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
目 录
一、 前言 ............................................................................................................................................. 2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五、 基金的存续 ............................................................................................................................... 11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2
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20
八、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 21
九、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2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十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十二、 基金托管 ............................................................................................................................... 41
十三、 基金的销售 ........................................................................................................................... 42
十四、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3
十五、 基金的投资 ........................................................................................................................... 44
十六、 基金的融资融券 ................................................................................................................... 50
十七、 基金的财产 ........................................................................................................................... 51
十八、 基金资产估值 ....................................................................................................................... 53
十九、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二十、 基金收益与分配 ................................................................................................................... 61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二十四、 业务规则 ........................................................................................................................... 71
二十五、 违约责任 ........................................................................................................................... 72
二十六、 争议的处理 ....................................................................................................................... 73
二十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二十八、 基金合同摘要 ................................................................................................................... 75
一、 前言
(一)订立《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易方达科
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
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本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
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二、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由科汇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
金合同》由《科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
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科
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业务规则: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
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
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科汇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
式基金、调整基金存续期限、更换注册登记人、更名
为“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统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科汇证券投资基金终
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科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
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
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
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价值型股票和固定收益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
值。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如基金实施分拆,基金面值会相应
改变。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科汇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科汇”)转型而来。
基金科汇是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
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19号文批准,由原广证投资
基金及华信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投资基金。
根据2000年6月30日原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交通银行,并于2000年7月18日开始办理
资产移交手续。根据2001年5月25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科汇、科讯、科翔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11号文件)批准,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基金科汇于2001年7月2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由248,341,369份扩募至
8亿份基金份额,存续期由1993年12月14日至2003年12月13日延长5年至
2008年12月1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1]61号文批准,基金科汇于
2001年6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08年8月5日至2008年8月28日,基金科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
讯方式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科汇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
包括基金科汇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9
月19日证监许可[2008] 1140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
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科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科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
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进行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易
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基金科汇终止上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
将投资者权益数据转登记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并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后进入集中申购期。在集中申购期
内只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
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
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以销售机构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除非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自T+2日起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
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
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含申购费)的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
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应将不低于所
收取的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
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
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基金转换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
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
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