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后续发布的提示性公告,现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投票时间自 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5 日 17:00 点止。2020 年 2 月 8 日,在本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广东
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1/2(含 1/2),未达到
法定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本次大会召
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案。
根据《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由基金资产列支的持
有人大会会议费用如下: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10000
公证费 15000
合计 25000
二、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根据《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后续发布的提示性公告,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召集的持
有人大会时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仍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
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在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时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
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