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五、基金备案 .................................................................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0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6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3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8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0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0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0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1
十五、基金的融资和融券 ...................................................... 37
十六、基金的资产 ............................................................ 39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40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3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44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5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4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50
二十三、违约责任 ............................................................ 52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53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53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大成标普500等权重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于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2004 年6 月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2004
年6 月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06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2007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7
年7月5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不一
致或相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份额和赎回基金确认份额均以人民币元计算,在本基金存
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五)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指数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
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
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美国主要证券交易
所同时交易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标的指数: 指标普500等权重指数以及未来可能发生变更的其他指数;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
跟踪,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不超过5%。
(五)发售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
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
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上
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同时交易的正常交易日为本基
金的开放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两日前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两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
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如果交易所等基金投资市场休市,赎回款项将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
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
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两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调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净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净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实
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25%应当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两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两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
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
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