
订立《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大成竞争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
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即原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大成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公历日。
月:公历月。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赎回: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投资者按照本合同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
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
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
值。
五、基金的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系依据《运作办法》的相关
规定,由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根据《大成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而来。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321号文核准,
自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4月15日期间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有效认购
总户数为18,902户,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1,672,116,147.63元,折合基
金份额1,672,116,147.63 份。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后,于2011年4月20日获书面确认,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2014年4月21日,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根
据《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如保本周期到期后,大成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将按 《大成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大
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2014年4月21日到期后,
变更为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办法》的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
关程序后,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由“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根据《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
定,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2014年4月21日到期后,
变更为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运作办法》的要求,大成竞争
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6)项内容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