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
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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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根据《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
型而来。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首次募集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567 号文批准,募集期为 2012 年 5 月 10 日至 2012
年 6 月 13 日。《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生效。基
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为 3 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2012 年 6 月 15
日至 2015 年 6 月 15 日,第二个保本周期自 2015 年 6 月 24 日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2018
年 6 月 24 日为非工作日)。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到期,由于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大成景恒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
为“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定,变更后的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而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基金类别的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的基金应为混合基金,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的基金名称由“大成景恒
稳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此修改仅为对转型
后的基金名称的修改,《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其他关于转型后的
基金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均不因此改
变。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即
2018 年 6 月 25 日。自 2018 年 6 月 26 日起,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
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写,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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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
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26 日(其
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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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 要 提 示............................................................................................................................................1
第一部分 绪 言....................................................................................................................................4
第二部分 释 义....................................................................................................................................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5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4
第八部分、基金的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6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63
第十部分 基金业绩.............................................................................................................................. 7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7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7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8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8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29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3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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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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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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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次日,即“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大
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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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T+n 日:
业务规则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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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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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 年 6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 年 8 月,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 年 4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2012 年 11 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任职于共青团河
南省委;1993 年 3 月至 12 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 年 1 月至 6
月,任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
有限公司;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
员,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
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2015 年 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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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12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9 年 7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庆斌先生,董事,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国
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 年 7 月至今,任广联
(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 6 月至
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学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任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兼任投资二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
会副主任。2012 年 6 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北财经大
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
业产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科基金、
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在
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2. 监事会成员:
许国平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博士。1987 年至 2004 年先后任中
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2005
年6月至2008年1月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2005年8月至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7 年 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2010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国银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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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至 2017 年 11 月)及法定代表人;
2018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事会主席。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
司开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
部高级程序员。1999 年 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
融工程部高级工程师、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
管理部总监,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分行、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2016 年 10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刘卓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5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 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
师事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准
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 年 4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首席战略官,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
员、新疆精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
委书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室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
业负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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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5 月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 年 9 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翔凯先生,副总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海南分公司,
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曾任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专
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
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体
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8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苏秉毅: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15 年。2004 年 9 月至 2008 年 5 月就职于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2008 年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规划发展部高级
产品设计师、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2012 年 8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 月 23 日任大成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4 日至 2014 年 2 月 17 日任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2 年 2 月 9 日至 2014 年 9 月 11 日任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 24 日
起任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8
月 25 日任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起任大成中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5 日起任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29 日起任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4 日起任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26 日起任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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