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基本情况
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中小盘基金”或“本基金”)自成立以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致力于通过精选高成长优质个股,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资本增值。在保持和延续本基金核心投资理念的基础上,为进一步适应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基金名称和调整投资范围等事项。具体审议事项详见本预公告附件《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其相关说明。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便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保障本次大会合法、有效、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就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的相关安排特别预先公告。
本预公告内容仅为本基金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的初步安排,基金管理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发布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公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权益登记日、议事程序、表决方式等必要内容。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将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中公告。
四、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网络、短信和电话等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预公告的规定:
1、纸面方式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预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将填妥的纸面授权委托书、证明文件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层
联系人:李红枫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8812
邮政编码:5106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易方达中小盘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专用”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官网(www.efunds.com.cn)、公众号、“易方达e钱包”APP等官方平台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或其他官方平台网络授权专区进行授权的,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本基金销售机构可在其指定网站或网络平台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指定网站或网络平台进行授权的,基金销售机构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个人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4、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个人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个人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个人持有人身份后,根据个人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通过纸面及其他非纸面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的,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以本次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所公告的授权截止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的时间以本预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纸面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为准。
7、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8、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五、表决
表决方式及具体表决时间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正式会议通知为准。
六、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授权而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准。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e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5层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八、重要提示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应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召开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为准。在大会正式会议通知公告之前,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征集授权的行为在任何方面均不构成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明示或者暗示。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授权委托书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授权委托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如本次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预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如有必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对本预公告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0日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进一步适应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基金名称和调整投资范围等事项,拟将“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投资范围扩大为包括内地市场上市交易的企业、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相应调整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开放日安排、估值条款、基金费用条款、收益分配政策等,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议案之附件《<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需根据《基金合同》成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和补充,并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修订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644号)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08年6月19日正式生效。2015年7月25日,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中小盘基金”或“本基金”)。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为287.01亿元,股票资产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71.07%,其中中小盘股票市值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80.91%。
为进一步适应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2、鉴于上述事项涉及《基金合同》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3、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姓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变更注册后可投资港股通股票以及港股通以外的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等投资于香港市场的特有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请投资者关注并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二、本次变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及投资范围
变更注册前,基金名称为“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仅投资于境内投资品种。
变更注册后,基金名称为“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地和香港市场精选具有良好治理结构、在细分行业具有竞争优势以及有较高成长性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
(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及业绩比较基准等相关内容表述调整如下:
1、投资目标、投资理念
本基金投资目标明确为“本基金主要通过精选优质企业,力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同时投资理念明确为“精选优质企业,追求资本长期增值”。
2、投资组合比例
根据产品特点,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调整为: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内地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50%-100%,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其中港股通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港股通以外的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20%。
3、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删除“中小盘”股票定义和限制约束,但保持了精选优质企业、追求资本长期增值的核心投资理念,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治理结构、在细分行业具有竞争优势以及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本基金仍将按照上述分析框架,在内地和香港市场精选优质企业。同时,完善了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衍生品投资策略等内容。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香港300指数收益率×3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此外,还针对投资境内境外市场的基金特点,补充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等内容。
(三)调整开放日定义
变更注册后,基金可投资于内地和香港市场,开放日的界定相应调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四)调整估值条款
更新了估值日定义,并根据投资范围更新和补充了相应品种的估值方法。
(五)调整基金费用条款
鉴于投资范围增加了香港市场投资品种,相应补充了香港市场的交易、清算和登记费用、外汇兑换交易费用以及处理基金税务事项产生的税务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种类。
(六)调整申购费率结构和设置,根据相关法规调整赎回费率设置及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七)调整收益分配政策
变更注册后,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收益的构成等条款,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取消“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十二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10%”等。
(八)其他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关于更新基金合同填报模板的通知(更新版)》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1号——股票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规定和实际投资运作需要,对《基金合同》中的释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相关章节和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其他法律文件也将进行必要的修订或补充。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三:《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基金合同》修订生效后的相关安排
1、《基金合同》修订生效时间详见相关公告。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在《基金合同》修订生效当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修订生效前持有的易方达中小盘基金基金份额自动转为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3、对于《基金合同》修订生效前持有或曾持有过易方达中小盘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其在基金销售机构原交易账号下持有的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方式与其原持有易方达中小盘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一致。对于《基金合同》修订生效前未持有过易方达中小盘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其申购的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到基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的分红方式、提交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
4、《基金合同》修订生效后,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详见基金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四、上述方案的可行性
1、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等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本次变更不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等特别决议事项,因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本次变更方案不涉及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方面的重大调整,不存在技术障碍。
五、上述方案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1、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为预防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认真做好渠道和客户的沟通和动员工作,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也做好可能二次开会的准备及相关预案,以尽可能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2、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议案进行适当修改,并重新公告。
如本次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可修改议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电子邮件: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efunds.com.cn)及其他规定媒介公布的关于召开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证件号码为:)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后—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章节 内容 章节 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