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五、基金备案......................................................................................................................................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16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5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十、基金的托管 ................................................................................................................................. 45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6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6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二十、业务规则 ................................................................................................................................. 73
二十一、违约责任 ............................................................................................................................. 74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7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77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一、前言
(一)订立《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易方达恒
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于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2004 年6 月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2011年6 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1
年10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06年4月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2007年6月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7年7月5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五)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或本合同: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
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本合同为基
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
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所持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
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
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指定的机构于每期
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n指自然
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A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
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A类基金份额余
额为计算日A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类
外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类人民币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
进行折算;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C类基金
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地震、海啸、系统故障等事件;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目标ETF、易方达恒生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中国企业ETF: 基金;
运营备忘录: 指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就委托财
产托管服务内容及流程另行达成的书面约定;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A类基
金份额包括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美元现钞基
金份额和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人民币基金份额。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境外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目标ETF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易方达恒生中国
企业ETF。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美元金额需折算为人
民币)不少于2 亿元。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包括A类人民币基
金份额、A类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人民
币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
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如外汇局规定发生变化或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
本基金可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外币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机构接受投资者
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外币基金份额
类别,更新的申赎的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
公告。
(十)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1)
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
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
投资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
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购买股票一样在交易所购买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
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易方达恒生中国
企业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虽然本基金为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的联接基金,但本基金与易方达恒生
中国企业ETF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
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
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
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采取按照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
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三类份额按各自初始
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
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认购美元现钞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具体详见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
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载明。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
各项费用。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或美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
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
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目标ETF符合基金备案条件,且本基金具备下列条
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美元金额需折算为
人民币)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因目标ETF募集失败或本基金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
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
告。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等外币基金份额,具
体详见招募说明书。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
交易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
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