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1月7日证监
许可【2013】1433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4月9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
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恒中企A份额具有预
期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恒中企B份额具有预期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在标
的指数下跌的市场环境下,当恒中企B份额跌破0.2000 元后,恒中企A份额与恒中企B份额暂
时将各负盈亏,恒中企A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存在可能损失的风险。同时,本基金为海外证券
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
风险、主要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理类风
险、技术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
跟踪偏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
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
放日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恒中企A份额、恒中企B份额和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
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3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9年第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5
五、基金的业绩 ........................................................ 27
六、基金管理人 ........................................................ 28
七、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40
八、基金的募集 ........................................................ 48
九、基金合同生效 ...................................................... 49
十、银华恒生中企份额、恒中企A份额与恒中企B份额的上市交易 ............. 50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三、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66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8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69
十六、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 74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76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二十二、基金托管人 .................................................... 91
二十三、境外资产托管人 ................................................ 94
二十四、相关服务机构 .................................................. 95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六、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二十七、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30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三十、备查文件 ....................................................... 133
一、绪言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
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H股A份额和
银华H股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H股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即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份额,本基金的基础份额,即指更名
前的“银华H股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银华银华恒生中企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
分离/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
内申购、买入的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
拆
10. 恒中企A份额:银华恒生中企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
益类基金份额,即指更名前的“银华H股A份额”。
11. 恒中企B份额:银华恒生中企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
益类基金份额,即指更名前的“银华H股B份额”。
12. 恒中企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恒中企A份额而言,指1.00
元
13.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6月9日颁布、自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
施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20.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3. 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4.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0.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2. 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
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 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
更换和撤消
37.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
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8.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本基金的主要市
场指香港市场)
47.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8.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9.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4. 会员单位:指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55.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56.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7.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8.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0.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1.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2. 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
自动转换为1份恒中企A份额和1份恒中企B份额的行为
63. 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银华恒生中企份额与恒中企A份额、恒中企B份额之间按约定
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4. 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恒中企A份额与1份恒中企B份额的行为
65. 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恒中企A份额与1份
恒中企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6. 恒中企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恒中企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每个定期折算期间
开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每份恒中企A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
承诺或保证恒中企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下,恒中企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
损失本金的风险
67. 恒中企A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指恒中企A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68. 极端情况发生日:指按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发生恒中企B份额基金份额净
值将跌破0.2000 元的自然日,即恒中企B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付当日恒中企A份额应得
收益后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元的自然日
69. 极端情况:指按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发生恒中企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
跌破0.2000 元的情况,即恒中企B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付当日恒中企A份额应得收益后
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元的情况。极端情况发生后,恒中企B份额暂时不再保证恒中企A
份额每日应得收益,恒中企A份额和恒中企B份额按两者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共同承担亏损,
即恒中企A份额和恒中企B份额将各负盈亏
70. 定期折算期间: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
一个11月30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
11月30日
7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2.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恒生中企份额、恒中企A份额和恒中企
B份额)的10%
73. 日/天:指公历日
74. 月:指公历月
75. 元:指人民币元
7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8.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8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8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8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8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85.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86.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
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
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理类
风险、技术类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和特殊事件风险。
(一)市场类风险
1.区域市场风险
区域市场风险是指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财政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当投资香港
市场时,市场的波动性可能高于国内证券市场,加上时间和空间的差异,投资的市场风险在
实际操作中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以控制。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
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
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3.外汇兑换风险
外汇兑换风险是指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人民币计价,而本基金的资产以港币计价,汇率
变动影响到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
收益。
4.税务风险
由于香港与内地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香港市场时,香港特区政
府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
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
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
税项。
(二)投资工具类风险
1.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是指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投资的上市公司在产品、运作、技术、竞争
和管理等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失误,造成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衍生产品风险
衍生产品的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其保证金交易
制度产生了杠杆作用。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产品成为一种对冲
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杠杆作用使得潜在的风险和收益同时放大,在基础资产
的价格剧烈变动时,由于