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月添利一个月滚动持有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2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大成月添利一个月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由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为本基金
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该基金份额将在该运作期到期后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在
下一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该基金份额。请投资者合理安排
资金进行投资。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月添利一个月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由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月添利一个月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
成月添利一个月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月添利一个月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月添利一个月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月添利一个月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
等活动
25、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月添利一个月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生效日,原《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
终止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
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
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6、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第二个运作期
到期日为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
37、月度对日: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
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日:指公历日
41、月:指公历月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
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净值
信息
60、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2、E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销售渠道或销售方式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类别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月添利一个月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个月的
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
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止,以此类推。
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
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以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适当流动性为首要目标,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稳定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设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
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净值信息,相关规定见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
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具体见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大成月添利一个月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月添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8月27日证监许
可【2012】1155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大成月添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9月20日正式生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理财债券基金业务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2020
年3月20日颁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经与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大成月添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资产配置
比例、投资限制、申购和赎回价格、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升降级业务、信
息披露等内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报监管机构备案,并于2020年5月30日对外
公告,于2020年6月30日正式生效。
大成月添利一个月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21]1989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于2021年7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修改基金合同内容包括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投资限制、基金的费用
等,并同意将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大成月添利一个月滚
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21年7月29日起,原《大成月添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大成月添利一个月滚动持有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投资人范围
本基金仅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含公
募资产管理产品)销售,具体销售对象以相关公告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申购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
申请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份额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基金开放申购后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起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转入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时间所在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的价格。基金投资者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申购(赎回)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