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1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3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0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1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7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8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9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0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46
十六、基金的财产 ................................................. 47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48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52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55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二十二、业务规则 ................................................. 6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二十四、违约责任 ................................................. 67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68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69
一、前言
(一)订立《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国投瑞银
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发售公告: 指《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
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
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UBS Global AM 指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
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
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支付基金销售代理人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费等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
金的营运费用;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
为;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
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简称“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
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
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
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不收取认购费用。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归入基金财产。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经销售机构于T+3
日内划往投资者资金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余额,各计算结
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计
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最高不
超过赎回金额的5%,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收取的赎回费
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
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
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
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
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2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发生上述第(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