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理财债券基金业务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颁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的规定,经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已分别于2020年5月30日和6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发布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并取消自动升降级业务的公告》和《关于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并取消自动升降级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现将相关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涉及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投资限制、申购和赎回价格、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升降级业务、信息披露等内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而开展,并已履行规定程序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0年6月30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亦将于2020年6月30日起取消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自动升降级业务。
《基金合同》的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自2020年6月30日起,本基金债券的估值方法不再采用“摊余成本法”,而是按照“市值法”计量基金资产净值。相应的,净值披露方式等内容同步调整。
2、自2020年6月30日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部分及投资组合限制部分增加“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的规定,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3、自2020年6月30日起,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将从原来的“红利再投资”变更为“现金分红”,并且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2020年6月30日(不含当日)前的未结转收益将于2020年6月29日进行统一结转。
4、自2020年6月30日起,本基金取消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自动升降级业务,即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本基金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调整信息披露相关条款。
6、其他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调整内容修改了《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且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在后续对《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风险提示: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将与普通债券型基金一致,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敬请投资者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及投资目标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同时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投资限制、申购和赎回价格、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升降级业务、信息披露等方面变化,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及投资目标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c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附件:《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60、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
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62、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月结转份额方式将最
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
64、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
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三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68、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
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
额。其中,E类基金份额不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升级
69、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
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
份额要求时,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类基金份
额。其中,E类基金份额不适用于基金份额的降级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
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三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净
值信息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
赎回申请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管
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设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
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相关规定
见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
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
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
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
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
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具
体见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
回申请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设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
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净值信息。相关规定见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并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
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互相转换。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具体
见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
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
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
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人民币1.00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2"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人民币1.00"元。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
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
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3、本基金于每个申购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2个自
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
发生上述第5、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
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
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以该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
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
发生上述第5、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
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
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
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
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十、投资限制
3、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回售期限)不
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除上述11、12、13、14之条款外, 因基金规
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已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除上述2、12、13、14、15之条款外,因基金规
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已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
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O元,该基
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
础。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
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
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
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
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
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
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
披露临时报告。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
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
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
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
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
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
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
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
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
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小数
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
者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估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
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
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2、3"条
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
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
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
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
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6、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照约定利率在
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在利息到账日以
实收利息入账。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第7条款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红利再投资的方
式;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
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
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
第3"位采用“截位法” 处理,余额划归基金资
产,留待下次分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
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
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
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
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
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
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
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
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
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
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
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
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 投资
者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
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
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
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末例行收益结转, 不再
另行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公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
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4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
365)/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7)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
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如不足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各级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
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