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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二0二四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2月29日证监许可【2008】317号
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2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作
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力争通过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有效合理
配置规避系统风险、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但同时也可能存在因投资管理人对
市场判断有误从而导致资产配置比例不合适而产生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4年4月22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更新相关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投资组合报告更新至2024年3月31日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相关数据更新至2024年3月31日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对报告期内其他事项进行披露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6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6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75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9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9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10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6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10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12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11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2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7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4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64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66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67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68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
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指《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9、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0、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2、发售公告:指《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13、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基金销售代理人: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19、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20、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21、注册与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与登记业务的机构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24、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28、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29、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不超过3个月的
期间
30、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1、日/天:指公历日
32、月:指公历月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有效
申请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认购: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38、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0、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某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4、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的数值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
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24年04月25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会主席。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
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
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William Bamber,董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
产管理首席执行官。历任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助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伍
德岗迪证券公司固定收入销售和交易员、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加拿大帝国商业
银行世界市场公司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Corp Capital银行结构化产品主管,
美国汇丰银行结构化产品部高级副总裁,美国贝尔斯登公司结构化权益类产品高
级董事总经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兼财
富解决方案中心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联席首席执行官。
方荣义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工会主席;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华东
政法大学兼职/客座教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任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任北京用
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任
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员工、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副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
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
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吴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
理。历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融资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
券部融资发行部项目经理、业务员,债券部副总裁,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上海债券融资部总经理。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
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
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
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
主管。
高峰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运营部(审计部)部长。历任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国
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山东分所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产权管理部)业务主管,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副部长(主
持工作),财务管理部部长。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已退休。历任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营业部
总经理、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
室主任、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
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
巿公司)执行董事,获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银行子公司)中囯部高
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
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
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王叙果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从事金融学教学科研工作。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现铜陵学院)财金系讲
师、副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
(二)监事会成员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
(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
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
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
叶康先生,监事,博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总经理。历
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总部网站策划及维护,
柜台市场部员工、产品管理部副经理、产品管理部经理,云南分公司党总支书记、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兼合规综合部、反洗钱部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
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
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
赵士毅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亚洲企
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展业
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行副总
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总裁、
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
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玲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兼资深
风险管理经理。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富国
基金高级合规管理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高级风险管理经理、集
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
马兰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营销管理部市场策略总监助理
兼高级市场策略经理。历任营销策划经理、高级营销策划经理。
黄宝菊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兼
高级人力资源经理。历任太原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富国
基金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副总监。
马维娜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副总监兼
资深法律合规经理。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务,富国基金助理信息披露与法务员、高级法律合规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
核总监助理。
(三)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
控部;2015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四)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首席信息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李强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苏州大学助教,上海银行信息技术
部高级经理助理;自2014年3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服与电子
商务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数字金融业务部副
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数字金融
业务部副总经理。
(五)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侯梧,硕士,曾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助理,原兴全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三部
总经理;自2018年3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权益投资部
高级权益基金经理。自2018年04月起任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起任富国大盘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22年09月起任富国融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2)历任基金经理:俞晓斌自2017年11月至2020年04月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于江勇自2008年5月至2018年04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
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
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
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
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
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
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6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人代表:谷澍
联系人员:贺倩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人代表:廖林
联系人员: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葛海蛟
联系人员:陈洪源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人代表:田国立
联系人员: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人代表:任德奇
联系人员: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缪建民
联系人员: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人代表:朱鹤新
联系人员: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人代表:郑杨
联系人员:胡波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人代表:吕家进
联系人员:孙琪虹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李晓鹏
联系人员: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高迎欣
联系人员:杨成茜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人代表:张东宁
联系人员:谢小华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李民吉
联系人员:郑鹏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人代表:金煜
联系人员:龚厚红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人代表:王凯
联系人员:朱弘源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1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员: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人代表:陆华裕
联系人员:胡技勋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9)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人代表:王金山
联系人员:鲁娟
客服电话: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20)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法人代表:郭少泉
联系人员:滕克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人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员:朱杰霞
客服电话:956033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人代表:胡升荣
联系人员:赵世光
客服电话:95302
公司网站:www.njcb.com.cn
(23)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人代表:陈宏强
联系人员:姜晟
客服电话:96699浙江省内-,962699上海地区-,0577-96699其它地区
-
公司网站:www.wzbank.com.cn
(2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人代表:夏平
联系人员:田春慧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站:www.jsbchina.cn
(2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人代表:李伏安
联系人员: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6)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人代表:彭寿斌
联系人员:李格格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27)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6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丹桂街10号
法人代表:江建法
联系人员:沈斯诺
客服电话:95343
公司网站:www.mintaibank.com
(28)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法人代表:林斌
联系人员:赵可钧
客服电话:96528
公司网站:www.jxccb.com
(29)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人代表:姚真勇
联系人员:杨素苗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公司网站:www.sdebank.com
(30)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法人代表:谢铁军
联系人员:丁丽丽
客服电话:96079
公司网站:www.ksrcb.cn
(3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人代表:蔡建
联系人员:黎超雄
客服电话:020-961111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3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人代表:王兰凤
联系人员:吴骏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33)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28楼01A单
元、02A单元和04单元,29楼02单元,30楼01单元,32楼01单元和01B单
元,33楼01单元和03单元,34楼01单元及3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28楼01A单
元、02A单元和04单元,29楼02单元,30楼01单元,32楼01单元和01B单
元,33楼01单元和03单元,34楼01单元及35楼
法人代表:林钰华(Yuk Wah LAM)
联系人员:陈莹
客服电话:个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 8301 880机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800 820 1268
公司网站:www.citibank.com.cn
(3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人代表:辛树人
联系人员:刘晓明
客服电话:95395
公司网站:https://www.hfbank.com.cn/
(35)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办公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法人代表:章伟东
联系人员:孟建潮
客服电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borf.cn
(3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人代表:林义相
联系人员: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37)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
法人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员: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9688988
公司网站:www.jsjbl.com
(3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人代表:洪弘
联系人员:张燕
客服电话:010-83363002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3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人代表:章知方
联系人员:于杨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4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人代表:吴言林
联系人员: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849
公司网站:www.huilinbd.com
(4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人代表:吕柳霞
联系人员:李娟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站:http://www.wacaijijin.com/
(42)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6层
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湖滨路17号友山基金大厦26层1号
法人代表:何帅
联系人员:江巧雅
客服电话:400-888-0008
公司网站:https://www.urainf.com/
(4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人代表:刘明军
联系人员:刘鸣
客服电话:95017
公司网站:www.tenganxinxi.com
(4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人代表:贲惠琴
联系人员:杨一新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www.msftec.com
(4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人代表:葛新
联系人员: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4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人代表:汪静波
联系人员: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4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人员:汤素娅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jjmmw.com
(4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4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5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人代表:王珺
联系人员: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5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联系人员:沈雯斌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人代表:吴强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http://fund.10jqka.com.cn/
(5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人代表:闫振杰
联系人员:宋丽冉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5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人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员: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5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
店B座(2#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
法人代表:张峰
联系人员:张倩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5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员:张旭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5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人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员: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5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王锋
联系人员: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https://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
(59)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人代表:肖伟
联系人员:张林
客服电话:400-080-5828
公司网站:www.igesafe.com
(6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人代表:武建华
联系人员:丛瑞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站:http://www.zzfund.com
(6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员: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62)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人代表:张俊
联系人员: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www.wg.com.cn
(6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人代表:李柳娜
联系人员:李柳娜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6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人代表:杨健
联系人员: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6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6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人代表:燕斌
联系人员: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67)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人代表:彭浩
联系人员:门闯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站:www.taixincf.com
(6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人代表:王翔
联系人员: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6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联系人员: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7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法人代表:陈祎彬
联系人员: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https://lupro.lufunds.com
(7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员:黄敏娥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7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人代表:TEO WEE HOWE
联系人员: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http://www.ifastps.com.cn
(73)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人代表:钱昊旻
联系人员:陈珍珍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7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7层
法人代表:江卉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7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人代表:樊怀东
联系人员:贾伟刚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站:www.yibaijin.com
(76)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员: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站:www.jfzinv.com
(7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员: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78)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729S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人代表:许欣
联系人员:屠帅颖
客服电话:021-68609600
公司网站:www.qiangungun.com
(7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人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员:仲秋月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8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员:韩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8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人代表:贺青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8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8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人代表:张纳沙
联系人员: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8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人代表:霍达
联系人员: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公司网站:www.cmschina.com
(8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人代表:孙树明
联系人员: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8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张佑君
联系人员:顾凌
客服电话:95548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8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王晟
联系人员: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8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8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人代表:杨玉成
联系人员: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9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人代表:杨华辉
联系人员: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9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金才玖
联系人员:李良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9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段文务
联系人员: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9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吴坚
联系人员: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9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人代表:高振营
联系人员:江恩前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9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人代表:沈和付
联系人员: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9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人代表:安志勇
联系人员:蔡霆
客服电话:956066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9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人代表:张伟
联系人员:胡子豪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9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王怡里
联系人员: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9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人代表:肖海峰
联系人员: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sd.citics.com
(10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祝瑞敏
联系人员: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0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
法人代表:金文忠
联系人员: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0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人代表:张巍
联系人员:刘阳
客服电话:95514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0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人代表:刘秋明
联系人员:姚巍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0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人代表:胡伏云
联系人员:陈靖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10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联系人员: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10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人代表:李剑锋
联系人员:陈秀丛
客服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10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人代表:何伟
联系人员:张瑾
客服电话:400-819-8198
公司网站:www.shzq.com
(108)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人代表:张威
联系人员:田芳芳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站:www.cctgsc.com.cn
(10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人代表:董祥
联系人员: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站:www.dtsbc.com.cn
(11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人代表:葛小波
联系人员: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11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员: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11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0327
法人代表:章宏韬
联系人员:甘霖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11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
法人代表:何春梅
联系人员: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114)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人代表:刘宛晨
联系人员:郭磊
客服电话:0731-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115)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人代表:鲁智礼
联系人员:李盼盼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11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人代表:翁振杰
联系人员: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1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王文卓
联系人员: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118)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人代表:宁敏
联系人员: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11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法人代表:庞介民
联系人员:王旭华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12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人代表:杨炯洋
联系人员:谢国梅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12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人代表:王献军
联系人员:梁丽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12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人代表:王洪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12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人代表:刘学民
联系人员: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12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人代表:王作义
联系人员:马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12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人代表:丛中
联系人员: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12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人代表:武晓春
联系人员:朱磊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27)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人代表:徐朝晖
联系人员:张吉安
客服电话:95582
公司网站:www.west95582.com
(12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人代表:黄金琳
联系人员:张宗锐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12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陈牧原
联系人员: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13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层
法人代表:沈如军
联系人员:陶亭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公司网站:http://www.cicc.com.cn
(13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9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9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人代表:陆建强
联系人员:章力彬
客服电话:95336浙江省-,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13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
心一期A栋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
法人代表:俞洋
联系人员:刘熠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13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第46层01至08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人员:张鹏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13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代表:戴彦
联系人员:唐湘怡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13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人代表:赵洪波
联系人员:姜志伟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13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人代表:冉云
联系人员:刘婧漪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37)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138)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郝京春
联系人员:吴尔晖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139)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人代表:张海文
联系人员:李慧灵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站:www.crsec.com.cn
(14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员:杨晨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14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
连期货大厦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
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人代表:赵玺
联系人员: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datong.com.cn
(142)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
法人代表:毕劲松
联系人员:刘宇
客服电话:95381
公司网站:www.sczq.com.cn
(143)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联储
证券
法人代表:吕春卫
联系人员:丁倩云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14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人代表:马永谙
联系人员:卢亚博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站:www.licaimofang.cn
(14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5层
法人代表:李科
联系人员:杨超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站:https://fund.sinosig.com
(14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人代表:王滨
联系人员:陈慧
客服电话:010-63631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147)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人代表:顾敏
联系人员:邹榆
客服电话:95384
公司网站:https://www.webank.com/
(148)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人代表:郭浩
联系人员:曹婷
客服电话:95186
公司网站:www.zybank.com.cn
(149)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28层
法人代表:王晓健
联系人员:郭景波
客服电话:400-1623-623
公司网站:www.xib.com.cn
(三)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倩妤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2月29日证监许可【2008】
317号文核准。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情况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6606户,首次
发行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341,001,454.21元。募集
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06,537.74元,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
(本息)共计人民币341,107,991.95元。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设立募集期共募集341,107,991.95份基金份额。该资金已于2008年5月26日全
额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专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应当自基金募
集结束后的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
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8年
5月2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代销网点进行。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例
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
造成实质影响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08年7月1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08年8月28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
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
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采用
前端收费模式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
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
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
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本公司设定的养老金客户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具体费率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500万元 1.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
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15%
100万元≤M<500万元 0.1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
基金的养老金客户。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
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8%
1年—3年(含) 1.2%
3年—5年(含) 0.6%
5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时,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
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以上(含) 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时,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
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2年以内(含) 0.6%
2年—3年(含) 0.3%
3年以上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
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修改费率时,应
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
关监管部门核准,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目前,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25%
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
100万元和500万元,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
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0% 1.20% -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2 988,142.29 4,999,000.00
前端申购费(D=A-C) 147.78 11,857.71 1,000.00
申购份额(=C/1.2000) 8,210.18 823,451.91 4,165,833.33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申购份额(=A/1.2000) 8,333.33 833,333.33 4,166,666.67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
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0-10,000×1.2500×0.5%=12,437.50元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并分
别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
别为1.0250、1.0800和1.140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面值(B) 1.0000 1.0000 1.0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0250 1.0800 1.1400
赎回总额(D=A×C)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适用后端认购费率(E) 1.60% 0.8% 0.4%
后端认购费(F=A×B×E) 160.00 80.00 40.00
赎回费(G) 61.50 32.40 0.00
赎回金额(H=D-F-G) 10,028.50 10,687.60 11,360.00
例:假定某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该投资
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1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300、1.3000和1.3600元,各笔赎回扣
除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0 1.2000 1.2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2300 1.3000 1.3600
赎回总额(D=A×C) 12,300.00 13,000.00 13,60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E) 1.80% 1.2% 0.6%
后端申购费(F=A×B×E) 216.00 144.00 72.00
赎回费(G) 73.80 39.00 0.00
赎回金额(H=D-F-G) 12,010.20 12,817.00 13,528.00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到(4)项和第(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巨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
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
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红利型股票与稳健成长型股票,兼顾红利收益与资本增值;
力争通过灵活合理的大类资产配置与专业的个券精选,在精细化风险管理的基础
上构建优化组合,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或金融衍生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稳健为体,积极为用,立足高远,细水长流。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行业细分、公司价值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
理全过程中。
1、“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1)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
略(SAA-Strategic Asset Allocation)和战术资产配置策略(TAA-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的有机结合,持续、动态、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
短期金融工具等的比例。
具体而言,在长期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以宏观经济分析、长期利率
走势分析为重点的资产类别收益-风险预测框架来进行战略资产配置,在理性预
期的基础上获得SAA最优比例,并以此作为资产配置调整的可参照基准;在短期
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变化、景气周
期的不同阶段、各参与市场的具体表现、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等因素,通过适度
的时机选择进行战术资产配置,即在SAA长期维持均衡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的实现
对大类资产配置的动态优化调整。
此外,待股票指数期货推出后,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计划地运
用该衍生产品进行组合保险(Portfolio Insurance)。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侧重采用量化模型(Quantitative Model)与专业判断配
置(Judgmental Allocation)相结合的方式(图中右上角),示意图如下:
图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示意图
(2)资产类别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类别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等。其中,股票类
资产包括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和未来可能出现的股权类证券;债券类资产包括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
回购协议以及现金存款等。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资产
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15%-
65%,其中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原则如下:
【1】当股票市场处于较低风险区域或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上涨时,本基金管
理人将采取适度积极的做法,提高股票的投资比重,分享股票市场上涨带来的收
益,以争取较高回报。
【2】当股票市场处于较高风险区域或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下跌时,本基金管
理人将采取保守的做法,降低股票投资比重,加大债券市场的投资力度,以回避
股票市场下跌的系统性风险,避免组合损失。
【3】当股票市场在中等风险区域或预期处于震荡运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
以结构性调整为主,适当降低股票的投资比重,选择的重点是相对价值低估的个
股,同时加大可转债的投资比重。
【4】当预期利率下降、债券价格将上升时,组合将降低现金持有比例,并
将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中长期债券,以实现较高的回报;在预期利率上升、债券
价格将下降时,组合将增加现金持有比例,并将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和
浮息债券。
【5】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
2、“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兼顾红利收益(Dividend Income)和资本增值(Capital
Appreciation)两个层面,在精选红利型股票与稳健成长型股票的同时,综合考
虑基金组合投资回报的稳定性、持续性与成长性;通过精细化风险管理和组合优
化技术,在组合承担中等偏低主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行业与风格类资产的均
衡配置,主动承担具有强大研究平台支持的、“自下而上”的股票选择风险,从
而实现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1)第一层:侧重量化筛选,构建基本股票库(Fundamental Equity Pool)
本基金重点关注由以下量化筛选过程产生的股票样本:
【1】按每股现金流量由小到大(递增)排序,剔除排名靠后的上市公司股
票;
【2】在此基础上,分别采用“红利型股票量化筛选策略”与“稳健成长型
股票量化筛选策略”初步圈定重点关注的股票样本:
【2-1】红利型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过去2年至少有1次现金分红且最近
1年的预期现金股息率(D/P)较高、量化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
【2-2】稳健成长型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动态市盈率(PEG)较低、量化分
析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
对于新上市的新股,本基金将其作为一个特殊资产类,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
具体市场情况决定投资与否。
未来,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本基金还将关注那些采用回购股票、股权分红
等创新方式作为现金分红的替代措施以提高股东回报的上市公司股票。
(2)第二层:突出基本面分析,构建核心股票库(Core Equity Pool)
【1】“上市公司综合素质评估模型”的运用
本基金将基于“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运用
“上市公司综合素质评估模型”对基本股票库中的股票进行二次筛选,从中选出
运营状况健康、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稳健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核心股票库。
“上市公司综合素质评估模型”由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两部分构成。本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运用(定量的)财务分析模型和资产估值模型,重点关注上市公司
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未来增长性、权益回报率及
相对价值等方面;通过运用(定性的)上市公司质量评估模型,重点关注上市公
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研发能力、公
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其中,对于红利型上市公司,本基金管理人还将
侧重考量其分红的历史、分红的潜力、分红的意愿等因素;对于稳健成长型上市
公司,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侧重考量其历史成长性、成长可持续性、成长潜力、成
长动力来源等因素。
上市公司综合素质评估模型的示意简图如下:
图上市公司综合素质评定模型示意图
【2】“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警模型”的运用
本基金还将运用本基金管理人自行研发构建的“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警模
型”,对核心股票库内的备选股票进行财务指标预警分析(定期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对于同一行业内的正常公司,其财务指标应有合理的波
动范围。一旦某一指标超出了合理范围,可以说明该公司在某方面出现异常。当
然,个别财务指标的异常不足以使公司整个财务或业绩发生根本性的变动,但当
出现多个财务指标发生异常的情形时,通常可以较为肯定地判断该公司整个财务
或业绩会发生向好或向坏方向较大的变动。因此,运用“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警
模型”,一方面可以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真假进行甄别;另一方面可以根据该
模型的计算结果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预警或预喜,从而实现对备选股票的定期
监控。
TM</p>(3)借助强大组合管理工具Barra Aegis System优化组合配置
TM</p>本基金将充分运用Barra Aegis System中的精细化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技
术,并以其提供的解决方案作为优化配置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重要参考依据,力争
在投资组合承担中等偏低主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行业与风格类资产的均衡
配置,主动承担具有强大研究平台支持的股票选择风险,从而实现风险调整后收
益的最大化。
本基金股票投资示意图如下:
图股票投资示意图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自上而下”的债券投资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对债券类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
并在此框架下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债券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以及结构调整因素(包括:资金面结构的调整、投资者结构的变化、
制度建设和品种创新等)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
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力争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
险。在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
格的变化进行进一步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
(1)期限结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
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梯子策略等,
在长期、中期与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
中获利。
(2)市场转换:本基金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之间不同的运行规律,在
充分研究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与调整组合(包括跨市场套
利操作),以求提高投资收益。
(3)相对价值判断: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
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并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会上升的品种,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会下降的品种。
(4)信用风险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的研究力量,
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以此作
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5)现金管理:为了满足日常赎回要求以及在资产配置与调整过程中出现
的流动性要求,基金资产中必须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类资产。本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利用货币市场投资工具进行有效的现金流管理,从而提高现金资产的收益率。
债券投资策略制定与贯彻的过程,也是本基金管理人对于风险进行动态评估
与管理的过程。在系统化的风险控制体系下,通过对管理指标的设定与监控,结
合对风险定价失效机会的把握,本基金管理人不但可以有效控制整体资产的风险
水平,而且可以在寻求风险结构优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2)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3)在信用等级与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4)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且基本面有良性变化的可转换债券。
5、适时选择权证投资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
具:
(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
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
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证投
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
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示意图如下:
图本基金的投资示意图
五、风险管理
在日常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将运用富国风险评估系统(RMS)及量化模型对
构建的投资组合进行积极、严格的风险控制,具体包括:事前的风险识别(Risk
Recognition)、事中的风险测量和处理(Risk Measurement and Control)以及
事后的风险评估和调整(Risk Evaluation and Adjustment),力争投资运作控
制在“安全区”内,以期投资组合在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承受尽可能低的风险,
从而实现预期投资目标。
六、投资风格
“研究为本、适度选时、攻守平衡、优化配置,在稳健运作与严格风控的基
础上,实现中长期投资回报”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七、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
比例及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
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八、投资程序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个券投资分
布方式及买卖时机,并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
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图投资程序示意图
九、投资限制
(一)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
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2)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
证的10%;
8、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除上述第6、10、11条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
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资产的投
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15%-65%,其
中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1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
益率×45%。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
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300只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
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的样本
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
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
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
况。该指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适
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有更科学
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由于上述原
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保本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本基金力争通过优化配置,在精细化风险管理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十二、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五、投资组合报告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65,880,080.98 73.31
其中:股票 465,880,080.98 73.31
2 固定收益投资 117,546,396.52 18.50
其中:债券 117,546,396.52 18.5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7,614,925.63 7.49
7 其他资产 4,492,430.77 0.71
8 合计 635,533,833.90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0,645,576.00 3.33
C 制造业 357,331,363.62 57.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4,912,000.00 5.6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302,546.80 2.7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854,058.56 2.5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9,834,536.00 3.2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65,880,080.98 75.09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600989 宝丰能源 1,500,000 24,525,000.00 3.95
2 600519 贵州茅台 14,400 24,521,760.00 3.95
3 688266 泽璟制药 380,000 20,482,000.00 3.30
4 601058 赛轮轮胎 1,200,000 17,616,000.00 2.84
5 601985 中国核电 1,900,000 17,461,000.00 2.81
6 600900 长江电力 700,000 17,451,000.00 2.81
7 603871 嘉友国际 708,540 17,302,546.80 2.79
8 688658 悦康药业 1,000,000 16,960,000.00 2.73
9 000403 派林生物 600,300 16,892,442.00 2.72
10 600426 华鲁恒升 608,900 15,928,824.00 2.57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7,860,216.64 10.9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7,860,216.64 10.94
4 企业债券 24,737.98 0.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9,661,441.90 8.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7,546,396.52 18.94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60303 16进出03 300,000 30,802,450.82 4.96
2 190409 19农发09 300,000 30,772,475.41 4.96
3 113044 大秦转债 200,000 23,961,216.44 3.86
4 128135 洽洽转债 121,444 13,740,889.51 2.21
5 113615 金诚转债 20,000 8,675,109.59 1.40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宁夏
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公司投资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
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0,914.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051,658.1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29,857.7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492,430.7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44 大秦转债 23,961,216.44 3.86
2 128135 洽洽转债 13,740,889.51 2.21
3 113615 金诚转债 8,675,109.59 1.40
4 111008 沿浦转债 2,181,185.68 0.35
5 113652 伟22转债 575,130.00 0.09
6 113061 拓普转债 362,516.42 0.06
7 123192 科思转债 155,182.11 0.03
8 128136 立讯转债 10,212.15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05.28-2008.12.31 -20.39% 1.47% -26.67% 1.65% 6.28% -0.18%
2009.01.01-2009.12.31 70.42% 1.42% 46.90% 1.11% 23.52% 0.31%
2010.01.01-2010.12.31 14.52% 1.06% -4.39% 0.85% 18.91% 0.21%
2011.01.01-2011.12.31 -17.29% 0.94% -12.93% 0.71% -4.36% 0.23%
2012.01.01-2012.12.31 7.72% 0.96% 5.95% 0.69% 1.77% 0.27%
2013.01.01-2013.12.31 21.98% 1.02% -2.08% 0.76% 24.06% 0.26%
2014.01.01-2014.12.31 17.76% 0.84% 28.35% 0.65% -10.59% 0.19%
2015.01.01-2015.12.31 47.16% 2.34% 7.28% 1.34% 39.88% 1.00%
2016.01.01-2016.12.31 -12.37% 1.50% -6.50% 0.77% -5.87% 0.73%
2017.01.01-2017.12.31 13.33% 0.57% 9.87% 0.35% 3.46% 0.22%
2018.01.01-2018.12.31 -23.21% 1.24% -12.52% 0.73% -10.69% 0.51%
2019.01.01-2019.12.31 43.46% 1.11% 19.73% 0.68% 23.73% 0.43%
2020.01.01-2020.12.31 68.57% 1.47% 14.87% 0.78% 53.70% 0.69%
2021.01.01-2021.12.31 13.53% 1.51% -1.58% 0.65% 15.11% 0.86%
2022.01.01-2022.12.31 -23.94% 1.25% -11.90% 0.70% -12.04% 0.55%
2023.01.01-2023.12.31 -14.24% 0.70% -5.36% 0.46% -8.88% 0.24%
2024.01.01-2024.03.31 -3.96% 1.06% 2.39% 0.56% -6.35% 0.50%
2008.05.28-2024.03.31 283.73% 1.27% 33.03% 0.83% 250.70% 0.44%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
2、本基金于2008年5月28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08年5月28日
起至2008年11月27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和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
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权证:未上市的权证(主要指发行至上市日之间)及停牌,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已上
市的权证的公允价值以其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当日无交易的,按照最
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可应用
恰当的估值技术(如B-S模型等),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
(1)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估值;
(2)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没有市场价格的,应当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
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
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行为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5)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5)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3)项、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
度已实现收益的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本基金采用的定期收益分配机制:
(1)分红周期、分红额度的约定与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将遵循“谨慎性原
则”、“稳健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与“可行性原则”,在对本基金实际投资运
作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未来宏观、中观、微观环境的理性判断与合理
预期,运用历史数据模拟、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分析手段,通过测算,拟定当
年分红周期(每季、双月、每月等)与预定分红数额(例如:每10份基金份额
分红0.10元)。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每年年初(不迟于1月20日)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公布当年预定方案;基金合同生效所在年度,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本基金
建仓期届满(即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后择时公布当年预定方案;
(2)收益分配基准日:收益分配周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若收益分配周期
为季度,则为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若收益分配周期为双月,则为第二个月最
后一个工作日,若收益分配周期为月度,则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3)分红前提: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元,且基金产生已
实现收益;
(4)分红规则: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当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件
且已实现收益高于预定分红数额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分配预定分红数额;当本基
金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件但已实现收益不高于预定分红数额时,本基金管理
人将全额分配已实现收益(每份基金份额的最小分配单位为0.1分);
(5)在当年最后一个分红周期,若本基金按照预定分红数额分配后,仍无
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提高当年最后一个分红周期的分红数额,以满足上述的收
益分配原则;
7、本基金约定于每个周期内结算收益,但并不保证每个周期一定能够实现
分红;
8、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9、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
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中(3)-(8)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执行。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
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预定的当年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保本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本基金力争通过灵活合理的大类资产配置与专业的个券精选,在精细化风险管理
的基础上构建优化组合,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投资于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红利型股票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方向,在某些特定的时期,本基金可能存在
因市场上持续分红的上市公司数目减少而导致投资范围较小的风险,也可能存在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是出于回报股东之外的其它目的而分红、进而对将来股价表现
有负面影响的投资风险。
作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力争通过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有
效合理配置规避系统风险、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但同时也可能存在因投资管
理人对市场判断有误从而导致资产配置比例不合适而产生的风险。
10、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并非必然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科创板因上市条件、交
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
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
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
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集中投资风险。科创板将集中以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由于投
入规模大、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行业特点,科创板企业的收入及盈利水平
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公开发行时和上市后仍无法盈利的情形。
(4)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1)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
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2)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
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
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5)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6)集中度风险。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
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7)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
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
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8)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
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企业也会带来
政策影响。
11、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
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
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
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
改。
3)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
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
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
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
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
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
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
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
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
格波动。
4)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
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
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12、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13、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
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成立: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所欠税款和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邮政编码:200122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照《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
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有30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
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那么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
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成立: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所欠税款和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
合同》的约定,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反《基金
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的订立、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
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
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资产估
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和核查
1、本基金投资范围: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或金融衍生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应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如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调整,基金托管人应将该情况报
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
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2】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
证的10%;
(8)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除上述第(6)、(10)、(11)条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
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资产
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15%-65%,
其中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
合法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
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能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如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约定内容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与相关法律
法规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属
于投资禁止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
于已经执行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属于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
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如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调整,基金托管
人应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3、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所采取的措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应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列表或更改对手列表的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列表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列
表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不符合交易
对手列表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交
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
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款存
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以上约定如与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支付及收入确定、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应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融资组合比例等内
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
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
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权利和救济
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
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
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
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
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10日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
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
安全。
2、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
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
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5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
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
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
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3、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
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五、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方法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权证:未上市的权证(主要指发行至上市日之间)及停牌,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已上
市的权证的公允价值以其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权证估值办法:
(1)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当日无交易的,按照最
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可应用
恰当的估值技术(如B-S模型等),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
(1)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估值;
(2)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没有市场价格的,应当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2、如有确凿证据证明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更为合理的估
值方法,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确凿证据的证明、采用的估值方法和对持有人利
益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单方面采用与相
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符的估值方法,基金托管人免除因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可
能对基金或持有人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单方面采用与相关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符的估值方法,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确凿证据的证明、
采用的估值方法、对持有人利益的影响和基金托管人的保留意见。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并因上述基金估值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0.5%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予以纠正,并
与基金托管人一起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
报告中国证监。
4、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协商一致积极予以处理,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上述基金估值的变更原因
和对持有人的影响。
5、估值及确认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暂停估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下称“差错”),基金管理人
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
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
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
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8)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5)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5)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3)项、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在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4、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其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
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
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而产
生的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无过错除外)。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
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与复核工作,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
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
(2)基金季度报告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
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
内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
方各自留存一份。
(4)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
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确认收到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确认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帐务处理为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相关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
及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二)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采用电子数据表格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持有人大会登记日、基金清算登记日、分红权益登记日
的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截止上一个月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通过邮寄方式交基金托管人保管。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名册,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托
管人无法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或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对持有人直接利益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5年。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届
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
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
相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
(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
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1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二次收益分配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5月12日
2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7月8日
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赎精度处理模式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9月19日
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3年11月23日
5 关于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定期分红规则设定的公告 规定披露媒介 2024年1月3日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