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录
一、前言.............................................................................................................................................1
二、释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7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8
五、基金的存续.................................................................................................................................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3
十、基金的托管...............................................................................................................................35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6
十二、基金的投资...........................................................................................................................37
十三、基金的财产...........................................................................................................................4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1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2
二十、违约责任...............................................................................................................................65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6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67
二十三、其他事项...........................................................................................................................68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
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
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转型:指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系列变更事项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基金类别,变更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变更基金合同内容等。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消费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起始日,原《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9、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
遵守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行业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
资者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资本增值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系依据《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大
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中证内
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8月1日出具的《关于
同意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11〕1209号)
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1年10月10日至2011年11月4日进
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1月8日生效。
2014年1月23日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
议案》,同意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其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
本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已于2014年3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自2014年3月25日起《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大
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当事人按照《大成消费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
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详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代销机构
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除指定赎回外,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
申购和红利再投的基金份额先后次序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
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基金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
转换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发生上述第5、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
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