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6
月6日证监许可【2013】751号文核准发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1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发售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
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
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转债A份额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转债B份额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
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银华转债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转债A份额、转债B份额和银华转债份额)的10%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银华转债份额。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相关披露。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3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9年2季度的数据(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44
七、基金的募集 ............................................................................................................................. 4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九、转债A份额与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 ............................................................................... 50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66
十二、基金的投资 ......................................................................................................................... 68
十三、基金的业绩 ......................................................................................................................... 79
十四、基金的财产 ......................................................................................................................... 80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81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7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8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90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1
二十一、风险揭示 ....................................................................................................................... 10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22
一、绪言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售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及
相关文件合法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中证转债
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6.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
册登记系统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发售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发售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超过3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发售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银华转债份额: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银华转债份
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银华转债份额将自动进
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银华转债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3. 转债A份额:银华转债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
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4. 转债B份额:银华转债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
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3.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4. 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转债A份额、转债B份额的行为
55.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转债A份额和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56. 转债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转债A份额而言,
指1.00元
5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银华转债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银华转债份额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
转债份额、转债A份额、转债B份额)的10%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61.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2.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 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10份银华转债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7:3比例自动转换为7份转债A份额和3份转债B份额的行为
64. 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银华转债份额与转债A份额、转债B份额之间按
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5. 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0份银华转
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7份转债A份额与3份转债B份额的行为
66. 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7份转债A
份额与3份转债B份额申请转换成10份银华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7. 转债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转债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
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0%”,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以每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
利率为准。每份转债A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转债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8. 转债A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 转债A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69. 定期折算期间: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之后最近一个11月30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月1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11月30日
7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1.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2.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
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
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
理部等24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
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
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
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
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
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退役士兵
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
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
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
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